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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2017年1月1日實施)第六條的規定,若黃光裕在2016年5月31日第二次裁定減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和立功表現的,自第二次裁定減刑之日起的1年6個月後,黃光裕可依法申請減刑,減刑期限預計不超過9個月。但若黃光裕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則減刑幅度最高為一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則其最高可減刑1年6個月。若黃光裕第三次減刑9個月,則黃光裕將於2020年5月16日前後出獄。

若對“中關村”、“國美通訊”等黃光裕概念股感興趣,可在適當時候對前述概念股進行戰略建倉,屆時相關概念股難免受黃光裕出獄事件的影響而出現暴漲異動的情況。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可作為投資或選股的依據。股市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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