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企業股權激勵方案中,激勵物件取得股權成為真正的股東後,其股東身份受到公司法的保護。無論是公司還是大股東(或實際控制)都不可以強迫激勵物件退出股票,也不能設定強制性規則對另一方的激勵方案,或將會有一個風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成為無效。
在現實中,如果激勵目標離開公司,大股東(或實際股東)更願意讓他們退出公司。否則,首先,公司的決策將受到影響,尤其是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中沒有很好地確立;其次,離職物件具有股東身份,可以合法查帳、參加會議,了解公司的經營資訊和祕密,為自己或競爭對手提供支援,使公司處於被動劣勢;最後,公司處於被動的不利地位。與股權質押、股權融資和新投資者入市類似,所有股東都需要簽字,存在不相容的風險,導致進展困難。
那麼我們應該怎麼做呢?在實踐中,筆者通過設立公司章程來解決這一問題。通過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改。章程規定,員工離職時,其激勵性股份必須轉讓給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而不是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讓有可能在激勵物件中獲得真正份額的員工簽名。簽署的公司章程對激勵員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不利情況的發生。
我想提醒具體經營者,修改公司章程必須是在員工獲得股權之前,而不是在員工獲得股權之後。因為在員工獲得股權之前,公司有機會根據員工是否簽字來採取相應的行動。根據筆者的實踐經驗,員工在這個階段一般都會簽字。如果員工已取得股份,然後修改公司章程,由已取得股份的員工簽字,則存在風險。
創業企業股權激勵時,此時公司的章程修訂,員工是有權利拒絕對不認同的章程簽名確認的,則新章程不對激勵物件的產生效力,未來激勵物件即使離開企業也自然擁有股東身份。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