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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就是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那麼,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否可以中斷,保證期間的規定有什麼?

網友諮詢: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後,兩年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保證人償還過借款,訴訟時效是否中斷,重新開始計算?

北京天馳君泰(重慶)律師事務所周裡鵬律師解答:

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保證期間是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首先是約定期間。該特點表明,若是約定的保證期間,只有債權人和保證人才有權約定,因為只有他們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均不發生保證期間的效力。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周裡鵬律師解析:

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中國《擔保法》第25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應當說,立法承認保證期間存在中斷的情況,而具體內容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是在司法上,最高院《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認為保證期間系除斥期間,根據除斥期間的性質,保證期間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方面的中斷的規定,否則就失去了規定的意義。

《擔保法》所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並非指債權人僅起訴(申請仲裁)主債務人。理由如下:

第一,中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只規定“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並未明確只起訴債務人,而排除債務人、保證人一併被起訴的情形。

第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不符合中斷基本特徵: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效力不及保證人。未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就不會發生保證期間的中斷。

第三,債權人因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顧及其權利的行使,但並不妨礙其訴權的行使。

在一般保證場合,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僅具有補充性,他在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僅僅具有可能性。同時,之所以說保證期間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的說法不準確,就是因為超過該期限並不使得保證人當然地、無條件地免責。換言之,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按照法定要求行使權利,即使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證期間已經結束,保證人也可能要承擔保證責任。

周裡鵬律師2008年畢業於中山大學法律系。曾在大型集團企業任法律顧問,有豐富的公司法律風險防範、合同稽核、公司制度擬定、企業流程優化等企業風險管控經驗。擅長於處理民商事合同糾紛和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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