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期間,中國政府表態:要實施更大規模減稅,確保製造業稅負明顯降低,確保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稅負有所降低,確保其他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那為何建築企業在增值稅率下降的大好政策下,建築企業反而叫苦不迭?建築企業在增值稅稅率下降,愁眉不展的建築企業特指建築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這樣的言論可不是空穴來風,在現實工作真實存在。
稅改後,建築業應注意的5個風險點建築企業增值稅率從10%下降到9%,稅率下降了,但增值稅實際稅負反而增加了。這才是建築企業愁苦的根本原因!
1、“甲供工程”進項稅額抵扣的風險點
實務中,有的甲方對上述抵減工程款的“甲供材”未計徵增值稅,也未開具發票。建築業企業未取得進項稅額,增值稅額按照全額工程款計徵。建議建築業企業應在合同中註明,要求取得抵減工程款的“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抵扣進項稅額。
2、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服務的風險點
實務中,有的甲方為多抵扣進項稅額,要求建築業企業單獨開具貨物的發票,這既違反了11號公告的規定,又導致甲方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雙方都會產生風險,此種情況需引起納稅人注意。
3、取得分包方的自產貨物差額徵稅風險點
1)扣除分包款的憑證:開具貨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稅發票中要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和專案名稱。
2)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工程材料的條款約定(包括材料名稱、數量及預算金額)。
4、混合銷售貨物增值稅處理的風險點
建築業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上述銷售自產貨物情況除外),同時銷售貨物和建築服務的,應按照銷售建築服務計徵增值稅,按照稅率9%或者徵收率3%計徵增值稅,而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分別開具貨物和服務發票。
同理,建築業企業總包方取得分包方發票的,應取得建築服務發票(上述銷售自產情況除外),而不能要求分包方分別開具貨物和建築服務發票,這屬於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5、貨物用於簡易計稅專案進項稅抵扣的風險點
根據財稅〔2016〕36號檔案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建築業企業可能存在多個專案,有的適用一般計稅,有的選擇簡易計稅,採購的建築材料等貨物,如果明確用於簡易計稅專案的,其進項稅額在採購當期不能抵扣;如果採購時不能明確是否用於簡易計稅專案的貨物,應在實際用途明確歸屬於簡易計稅專案時轉出其進項稅額。
注意:在實務中,有的建築業企業專門為簡易計稅專案採購的貨物,待簡易計稅專案領用該貨物時,再將其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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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所得稅:企業可最高享受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為40%,
例:企業繳納所得稅額為100萬,需上繳國庫60萬,剩餘40萬為地方留存部分,企業可享受20萬——28萬的企業所得稅的獎勵,即企業可享受到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20%——28%的稅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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