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中國人民銀行釋出《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後面統一簡稱“30號令”),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不得簽訂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合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基準轉換條款進行協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以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為負值)。原文內容如下圖:
估計很多朋友看了半天會說,這字我也都認識,可啥意思呀?別急,V哥給你撿重點,簡單明了的給各位解讀一下。
在解讀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lpr,這是個什麼東西。央行基礎利率lpr,意思是央行推行以lpr利率為貸款定價基準利率,各銀行只能在此利率上加碼,而不能下調。而lpr利率是以18家銀行共同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再取平均值得出的,每月20號更新。這是一個市場化利率,這個lpr利率取決於一個市場供需關係的平衡過程,並不是說利息一定會降,相反,市場化定價,這個利率既有可能降低,也有可能提高。
了解了lpr的含義,你就知道這次發文最大的調整就是你的房貸利率參考的基準變了!以前,我們說辦理房貸利率的時候,都是說“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或者打折”,利率發生調整,也都是次年的1月1日才執行最新利率,現在,LPR利率可是每月都會有調整。
那麼對於我們普通老百姓還房貸利率有啥變化和影響?我們從以下幾點說一下:
一、之前存量房貸利率在2020年轉換時點是不變的;但以後房貸利率肯定會變化的,因為你的利率參考物件lpr實在變化的。根據“30號令”第四條規定,央行規定,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重新約定的重定價週期最短為一年。
二、我們在與金融機構協商轉換條款時可以選固定利率或者浮動利率。如果選擇固定利率,根據“30號令”第五條規定,轉換後後的利率水平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其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換後利率水平應等於原合同最近的執行利率水平,協商確定後你的房貸利率都不變。如果選擇浮動利率,房貸利率根據LPR的變動而變化。具體銀行聯絡我們時該選哪種利率方式,那就見仁見智了,畢竟房貸的時間週期太長,誰也無法預料長期的市場利率走勢。
三、之前商業貸款打折或者上浮,轉換成lpr利率後,還是會以相同的幅度變化,基本沒啥影響。V哥數學不好,借張計算圖給大家舉個例子。
總之,利率變化並不大,只不過是整體信貸記錄更市場化,更反映出真實的市場資本的需求。其實對於這次調整牽涉到存量房貸,V哥感覺是不太合適的,因為這有違合同的契約精神,但是,沒辦法。對我們老百姓而言,老老實實等著房貸辦理銀行的官方網站和網點公告、電話、簡訊、郵件和手機銀行等渠道通知就行了,再有不清楚銀行肯定能解釋得了的。不過要注意,“30號令”規定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原則上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如果緊臨期限還沒人聯絡你,還是主動得聯絡一下你的信貸經理,別回頭對自己房貸有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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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套路,老百姓就是砧板上的肉想怎麼切就怎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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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怎麼解釋?會修改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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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是絕對不會這麼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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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像你說的那樣社會會動盪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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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凡是看不懂的就是漲價,用一堆專業術語把你整蒙了,用最複雜的方式表達出來。如果對老百姓有利,標題一般為“好訊息,好訊息,降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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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解釋了很多,但還是看不懂,能說明白點嗎?比如我的房貸是20年5.292%,新政策是會降還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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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漲還是降的問題,是失信問題,合同自生效日就具備法律效應,這是藐視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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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作廢。銀行的霸王做法是不是單方面毀約?當初雙方共同制定的合同,你為什麼不經雙方商量就宣佈作廢呢?是違法,違返了和同法,損害了合約人的利益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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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小產權!全款跟銀行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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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失效了,是不是貸款就不用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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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又在耍流氓。那20年的存款呢?你給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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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約?合同是給誰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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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當年沒有貸款買房的決定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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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應該聯合起來告銀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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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和你協商,請在紅色(只有一個選項)裡選擇你最喜歡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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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幾十年看到油價降了嗎
啥意思是貸款會還多呢,還是會還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