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運轉,如果允許抵押權一直存續,可能會使抵押權人怠於行使抵押權,不利於發揮抵押財產的經濟效用,制約經濟的發展。那麼,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是多久,可以約定存續期間嗎?
網友諮詢: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到底是多久?是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還是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起兩年內?
雲南華恆律師事務所宋豪律師解答:
關於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法律上規定當事人是不能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間的,如果當事人對此作出約定的話,約定是無效的,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對此我們也可以認為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跟主債的存續期間是一致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宋豪律師解析:
物權有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其中,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等。抵押權是物權的一種,是一種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存在的。
當債務人到期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實現對抵押物的擔保權。
1.抵押權設立時,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佔有,並不會轉移給債權人,因此,抵押權的設立是比較方便的,相對於質權、留置權擔保,更多當事人選擇抵押權擔保。
2.設立抵押權擔保的,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對該抵押物進行變賣,或者是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約定的擔保物權,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就成立,如果是不動產設立抵押權的話,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動產需要交付,才能實現權力的轉移。抵押權提供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夠夠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
3.抵押包括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權利抵押和最高額抵押,最常見的是不動產抵押和動產抵押兩種。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範圍,包括主債,債權的利息,違約金,還要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等。
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過了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後,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而抵押權本身並沒有消滅,如果抵押人自願履行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曾經在政府機關從事法律工作,後辭去公職成為一名專職律師。執業以來獨立辦理多件刑事大案,今年有4件的當事人成功取保候審,2件判處緩刑。民事案件主要擅長建設工程糾紛、買賣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