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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數字貨幣概述:央行負債、雙層運營體系、可控匿名、有使用限制

央行副行長範一飛、支付結算司副司長兼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多次闡述了中國央行數字貨幣的概況:定位上,注重對現金(M0)的替代;運營體系上,採用“央行-商業銀行”的雙層架構;技術路線上,考慮區塊鏈技術,不載入對履行貨幣職能不利的智慧合約;賬戶上,僅對央行實名,對交易雙方外的其他實體匿名(包括作為分發機構的商業銀行)。

目標:順應數字經濟浪潮,捍衛國家貨幣主權

順應數字經濟浪潮

國際清算銀行2019年2月釋出的工作論文《謹慎推進-對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一項調查(Proceedingwithcaution-asurveyoncentralbankdigitalcurrency)》顯示,在63家迴應了其調查問卷的央行中,70%正在(或很快)會開展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工作,許多央行已經進入實驗或概念驗證階段;實物現金不可能滿足未來支付的需要,儘管許多人還只能等待央行數字貨幣的出現,中央銀行們正在努力工作,來確保它值得等待;

發達經濟體央行發行通用目的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理由依次是:支付安全、金融穩定、其他、支付效率(國內)、貨幣政策執行、支付效率(跨境)、普惠金融;

而發展中經濟體的順序是支付效率(國內)、普惠金融、支付安全、其他、金融穩定、貨幣政策執行、支付效率(跨境)。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前所長姚前在任時則多次談到,“如果說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實體經濟的血脈,貨幣則是經濟核心的核心,是流通在經濟血脈裡的血液,而法定數字貨幣堪稱金融科技CROWN上的明珠,對未來金融體系發展影響巨大。”

姚前認為,法定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石。數字技術不僅引起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巨大變革,同時也為貨幣形態的重塑與創新創造了條件。貨幣形態在歷經商品幣、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之後,正朝著數字貨幣的方向演化。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數字金融,更需要法定數字貨幣。加快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研發,對於助推數字經濟發展意義重大。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防範風險

現有的實物現金體系有若干痛點,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有現實需要。央行副行長範一飛在《關於央行數字貨幣的幾點考慮》中提出,實現法定貨幣數字化的“必要性與日俱增”,具體來說,現有紙鈔和硬幣有如下問題:(1)發行、印製、回籠和貯藏等環節成本較高,流通體系層級多;(2)攜帶不便;(3)易被偽造、匿名不可控,存在被用於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

捍衛國家貨幣主權央行副行長範一飛還曾談到,由於具有央行背書的信用優勢,(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有利於抑制公眾對私有加密數字貨幣的需求,鞏固中國貨幣主權。2.1.4為負利率創造空間利率是資金的價格,調節利率是央行重要的貨幣政策手段。

例如,在經濟下行、經濟增長動能減弱、減稅刺激效果減退或本幣面臨升值壓力時,降低利率,以刺激消費或穩定匯率。在實踐中,負利率政策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央行向對商業銀行在央行的存款收取費用,以刺激商業銀行放貸,避免央行此前通過量化寬鬆政策釋放的資金迴流到央行體內,使資金流入實體經濟。

瑞典央行自2009年7月首次實施負利率政策,其後,丹麥、歐洲央行、瑞士和日本等多個國家或地區的央行實施了負利率政策,這些政策主要針對的是商業銀行在央行的存款利率,大部分並未傳導至個人存款利率。

時任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的孫國峰與何曉貝在2018年釋出的央行工作論文《存款利率負下限與負利率傳導機制》中提出,在一個利率可以有效穿破零利率空間的銀行體系中,央行可以實施明顯低於零的負利率政策以應對通縮型衰退;隨著技術發展,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是大勢所趨,央行在需要時可以將數字貨幣利率設為負值,未來數字貨幣替代現金將從機制上解決居民提取現金對負利率政策的制約問題;央行數字貨幣有利於負利率政策的實施,因此應加快推動央行數字貨幣的發展。範一飛和穆長春也提出,為央行實施負利率政策創造條件。

定位:數字M0

根據範一飛和穆長春的表述(以下斜體字為二人表述原話),DCEP注重對M0的替代,這意味著它像實物現金(紙鈔和硬幣)一樣不付息、是央行負債(具備無限法償性)、具備一定匿名性,做出這一定位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替代M1、M2無助於提高支付效率,且會對現有系統和資源造成巨大浪費。(1)M1、M2已實現電子化、數字化;(2)支援M1、M2流轉的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商業銀行行內系統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各類網路支付手段等日益高效,能夠滿足中國經濟發展的需要。

第二,M0的數字化有待進一步完善。

(1)當前的M0容易匿名偽造,存在洗錢、恐怖融資風險。

(2)現有的銀行卡和網際網路支付基於現有銀行賬戶緊耦合模式,無法完全滿足公眾對匿名支付的需求。這樣的電子支付工具無法完全替代M0。

(3)在賬戶服務和通訊網路覆蓋不佳的地區,民眾對現鈔的依賴度高。設計中的DCEP保持了現鈔的屬性和主要特徵,也滿足了便攜和匿名的需求,是替代現鈔比較好的工具。

運營體系:“央行-商業銀行/其他運營機構”雙層

DCEP採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其他運營機構”的雙層架構:相較於直接對公眾發行數字貨幣的單層運體系,央行會採用“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商業銀行/其他運營機構(商業機構/其他運營機構向央行全額、100%繳納準備金),再由商業銀行/其他運營機構兌換給公眾”的雙層運營體系。

可以將範一飛與穆長春的表述歸結為“趨利”與“避害”兩方面:

趨利。

(1)雙層架構有利於充分發揮商業機構的資源、人才和技術優勢,充分調動市場力量,促進創新;

(2)有助於化解風險;(3)有利於抑制公眾對於加密資產的需求,鞏固中國貨幣主權。

避害。

(1)單層運營體系會為央行帶來極大挑戰,不利於提升DCEP可得性和增強公眾使用意願;

(2)雙層運營體系不會改變現有貨幣投放體系和二元賬戶結構,不會對商業銀行存款貨幣形成競爭,不影響現有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會強化壓力環境下的順週期效應,因此,不會對實體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而單層架構可能對商業銀行存款產生擠出效應,影響商業銀行貸款投放能力,增強商業銀行對同業市場的依賴,導致金融脫媒,抬高資金價格,增加社會融資成本,損害實體經濟,屆時央行不得不補貼商業銀行,極端情況下現有金融體系可能被顛覆,回到1984年之前央行“大一統”的局面;

(3)避免浪費資源;

(4)避免風險過度集中。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1)在DCEP“發行-分發”的雙層運營體系中,可以分發、參與運營的不只有商業銀行,還可能是其他機構;

(2)穆長春稱,“目前屬於一個賽馬狀態,幾家指定運營機構採取不同的技術路線做DC/EP的研發,誰的路線好,誰最終會被老百姓接受、被市場接受,誰就最終會跑贏比賽。所以這是市場競爭選優的過程。”這意味著,DCEP的演變可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並且其中可能有市場化機構參與的空間。

技術路線:不預設;考慮區塊鏈技術;可載入智慧合約

穆長春稱,DCEP不預設技術路線,但由於DCEP的目標應用場景是高併發的零售業務領域(每秒交易筆數至少要達到30萬筆/秒),而當前的區塊鏈技術在效能上無法滿足這一目標,DCEP在央行這層並未採用區塊鏈技術。

人民銀行行長易綱稱,人民銀行在DCEP的研發工作上不預設技術路線,可以在市場上公平競爭選優,既可以考慮區塊鏈技術,也可採取在現有的電子支付基礎上演變出來的新技術,充分調動市場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我們也設立了和市場機構激勵相容的機制。

但對於區塊鏈技術中常見的可以自動執行協議的智慧合約功能,範一飛提出,有利於貨幣職能的智慧合約可以考慮,但對超出貨幣職能的智慧合約應持審慎態度。原因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故意損毀人民幣。所以,在現鈔上新增額外社會或行政功能實際上有損毀人民幣之嫌。

為保持無限法償性的法律地位,央行數字貨幣不應承擔除貨幣應有的四個職能(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之外的其他社會與行政職能。載入除法定貨幣本身功能外的智慧合約,將影響其法償功能,甚至使其褪化為有價票證,降低中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將對人民幣國際化產生不利影響。

(2)會降低貨幣流通速度,影響貨幣政策傳導和央行履行巨集觀審慎職能。

(3)可能侵犯公民隱私權,不利於個人權益保護。

賬戶與匿名性:鬆耦合;僅對央行披露交易資料

範一飛稱,央行數字貨幣則應基於賬戶鬆耦合形式,使交易環節對賬戶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央行數字貨幣採用的中心化運營模式,與傳統電子支付工具有所不同。電子支付工具的資金轉移必須通過賬戶完成,採用的是賬戶緊耦合方式。

在央行數字貨幣採用的鬆耦合賬戶體系下,可要求運營機構每日將交易資料非同步傳輸至央行,既便於央行掌握必要的資料以確保審慎管理和反洗錢等監管目標得以實現,也能減輕商業機構的系統負擔。

在匿名性上,央行數字貨幣必須實現可控匿名,只對央行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資料。原因是,如果沒有交易第三方匿名,會洩露個人資訊和隱私;但如果允許實現完全的第三方匿名,會助長犯罪,如逃稅、恐怖融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

使用限制:有時間、金額、交易費用限制

由於DCEP相較於銀行存款的安全性更高,可能會導致商業銀行的“存款搬家”,而這會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為此,央行會對DCEP施加限制,增加銀行存款兌換DCEP的成本和制度摩擦。另外,為了引導持有人將DCEP用於零售業務場景,央行也可能採取相應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

時間、金額限制。央行可能根據DCEP賬戶的不同級別設定交易限額和餘額限制,也可能設定每日及每年累計交易限額,並規定大額預約兌換。

交易費用限制。必要時,央行可能對DCEP的兌換實現分級收費,對於小額、低頻的兌換可不收費,對於大額、高頻兌換和交易收取較高費用。

這些使用限制可能導致DCEP與實物現金或其他法幣形態的價值不對等,我們猜想,可能出現DCEP的場外交易市場,央行需密切監測相關風險,這將催生對金融風險控制領域的技術公司的需求。

穆長春在得到App課程中提到了對DCEP限制的另一種原因:反洗錢。他提到,央行可能採取的措施包括,用手機號碼註冊錢包,能獲得的DCEP只能滿足日常小額支付需求;如果上傳了身份證或銀行卡,能獲得更高級別的數字錢包,如果能前往櫃檯面籤,可能無限額。

目標使用場景:小額零售業務

範一飛和穆長春談到,央行會為引導持有人將央行數字貨幣應用於小額零售業務場景,而對施加限額、大額需預約等限制(詳見上文)。這說明,DCEP的目標使用場景是小額零售業務.(報告來源:國盛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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