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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印度儲備銀行RBI(Reserve Bank of India)在釋出2019年度第五個雙月貨幣政策時宣佈,已將P2P平臺上同一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借貸額度上限從100萬盧比(1.5萬美元)提高到500萬盧比(7.5萬美元)。業內專家表示,此舉將吸引更多投資者轉向P2P平臺,並顯示了RBI對P2P網貸的信任和信心,以解決市場中現有的信貸缺口問題。據悉印度儲備銀行已經發放超過13張P2P牌照。

政策背景

印度儲備銀行在2016年4月出臺了《P2P借貸意見諮詢書》,諮詢書中分析了國際和印度的P2P網貸商業模式,為P2P網貸提供了準確的概念界定,並給出了監管的法律框架意見。

監管意見建議P2P網貸平臺應受印度儲備銀行(RBI)監管,認為如果將P2P網貸平臺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RBI就可以根據註冊要求和審慎規範的規定,規定P2P網貸平臺的業務範疇、資本審慎、公司治理、持續經營和客戶介面的具體條例。

RBI有權力對以公司或合作社存在的實體進行監管,但不能對由個人、獨資、合夥或者有限責任合夥經營的機構進行監管,所以P2P網貸機構必須採用公司制結構運營管理。任何採用公司制以外形式的組織開展P2P網貸業務都可能被定性為非法,或者RBI將開展P2P網貸業務的其他組織交於州政府監管。

RBI於2016年公佈了P2P監管徵求意見稿,並於2017年正式釋出了這個監管指引,但因大量限制性措施使得交易量微乎其微。據 RBI 報道,2018年3月至9月,非銀行類金融機構(NBFC)交易額為28億美元,而P2P平臺年均支付金額不足1406萬美元。鑑於該行業的現狀,積極的干預仍是必要的;同時業內高管也多次向RBI申請放寬限額,終於在今日獲得正式的答覆。

監管措施

2017年10月4日,RBI正式釋出了P2P監管指引,全名為《非銀行類金融公司-P2P借貸平臺(儲備銀行)指引,2017》,檔案釋出之日起生效。該檔案將P2P定義為非銀行金融公司(NBFCs-P2P),要求經營者必須要獲得許可,並對獲得許可所需的條件,以及運營提供了指導意見。

上述指引規定了印度P2P的監管機制、牌照申請的條件和流程、營業範圍、運營規範、資金轉移機制、信用資訊報送機制、爭議解決機制、資訊科技機制、資料安全機制、商業可持續計劃、資訊披露和報告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1.牌照的申請與發放

只有採用“公司”制的非銀行類機構才能經營P2P借貸業務(這類機構英文全稱為Non-BankingFinancialCompany,簡稱為“NBFC-P2P”)。NBFC-P2P必須獲得“登記許可證”才能經營P2P借貸平臺業務(該登記證英文全稱為CertificateofRegistration,簡稱為CoR)。希望獲得CoR牌照的公司擁有的淨自有資金不得低於2000萬盧比(印度央行也可能指定更高的金額)。現有的NBFC-P2P必須在該指引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CoR。如果一家申請CoR的NBFC-P2P滿足指引提出的條件,RBI會“原則性同意”該P2P的登記申請,該“原則性同意”的有效期為2個月,在這2個月之內,該P2P應上線相關技術平臺、提交其他合規檔案和RBI要求提交的合規證明。隨後,RBI會發放CoR。已經提交過CoR申請的NBFC-P2P在被拒絕發放CoR牌照前被允許開展P2P借貸平臺業務。如果已經獲得CoR的NBFC-P2P違反RBI的相關規定,RBI會取消其CoR。

2.NBFC-P2P的業務範圍

NBFC-P2P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吸收存款;

(2)使用自有資金放款;

(3)提供或安排任何增信或擔保;

(4)允許或促成與平臺自身相關的抵押借款;

(5)持有出借人的出借資金或借款人的還款;

(6)交叉銷售與借款相關的保險產品之外的產品;

(7)允許資金的跨境流動;

NBFC-P2P應該在印度的硬體系統上儲存和處理所有與營業活動和參與者相關的資料。

NBFC-P2P應該:

(1)對與其簽訂合同的各方承擔盡職調查義務;

(2)評估借款人的信用和風險狀況並把相同的資訊披露給潛在出借人;

(3)向相關參與人獲得評估其信用資訊的明確同意;

(4)承擔借款相關檔案的處理工作;

(5)提供還款分發和償還服務;

(6)提供催收服務。

NBFC-P2P不得從事上述活動之外的活動,除非調撥RBI指定的相關資金(並非為了交易)。

3.審慎監管要求

NBFC-P2P的槓桿率不得大於2,這裡槓桿率的計算公式為:所有未償負債/自有資金。同一個出借人在任何時點的累計出借敞口不得超過500萬盧比(7.5萬美元)(所有P2P平臺加總後);同一個借款人在任何時點的累計借款金額不得超過500萬盧比(7.5萬美元)(所有P2P平臺加總後)(這兩項於2019年12月5日更新);借款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P2P平臺需要從借款人或出借人處獲得已經遵守上述限制的證明。

4.資金託管

資金轉移實行託管制。至少應有兩個託管賬戶,一個用於接收出借人資金,一個用於接收借款人還款。託管賬戶由銀行發起的信託的受託人運營。託管賬戶必須是銀行賬戶,禁止使用現金交易。信託根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指令調撥資金。P2P平臺“只能檢視”託管賬戶,檢視目的是監控和向有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5.資訊披露

NBFC-P2P應該披露以下事項:

(1)向出借人披露的:借款人的個人身份、借款金額、意向借款利率、信用評分等細節;借款的回報率、費用和稅收等細節。

(2)向借款人披露的:意向借款金額、可選借款利率(不得透露出借人的個人身份資訊和聯絡方式)。

(3)在網站上向公眾披露的:信用評估/信用評分技術和考慮因素的概況;資料的使用和保護情況;爭議解決機制;每月、按年披露不良貸款(逾期90天及以上的借款)佔所有貸款的比例等與貸款組合相關的情況;商業模式。NBFC-P2P披露的利率必須採用年化費率(AnnualizedPercentageRate,APR)格式。

NBFC-P2P應該成為所有信用資訊公司(CreditInformationCompanies,CICs)的成員/會員,並向CICs提交資料(包括歷史資料)。NBFC-P2P應該:儲存信用資訊(與平臺上借款人的交易相關的),每月更新(或者更短,這取決於NBFC-P2P和CIC的協議);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保證信用資訊是及時、準確和完整的;取得相關參與方獲取其信用資訊的同意。

NBFC-P2P在進行滿足特定條件的權益變動(如個人或組織取得了其實收資本26%及以上股份,收購或控制權轉讓等情形)需要獲得RBI的預先核准。

2019年,為了更好地評估和管理P2P網貸平臺,印度儲備銀行(RBI)要求旗下所有已註冊的P2P網貸公司必須按季度向他們提供資訊披露報告。

作為印度中央銀行,印度儲備銀行希望尋求有關借款人,貸款人及其財務狀況,參與者總體風險評估以及網貸平臺自身財務狀況的詳細資訊,而且已經向該國P2P網貸公司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必須在兩週之內給予回覆。

目前,印度儲備銀行已經向相關P2P網貸公司傳送了需要填寫的電子表格,要求他們披露的指標資訊資料包括淨資產、利潤、虧損、運營支出、發放貸款拖欠狀況、海外投資等。不僅如此,印度儲備銀行還要求P2P網貸平臺必須每三個月向他們彙報一次,並且還將會把該監管措施覆蓋到非銀行金融公司。

6.催收

要保證相關人員接受了足夠的培訓、能採取適當的方式跟相關參與方交流,不要騷擾相關參與方,不要在休息時段持續打擾借款人,不要暴力催收,等等。

7.爭議解決機制

NBFC-P2P應該在網站的明顯位置披露爭議解決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如果爭議不能在1個月內解決,相關參與人可以向RBI消費者教育和保護部門申請調解。

8.關於董事任職資格

NBFC-P2P需要保證董事成員滿足適當(“FitandProper”)標準,相關董事成員也要和NBFC-P2P簽署相關書面協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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