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公司的老闆或實際控制人為了避稅,會要求財務人員把公司的營業收入直接打入個人賬戶。今天就讓小米老師告訴你們,這樣操作風險有多大。
我們先來舉個例子:
假設A公司的股東李先生將本應轉入公司賬戶的公司營業收入1000萬元直接轉入個人賬戶。A公司在財務處理上仍然將1000萬元的收入正常入賬,並且及時進行納稅申報,交納稅款。從李先生的角度上,簡單的認為,我只是換了個賬戶收錢,並無大礙,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看看,從稅法的角度上來看,如何認定李先生的行為?
根據中國稅法的規定,李先生的行為應視為對於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應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的操作,根據案例中直接打款1000萬計算,稅局機關有權判定,該行為偷逃稅款200萬元的,屬於重大違法犯罪的行為。
另外,實務中還有一種常見誤解,股東資金短缺急用,先把公司款打到個人賬戶上,然後由股東承諾,很快會返還就沒事了。
針對這個問題我再做個假設:
假設A公司的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本來屬於公司的貨幣資金,在財務報表上歸屬於公司的資產。股東張小姐利用自己職務便利,臨時借用並返還了該筆資金。雖然返還了,但從法律角度判定,張小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職務侵佔罪。同時,張小姐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將1000萬元的貨款挪作他用,也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由於1000萬金額較大,屬於嚴重的挪用資金的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可以參考:(刑法第271條)職務侵佔罪
最後再提醒一下,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對外承擔的債務責任各不相同。案例中的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屬於公司的資產,假如企業的組織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話,直接後果可能出現企業與個人財產的混合,當對外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會導致無限連帶責任,帶來重大的法律風險。假如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話,股東僅以出資額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其他連帶責任除外)。
所以,從對外債權債務風險的角度來看,建議不要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稅負低就隨意設立,需要綜合考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