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第四項歐盟洗錢指令》指令將於2020年1月1日在德國生效。一些關鍵變化影響了《德國銀行法》和《支付監督服務法》與加密貨幣的關係。
加密資產現已成為金融工具
儘管新法律以某種笨拙的方式定義了加密資產:數字化表示的值,不是由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發行或擔保的,並且不具有貨幣或金錢的法律地位,但是基於協議或慣例的值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為付款和交換,或用於投資目的,並且可以電子方式進行轉移,儲存和交易。
這是為了特別免除數字儲存和轉移的法定貨幣,但同時包括支付和安全令牌。雖然,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已經將安全令牌視為其他類別的金融工具。
託管被定義為新的金融服務在德國,加密貨幣託管服務的提供商將在2020年1月1日之後獲得BaFin的許可。如果已在該地區活躍的公司在2月1日之前通知BaFin他們的意圖並在6月30日之前提交申請,則將獲得寬限期至2020年。
有趣的是,由於IT安全風險增加,已經提供銀行或金融服務的公司將無法提供加密託管服務。這意味著希望提供保管服務的機構必須通過子公司提供保管服務。
同樣,“護照”的概念(適用於一個歐盟國家的註冊提供商不需要單獨註冊即可在歐盟其他國家/地區開展業務)也不適用於加密貨幣託管。因此,例如,註冊的瑞士服務提供商仍將需要申請德國許可才能在該國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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