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經濟開發區鼓勵投資優惠辦法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鼓勵和吸引投資者來本區投資興業,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區域產業核心競爭力,加快專案落地、見效,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本辦法適用於新引進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現代工業、現代服務業、科技創新產業等專案(包括外資專案),專案所屬企業或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且工商註冊、稅務徵管關係和統計關係均在本區,承諾10年內不遷離註冊及辦公地、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已入駐的區內企業、個人或其它經濟組織,在本區域的新建專案同樣享受本辦法。
第二章 扶持辦法
第一條 要素成本獎 對符合本區產業規劃且用地集約的工業專案,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第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獎 對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專案,按正式簽約之日起二年內形成固定資產實物量的5%給予獎勵,單個專案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
第三條 經濟貢獻獎 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以上的工業專案,自納稅(指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年度起:第1-3年按年度對開發區區級經濟貢獻的100%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第4-5年按年度對開發區區級經濟貢獻的50%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第6年及以後以上年度對開發區的區級經濟貢獻為基數,增量部分獎勵50%。
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或對開發區區級經濟貢獻300萬以上,按合同約定建成運營的服務業(包括總部經濟類專案),自納稅(指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年度起:第1-2年按年度對開發區區級經濟貢獻的100%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第3-5年按年度對開發區區級經濟貢獻的50%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第6年及以後以上年度對開發區的區級經濟貢獻為基數,增量部分獎勵50%。
第四條 科技孵化認定獎 新認定為國家級雙創基地或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新認定為省級雙創基地或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同級不同部門的認定只享受一次獎勵。
第五條 企業上市獎 獎勵新上市企業。主機板上市企業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企業一次性給予150萬元獎勵;“科創板”、“新三板”掛牌成功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晉興板(山西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完成股份制改制並融資成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配套獎勵。
第六條 高新技術認定獎 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第七條 企業創新升級獎 首次新增的“小升規”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首次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獎勵。
第八條 軟經濟獎 對開發區外來投資者在本區新註冊設立的不涉及新佔用土地資源的軟經濟專案企業,且年度對開發區的區級經濟貢獻達300萬元的,自運營年度起,按當年度對開發區區級經濟貢獻的50%給予永續獎勵。
第九條 招才引智獎
1.對企業引進的優秀外國專家、國家“千人計劃”、省“百人計劃”人才,按其個人對開發區的區級經濟貢獻,連續3年給予100%的獎勵。
2.當年對本區納稅總額前3強的企業,其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Quattroporte、總經理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每家不超過3名),按年度個人對開發區的區級經濟貢獻,給予100%的獎勵。
第十條 中介獎
1.對於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工業專案的引薦人或機構,按正式簽約之日起二年內形成固定資產實物量的6‰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對於新引進軟經濟專案企業的個人或機構,按照所引薦的軟經濟專案企業對開發區區級經濟貢獻的10%進行獎勵。對中介人或機構的獎勵只在入區企業第一次納稅後的12個月內提取一個年度。
3.鼓勵區內特色樓宇招引並運營年度對開發區區級經濟貢獻達到300萬元以上的總部專案或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專案,按照所招引的專案企業對開發區區級經濟貢獻的10%進行獎勵。對樓宇公司的獎勵只在入區企業第一次納稅後的12個月內提取一個年度。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按照《臨汾經濟開發區優惠辦法兌現資金管理辦法》的資金使用原則及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對事關本區經濟發展大局、經濟結構調整的龍頭專案、高科技專案、戰略性新興專案及市場前景好的孵化期專案,可採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辦法,管委會通過召開專題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確定,提高優惠額度,加大獎勵力度。採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與本區簽訂合作合同(協議)的,按照合同(協議)約定執行,不再享受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條和第八條不可同時享受。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新簽約新引進專案,不溯及既往。本辦法與其他同類政策不累計享受。
第十六條 本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之日起,本區內同類相關優惠政策均失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區投資合作促進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