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已經辦理過增量留抵的退稅,如果再次滿足退稅條件,如何確定連續期間?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複計算。
2、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2018年發生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當時未繳納增值稅,現在仍能享受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3、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因此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4、企業外銷收入是否需要繳納水利基金?
除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和外貿企業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其國內銷售業務的銷售收入),免徵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外,任何應交納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5、符合相關規定的學校購買進口科研裝置免徵增值稅
依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公佈)規定: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效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6、某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但不能疊加適用兩項政策,可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如果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可以適用優惠力度更大的15%加計抵減政策,但不能疊加適用兩項政策。
7、在市區上牌的車輛,車船稅是否可以在縣裡繳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規定: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8、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具體是指什麼車輛?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規定:《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所稱“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的車輛。
9、2019年10月一般納稅人建築服務簡易計稅不再需要備案
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 為建築工程老專案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10、納稅人逾期申報是否對企業信用等級有影響?
根據最新系統取數口徑,按月合併計算,不分稅種,如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