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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一、案例:

二、分析:

A某可以向C公司主張賠償。

根據《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A某的角度:

B公司對A某的賠償義務,有民事判決作為依據,B公司應當足額支付。現B公司已經與C公司合併,合併後的C公司應當承擔原B公司的權利義務,對B公司所負的債務,也應承擔。故A某要求現在的C公司承擔賠償支付義務,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從C公司角度:

C在承擔B的債務的同時,也可以主張B公司對A某的抗辯權利,比如“訴訟時效”、“已經償還部分”……等。如果A某遲遲不主張自己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C公司可以提出抗辯。

編者:黃維升,深圳執業律師,訴訟經驗豐富,專注民商事法律服務,熟悉公司治理、社保政策、勞動法、婚姻家庭法等,能為企業及個人客戶提供風險防範、糾紛解決的整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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