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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網12月23日訊(記者楊永明)繼山東威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海農商銀行)及該行高管連續接到威海銀保監分局9張罰單後,該行又因“佔壓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遭到中國人民銀行威海中心支行的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官網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表(威銀罰字〔2019〕第23號)顯示,威海農商銀行存在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超過期限、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資料;佔壓財政資金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依法對其警告,並處以罰款28萬元。

而在此前一週,中國銀保監會官方網站曾一口氣公佈了9張針對威海農商銀行和該行數位高管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威海農商銀行法定代表人劉韶偉,該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為“違規發放貸款用於股權投資”。威海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威海農商銀行處以罰款30萬元。

同時,威海銀保監分局開出的〔2019〕18號、19號、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分別針對威海農商銀行“非真實處置不良貸款”、“對部分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未實施底層資產穿透管理”、“未對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行為作出處罰,合計罰款金額120萬元。

此外,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13號、14號、15號、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對姜仁善、丁新強、叢劍鋒、孫慶民、許福濤進行了行政處罰,主要違規事由分別為:對機構貸款“三查”不盡職負直接責任,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非真實處置不良貸款負直接責任,對機構部分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未實施底層資產穿透管理、未對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等負有直接責任,對機構非真實處置不良貸款負直接責任,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負直接責任。

資料顯示,威海農商銀行成立於2011年7月18日,註冊資本人民幣10.07億元,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同時也是山東省內第一家以縣級聯社為平臺成立的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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