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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要點:在實務中,有的出借人利用優勢地位,在借貸合同中不但約定高額的利息,而且還會附上各種名目的費用,借款人本身就是因為經濟困難才會去借貸的,再加上遠高於法律規定的利息標準及各種費用,因此產生惡性迴圈,導致借款人陷入債務深淵。

其實,對於民間借貸的利息,法律規定是有明確標準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本質上也是為了防止高利貸的產生,加重借款人的額外負擔。小編總結了一下,在民間借貸中,這些債務因為超出了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就算是依據借款合同產生了,借款人也不需要償還:

一、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年利率不超過24%的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的,不受法律保護。

二、超過年利率36%利息。

如果約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利息,這種情況會保護現狀。同時上述條文第二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的這部分,即使已經給了,也可以要求出借人歸還。

三、計算複利(也叫利滾利)超過年利率24%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律允許計算複利,但是利滾利不管如何計算,整體的利息仍然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四、約定的各種名目的費用、利息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

在實務當中,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雖然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標準,但是又另行約定了各種各樣的費用要求借款人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以及各種相關的費用,其總計仍然不能超出年利率24%的紅線,如果超出了借款人就可以不用償還。

五、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扣除部分產生的利息。

根據《合同法人民共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上面的這五種債務,實際上沒有法律依據,即使是已經按照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產生了,由於超出了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對於超出部分根本用償還,甚至有的支付了也能再要回來。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案情簡介:原告劉某梅與被告陳某霞、彭某東經人介紹認識,二被告因資金週轉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50萬元,獲原告同意。2016年10月28日原告劉某梅向被告陳某霞的銀行賬戶分十筆共計轉賬50萬元,二被告收到款後向原告出具了《借據》,約定了借款期限六個月,月利率3%。現借款期限屆滿,二被告並未按時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並關閉聯絡方式躲避原告以逃避債務,現原告催收無果。

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請求:1、判令陳某霞、彭某東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利息15000元;2、判令陳某霞、彭某東二被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6萬元(以5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3%計算,從2016年11月29日暫計至起訴之日,實計至還款之日);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被告陳某霞、彭某東未答辯。

判決觀點: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的債務應當清償。原告劉某梅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借據、網銀截圖及銀行轉賬匯款回單等證據足以證實原告劉某梅與被告陳某霞、彭某東存在借貸法律關係,被告陳某霞、彭某東應當返還所欠本金及利息。

原、被告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該利率標準超出法律規定年利率24%,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援。關於逾期利率,因原、被告約定了借期內利率,原告主張的逾期利率可參考借期內利率確定,但超出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部分,法院予以支援。被告陳某霞、被告彭某東作為共同借款人,對所欠債務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判決結果:一、被告陳某霞、彭某東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梅連帶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29日起計算至被告還清全部款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劉某梅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利息為,按月利率3%的標準計算,折算年利率是36%,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超出了法律保護的年利率24%的標準。因此,本案中儘管原告劉某梅按年利率36%的標準主張利息,但法院最終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劉某梅的請求,對於超出部分,則法院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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