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新聞曝出來,滬江網的法定代表人由創始人伏彩瑞變更為宋相偉,一份網上流傳出來的投資協議截圖顯示,2018年滬江網沒有實現上市的,滬江網需要回購投資者的股份;媒體猜測,本次變更或起因於對賭(更準確的說是回購條款)失敗,更有報道滬江網2400名員工中裁員1000名。滬江網近幾年發展不是很快,競爭對手環視,剛在11月宣稱實現盈利,現在發生這件事,前景不容樂觀。
這幾年國家倡導福斯創業,PE、VC機構多如牛毛,福斯對對賭條款、回購條款(很多媒體把這兩個條款混為一談)這種專業內容也都略有耳聞。在股權融資過程中,這兩個條款籤不籤不好說,幾乎是必談的。
對賭條款,是從英文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翻譯過來的,簡稱VAM,個人覺得用"估值調整條款"更準確。通俗的講,投資入股時,股權的價格以現在及未來預估的某一個指標對應,比如營業額、利潤、客戶數量等等,當未來實際的指標和預估指標不一致,就認為投資入股的價格不準確,因而根據實際的指標情況多退少補,補、退的可以是股權也可以是現金。所以說,用估值調整更準確。
回購條款,顧名思義,就是在某一條件發生時,由被投資公司,或者被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老股東,從投資人的手中買回其投資取得的股權,一般會約定一個溢價,比如當時投資人花了1個億,買回時在1個億基礎上再多付利息之類。
感覺起來對賭條款很坑的樣子是不是?
譚律師個人覺得,對賭條款是中性的,相對是公平的,沒有坑一說。
從創業團隊來講,拿錢後沒限制當然最好。譚律師幹過投資,深知投資人也不容易啊。投資人的錢也是募集過來的,長則7年,短則5年,是要還給投資人的投資人的,不能還會怎麼樣?投資人的投資人會罵娘、走法律程式,更嚴重的後果是失去信譽再也募不資金了。除了募集這個因素,另一個因素是資訊不對稱,創業團隊說我今年利潤1000萬,明年2000萬,所以我公司估值1.5億,真要這麼多投資人覺得可以啊,但是有沒有這麼多隻有創業團隊最清楚,更別說投資後創業團隊是否仍然敬業盡職、是否恪守職業經理人的職業道德。當年和老大去深圳談一個專案,對方很強勢啥也不籤,最後老大急了,"你又不承諾回購,又不保證什麼時候上市,那我怎麼退出啊?!!"這個專案後面在創業板上市了,結果還好。
回到對賭條款和回購條款。這個條款其實是合理的,對投資後相對弱勢的投資人是一種保護,特別是在投資入股時價格有分歧的情況下,通過估值調整設定能夠平衡雙方利益。
但是,細節在魔鬼之中:估值可以調整,股權可以回購,但不要賭身家。滬江網、蒙牛就有點賭身家了,那還是不賭為好。
一般來說,對賭條款會要求在業績不達標時,返還部分投資款,或者再多給一些股份。細節是,投資款或者股份誰給?給多少?經商的朋友,如果你是創業團隊一方,就要注意了,能約定給股份,就不要約定返還投資款,因為業績不達標,往往意味著你手上其實缺錢,拿什麼返還?此其一;其二,給多少?沒有定數,但是無論如何,不要在補完了之後失去大股東地位,把控制權丟了,退一步講,你可以選擇拿少一點投資款,或者約定即使股權減少,你的投票權還是維持在一定比例,公司法允許同股不同權,從而保持對公司控制。這裡還有一個細節,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對賭條款的物件需要選擇個人(也就是創業團隊),如果與公司對賭,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回購條款對創業團隊來說,需要特別考慮是否有回購能力,當公司沒有實現上市,往往意味著經營不善,創業團隊還有大量現金回購股權嗎?如萬達、分眾傳媒等等這些大企業家,在面對回購條款時,都是亞歷山大的。譚律師建議,確實需要簽訂回購條款的,在付款方式上爭取一個舒服的期限或者方式,比如提出回購要求後一年內之類,以爭取緩衝空間。
融資是創業公司必然要經歷的事情,但,不要給自己挖坑,有些時候還是不賭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