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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民間借貸由來已久,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一直存在,並延續至今。在市場經濟十分活躍的今天,作為一種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眾多市場主體,尤其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手段,對經濟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部分民間借貸也呈現出盲目、無序的特徵,借貸風險日益突出,糾紛持續增長,給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一定影響。立足審判實踐,民間借貸法律風險防控提示書,旨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工作對市場行為的規範和指引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的風險防範能力,強化訴源治理,構建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一、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

民間借貸合同是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借貸雙方之間應儘量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合同或出具書面憑證,以便有據可查、減少糾紛。

風險與防控

1、借款合同是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應對借款數額、幣種、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如有需要還可對逾期利息、擔保、爭議解決方式、律師費負擔等事項作出約定。實踐中,僅進行口頭約定而不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往往易引發糾紛。

2、借款合同應形式規範、內容明確。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標題、正文、署名和簽訂時間四部分。借款合同要用詞準確、語義嚴謹,避免歧義;最好由借款人當面簽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籤;儘量避免塗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處捺印確認;儘量避免留下較大空白,防止單方事後新增。

3、借貸雙方的名稱均應以身份證、工商登記等載明的為準,儘量避免使用別名、曾用名、綽號和簡稱。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證、營業執照影印件等,以核實借款人資訊,並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併儲存。

4、實踐中,僅由借款人出具借條或欠條的情形較為常見。借條和欠條通常都可以作為民間借貸的憑證。但嚴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異。借條實質為簡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證明存在借款關係;欠條證明存在欠款關係,但欠款未必因借款發生。民間借貸中應儘量簽訂規範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內容明確、完備的借條,避免產生糾紛。

5、收條是表明收到他人錢款的憑證,重在強調款項的實際交付而非借款關係的成立。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還款時均可出具收條。當事人在民間借貸中要謹慎選擇使用借條、欠條及收條。

6、實踐中,可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還會以轉賬憑證、結算單、簡訊、微信、電子郵件、證人證言等形式出現。發生糾紛時,上述憑證也可以作為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的證據,但如果缺乏相應的借款合同仍可能有較大風險。

▌二、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借貸雙方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僅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要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並受法律保護還需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將給當事人帶來很大風險。

風險與防控

1、借款人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民間借貸,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涉嫌犯罪的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2、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3、受欺詐、脅迫簽訂的民間借款合同可依法撤銷。受欺詐、脅迫一方應及時行使撤銷權,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受脅迫、欺詐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應遵守全面履行和誠信履行的原則。民間借貸合同中的履行主要體現為款項的支付,出借人應證明實際支付了出借款項,借款人應證明實際歸還了借款款項。

風險與防控

1、款項的支付方式通常包括轉賬支付和現金支付。支付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能夠證明款項實際支付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備註借款資訊。

2、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避免採取銀行卡套現、代刷信用卡、出借銀行卡等方式。一旦發生糾紛,上述方式可能會導致出借人難以證明借款實際支付。

3、銀行轉賬應儘量通過借款雙方本人賬戶進行,由第三方支付或第三方收款的,借貸雙方應作出明確約定。要有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以避免出借人與第三方,或者借款人與第三方有其他經濟往來,難以認定款項性質。

4、出借人與借款人存在多筆往來款項的,雙方應及時進行對賬、結算,並留存雙方簽字確認的原始結算資料,避免因往來款項過多,難以分清款項性質。

5、借款人還款時,應要求出借人及時出具收條,或將還款情況在借款合同上註明,並由出借人簽名,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四、民間借貸的利息與利率

利息與利率是民間借貸的關鍵問題,借貸雙方應儘量在借款合同中對有無利息及利息計算標準作出約定。如果是有息借款,利率約定要符合法律規定。

風險與防控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約定要明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

3、出借人出借款項時,不得預扣利息。出借人預扣利息的,人民法院將以出借人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本金。借款人應保留收款證據,以證明出借人存在預扣利息的行為。

4、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同時約定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資金佔用費等,出借人可以選擇其一或全部進行主張以實現自身利益,但總計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上限。

▌五、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

中國法律規定了擔保制度,熟悉並有效運用相應的擔保措施,能夠降低借貸風險,提高實現債權的可能

風險與防控

1、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應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應要求公司提供股東(大)會同意公司擔保的決議。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應要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規定,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擔保的決議。債權人對公司決議內容應進行形式審查,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2、擔保人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時,應仔細閱讀擔保條款,了解擔保責任範圍、擔保方式、保證期間等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避免盲目提供擔保的情況發生。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以“見證人”“中間人”等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的,不承擔擔保責任。

3、依照法律規定需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登記的,應及時到相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依法應登記而未登記,抵押權、質押權因此未設立的,出借人對擔保財產和財產權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4、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企業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債權人與依法不得為保證人的主體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無效。

5、債權人與保證人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對借款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超過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六、訴訟時效

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債權將面臨很大風險。

風險與防控

1、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享有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借款人一旦行使時效抗辯權,出借人即喪失了通過訴訟程式強制借款人還本付息的權利。出借人應重視對催收通知、借款人還款承諾等訴訟時效中斷證據的收集和儲存,並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避免債權的實現受到影響。

2、實踐中,有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同意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等承諾。合同中的此類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不發生約束力。

3、訴訟時效抗辯應由當事人主動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引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

4、對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借款人自願歸還的款項,出借人可以接受。借款人自願歸還後又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七、企業借貸

實踐中,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存在週轉資金短缺、融資渠道不暢的問題,民間借貸往往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不規範的企業借貸行為極易引發糾紛。

風險與防控

1、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進行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但企業不能以放貸為常態、常業。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企業以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企業訂立的借貸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企業法定代表人具有雙重身份,在借貸關係中,既可以作為自然人借貸,也可以代表企業借貸。為避免引發混亂及糾紛,民間借貸合同中應進行區分並予以明確。

3、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但款項用於公司經營的,出借人可要求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借款,但款項個人使用的,出借人可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上述情形中,應當有證據證明款項的實際使用情況,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出借人僅能依據合同的相對性,要求合同載明的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4、以工程專案部名義向他人借款的,出借人應對建設施工企業設立專案部的檔案、建設施工企業是否授權專案部對外借款、專案經理是否為建設施工企業任命等資訊進行核實,謹慎出借款項,避免遭受損失。

▌八、網路借貸

網路借貸作為一種網際網路金融業態,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具有一定作用。但由於部分網貸平臺管理不嚴格、操作不規範、資訊不對稱等原因,近年來網路借貸成為風險高發的領域。

風險與防控

1、高收益往往伴隨高風險,投資理財要量力而為,審慎選擇規範的平臺和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切忌盲目追求高回報率。對於資訊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的,投資者應保持高度警惕。

2、P2P網路借貸平臺依照規定應嚴格落實資訊中介性質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的要求,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不得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不得虛假宣傳。投資者發現網貸平臺存在以上情況的要保持高度警惕,並及時向金融監管機構進行舉報。

3、在網路貸款糾紛中,證據通常以電子證據為主,在網路借貸過程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應增強證據意識,注意對相關憑證的收集和儲存。

▌九、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

實踐中,有的民間借貸案件背景複雜,甚至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交織重疊在一起,涉及刑事犯罪。

風險與防控

1、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對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並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當事人應注意選擇正確的救濟路徑,及時維權。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行為雖然也表現出一定的民間借貸特徵,但是與正常的民間借貸之間存在顯著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吸收資金且擾亂國家金融秩序,集資詐騙的真正意圖在於非法佔有。當事人應當予以注意,遠離非法集資。

3、進行民間借貸,要切忌賭博心理,高利之下多有陷阱。出借人應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充分了解,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持續關注,出現風險時及時主張權利,發現違法違規時積極向相關職能部門舉報。

▌十、“套路貸”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根據手段的不同,“套路貸”行為可能分別或同時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風險與防範

1、“套路貸”的常用手法和步驟通常包括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等,借款人發現民間借貸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2、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仍實施傳送“貸款”資訊、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協助辦理公證;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等行為的,將可能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3、作為借款人,要加強風險意識,不要被“無利息”“低門檻”等借貸廣告所迷惑。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條款,明確金額,切勿輕信口頭承諾。

▌十一、虛假訴訟

民間借貸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訴訟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進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將依法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風險與防範

1、訴訟參加人或其他人偽造證據、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虛假訴訟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虛假訴訟型別包括: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債務或者擔保義務;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等。上述情形都屬於虛假訴訟罪重點懲治的行為。

3、對於已經生效的虛假訴訟案件,第三人可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變更或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維護自身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對主體適格、管轄、起訴時間等均具有嚴格要求,第三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及時提出。

▌結 語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尤其是中國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關鍵時期,民間資本的融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的融資難題,也拓寬了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誠信借貸、理性投資,防範和控制法律風險對個人和企業都具有重要意義。法律風險防控我們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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