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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的出行離不開許多網路出行平臺,它們為我們的出行帶來了諸多便利。那麼我們對這其中涉及的稅收知識又是否了解呢?今天就跟著小編一探究竟~

01問

乘坐公交汽車取得的公交小票,是否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

因此,公交小票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02問

滴滴等平臺開具的旅客運輸普通電子發票是否可以抵扣?企業使用網約車軟體取得的普通電子發票是否可以進行抵扣?

答:現行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暫允許按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

因此,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需註明旅客身份資訊,而是按現行發票開具相關規定執行。

03問

納稅人取得滴滴出行開具的增值稅電子發票,開票日期為4月1日之後,但行程單為4月1日之前的可否進行抵扣?

答:行程單為4月1日之前的運輸服務,屬於在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抵扣進項稅政策生效之前發生的業務,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04問

收到一張滴滴打車電子普通發票,請問能否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另外,滴滴打車開具的運輸發票哪些能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資訊,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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