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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

【學習筆記】

一、增值稅起徵點規定的變化

1、現行增值稅起徵點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2、適用範圍變化

現行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包括單位和個人,多了一個“單位”。

3、幅度的變化

《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起徵點的幅度為“三十萬元”。

4、“期間”的變化

《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是“季銷售額”,沒有“每次(日)”的說法了。

二、《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增值稅起徵點規定的理解

1、適用範圍

僅僅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單位和個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的不適用,因為原文中“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前面沒有“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定語;

還有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也不適用。

2、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也就是發生的“應稅交易行為”不是增值稅應稅行為,不繳增值稅(不是免增值稅,注意區分概念)。

(1)是否需要開具發票?

《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應當如實開具發票。

第三十九條規定是“納稅人”開具發票的要求,如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也就說這條不適用,所以應不開具發票。

如果不開具發票,購買方取得什麼樣的憑證才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該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條的規定。

(2)自願選擇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按照增值稅“通俗”原理“上家銷項稅額是下家的進項稅額”,則:單位和個人發生應稅交易(雖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由於購買方的需要抵扣進項稅額,要求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就屬於“自願選擇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三、會不會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概念

按照以往的規定,估計某部某局還在“猶豫中”、“爭論中”,不可太早下結論哦!都有可能。

1.平穩過渡:增值稅立法需要平穩過渡;

2.小規模納稅人現行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增值稅起徵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簡單計算“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120萬之間至500萬元之間要變成一般納稅人,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這樣會涉及到很多企業,特別是我們國家現行對小微企業政策支援的大環境下,取消小規模納稅人就變得很“南”。真的“很南”。

有人建議,可以通過規定企業銷項額標準“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也會有很多徵管實操的問題,同時僅僅是表面上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說法而已。

3.如果取消小規模納稅人,也屬於迴歸增值稅本質,和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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