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在COP15中,發達國家締約方在哥本哈根承諾,至2020年前,其政府每年提供發展中國家1000億美元資金,作為協助對抗氣候變化的基金。不過,在去年10月於巴黎舉行的綠色氣候基金認捐大會(GCF Pledging Conference),發達國家僅向該基金認捐了98億美元。因此,氣候資金缺口無疑地成為此次COP25關鍵問題之一。
COP25會議中,IIGCC主席呼籲:“若不採取可持續行動,在未來80年溫度上升4℃時,將導致全球23萬億經濟損失;反之,若採取可持續行動,到2030年時,氣候變化可能帶動全球26萬億經濟收入。”
歐洲投資銀行(EIB)和西班牙跨國公司IM2 Energía Solar也在COP25期間簽署了一項協議,以促進西班牙再生能源發展,並幫助實現歐盟的氣候目標。EIB計劃提供2600萬歐元,以支援Solar Storm 200這項專案,內容包括在西班牙建設15個太Sunny電系統,此協議是促進全球氣候金融的一項成果。
然而,目前氣候資金中,用於減緩的資金佔了9成以上,但是藉由小型且在地化的調適資金,能有效地直接提供資金給易受氣候變化衝擊的民眾和社群。因此,發展中國家也要求應該平衡減緩資金與調適資金的規模。
一、如何定義“平衡”?五比五對分嗎?應該將資金多分配於短期的減緩,還是多分配於長期的調適?
二、調適資金應該優先分配於脆弱的發展中國家,像是最不發達國家(LDCs)、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IDS)和非洲國家?哪些國家是“最脆弱”的發展中國家?
三、目前發達國家所貢獻的資金是由出資“意願”而定,而非他們所造成氣候變化影響的“責任”,或是他們財務與技術的“能力”而定。
歐盟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樹立標竿
為了填補全球氣候資金缺口、促進有效地可持續投資,歐盟委員會去年制定了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包含三項領域:
一、重新調整資本流向可持續投資,以實現可持續和包容性成長:為可持續發展活動建立歐盟分類系統,以協助投資者明確鑑別歐盟內的可持續性活動;綠色金融商品建立標準與標籤,例如:歐盟綠色債劵標準與可持續性責任投資等。
二、將可持續性納入風險管理:確立投資者及資產管理者的職責,使其投資能更具長期性。
三、促進金融與經濟活動中的透明度和長遠性:投資公司應揭露氣候變化對於公司財務的風險與機會,建議歐盟可採用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的“氣候變化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所提出的指導方針。
回頭來看,COP25的會議中對於氣候金融的共識即是,所有銀行應儘速且積極地朝向可持續投資發展,並建立更多樣化的金融商品,以滿足公私部門不同投資類別的需求,而非僅限於再生能源類別。同時,應提升氣候投資的透明度,讓全球投資人掌握氣候投資選擇的權力,加速實踐全球氣候投資。另一方面,氣候投資的管理方式與挑戰也值得我們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