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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佳化營商環境誤入歧途,大幅降低股比限制,行業資質沒有聯合稽核;

2、市場監管部門一家辦理,沒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經營許可期限過長,進入零門檻;

3、鼓勵民間資本涉足金融行業,沒有辦理金融許可證,卻承攬金融借貸的業務;

4、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沒有入駐平臺,民間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

5、平臺機構沒有在銀行或監管機構設立存貸準備金,借貸規模無序擴張,不受控制;

6、無第三方擔保機構或擔保機構無擔保資質違規擔保或自擔保;

7、對平臺高額息差收益、資金流向缺乏國家銀行或授權銀行監管;

8、網際網路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名人誤導、虛假宣傳成為幫兇;

9、打著科技創新的旗號,從事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詐騙活動;

10、打著資訊中介、諮詢服務的幌子,幹信用中介服務的勾當;

11、沒有形成全國聯網的資料支撐,出具虛假出借人、借款人的資訊核查報告;

12、紅包獎勵、活動獎勵、高額回報,迷惑投資者;

13、初期為理財產品,後期搖身一變為合同借貸產品;

14、合同陰陽錯配,標的錯配,期限錯配,拆東牆補西牆;

15、借款資金流向信用等級差的散戶或高利潤高風險行業;

16、借款人無質押或抵押擔保,違約延期還款或不還款,資產不能及時凍結,平臺催收手段簡單;

17、借款人違約,屬地黨委、政府及公安機關沒有形成打擊合力;

18、虛構貸款標的,或編造虛假投資專案,實現資金自融;

19、無銀行存管賬戶,或銀行存管賬戶將資金直接打給公司平臺,沒有打給借款人;

20、設立關聯公司,轉移資產;分離關聯公司,宣佈平臺倒逼或破產;

21、監管方沒有強力介入,沒有督促及時出臺清退方案,穩定民心;

23、平臺負責人及股東捐款潛逃、攜款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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