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如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6、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