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按照現行的增值稅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免徵增值稅專案的納稅人其實還是不少的(比如:建築類一般納稅人可能存在簡易計稅專案、供暖業一般納稅人可能存在免稅計稅專案等),該類一般納稅人涉及精確計算年度進項稅額轉出的問題,這就涉及到下面營改增之後引入的一個概念,進項稅額轉出年末清算,這個需要在2020年1月份申報時進行計算一下,金額是否準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銷售額+免徵增值稅專案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資料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之所以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對於納稅人而言,進項稅額轉出是按月或按季進行的,但由於年度內取得進項稅額的不均衡性,有可能會造成按月或按季計算的進項轉出與按年度計算的進項轉出產生差異,主管稅務機關可在年度終了對納稅人進項轉出計算公式進行清算,可對相關差異進行調整。一般納稅人可能存在多轉或少轉的可能性。
操作本條規定應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掌握:
第一:適用主體:只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且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納稅人。
第二: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才參與公式轉出,如果當期能夠直接劃分出可以抵扣或不得抵扣的就直接抵扣或轉出了,只有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才參與計算轉出,清算是按年度清算的,這裡的當期就是清算當年全年的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之和該轉出多少。
第三:清算時,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年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年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銷售額+免徵增值稅專案銷售額)÷當年全部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