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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了黑名單,還有補救措施嗎?鑑於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會限制,甚至禁止,納稅人的各項經營權能,納稅人應積極應對涉稅風險,制定完備的應對策略。

稅收“黑名單”風險應對

(一)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發票單證稽核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標準主要是偷逃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發票。發票是企業經營的稅收監管憑據,企業購買和銷售貨物、服務更核心的證據是交易過程紀錄,包括合同,貨物產權轉移證明,以及資金收支證明。因此,企業的日常核算憑證和出口稽核憑證應儘量完備、真實,規避虛開和騙稅風險。

(二)稽查立案後,與稅務局積極溝通和自查

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對企業的涉稅資訊進行收集、比對的過程,雙方存在資訊不對稱問題。納稅人應在保護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就稅務機關提出的涉稅問題展開自查,或補充資料,或查詢政策依據,通過溝通化解風險是企業的最好選擇。這個環節,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提高溝通成效,降低涉稅法律風險。

在稽查程式進行過程中,納稅人的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受《稅收徵管法》和《行政處罰法》保護。因此,納稅人既可以非正式溝通方式,也可經法定程式,向稅務局陳述事實、表達意見,甚至據理力爭。

(三)積極準備複議和訴訟

稽查局經過檢查審理,並出具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後,如果企業被認定的涉稅問題達到黑名單標準,將被作為違法資訊公佈,並被多部門聯合懲戒,企業經營活動受限,信用歸零,舉步維艱。

首先,對稅務處理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的,應及時繳清稅款和罰款,避免因久稅被認定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其次,如果處理處罰決定存在事實不清、法律適用有誤、違反法定程式等情形的,應準備複議和訴訟,推翻處理處罰決定,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四)已公佈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納稅人,應及時繳清久稅,修復企業信用

新修訂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增加了信用修復規定。

對符合本文第一項(一)、(二)情形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決定,只將案件資訊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佈資訊系統,不向社會公佈該案件資訊。

如果案件資訊已經向社會公佈,當事人及時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決定,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納稅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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