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提示:原國稅發[2000]84號中第二十五條(三) 電子裝置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本次調整為4年,新增加了電子裝置為3年.要注意的是,本規定自2008年起實施,以前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能調整.關於預計淨殘值,企業可自行確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固定資產折舊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答:固定資產折舊: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貸記累計折舊
1、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裝置、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裝置;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2、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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