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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孫小波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韓建旻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孫小波、韓建旻都曾任發審委委員。裁定書分別披露了兩人擔任發審委委員期間的犯罪事實。孫小波生於1967年9月,大學文化,案發前系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曾於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間連續三屆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創業板發行稽核委員會委員。韓建旻生於1969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雙城縣人,碩士文化,2009年至2011年,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任,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一、二、三創業板發行稽核委員會專職委員。據裁定書:"孫小波擔任發審委委員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多家擬上市企業首次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稽核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擬上市企業引薦、聯絡發審委委員及相關人員為企業過會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相關企業和保薦機構人員送的錢物,共計人民幣330.5萬元(含價值人民幣10.5萬元的購物卡)、29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886575元)、25.5萬歐元(摺合人民幣2137059元)、55萬港幣(摺合人民幣452746元),共計摺合人民幣7781380元"。裁定書顯示,孫小波案涉及的企業多達45家,包括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這些企業多在上會前的一天,在酒店、茶館、飯店等場所,"塞錢"給孫小波,請託孫小波在評審時給予關照。如2011年4月,擬上市企業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了IPO申請能通過發審委會議稽核,於該公司上會前的一天,委託其公司保薦人中國平安證券公司投行部的曾某在北京市趙登禹路路口的一家茶館請託孫小波在評審該公司時給予關照,送給被告人孫小波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31406元)。有的公司則在過會後,送給孫小波感謝費。2010年12月,擬上市企業廈門市美亞柏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了IPO申請能通過發審委會議稽核,"該公司過會前通過主機板發審委原委員姜瑞明向孫小波打招呼請託在評審該公司時給予關照。該公司過會後的一天,該公司總經理滕某為表示感謝,在北京市金融街北面的一家飯店送給被告人孫小波人民幣15萬元"。孫小波還會為擬上市企業"引薦"其他發審委委員。據裁定書:"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擬上市企業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了IPO申請能通過發審委會議稽核,該公司董事長黃某江請託孫小波在評審該公司時給予關照,孫小波還為黃引薦、介紹發審委委員龔某、陳某、李某等人,請託在評審該公司時給予關照。在該公司上會前,被告人孫小波兩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送的20萬港元(摺合人民幣163884元)、人民幣1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孫小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50萬元。孫小波不服,以"原判事實認定錯誤,沒有認定本人的自首情節,上訴人積極退贓,繳納罰金,附加刑明顯畸重"為由,提起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孫小波儘管事後被網上追逃,但第一次接受中紀委或公安部調查時,是在接到電話通知後主動去到北京交待問題的,當時共交待九起事實,而一審判決只認定七起事實"。二審法院認為,孫小波系經網上追逃後被抓獲歸案,不屬於主動到案,在此之前的公安部調查時,共交待9起犯罪事實,但只有7起涉及本案指控的事實,沒有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於2019年12月24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跟孫小波相同,韓建旻也是接受擬上市企業的請託,為其提供幫助。據裁定書,所涉企業多達25家,收受賄賂3437871.783元。例如2010年10月,萬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史一兵在申請公司上市時,為保證順利通過發審委的稽核,將1萬歐元拿給楊衛東,讓其幫忙送給發審委的委員,後楊衛東將1萬歐元送給韓建旻並讓其幫忙。2010年12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覆萬達資訊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此外,韓建旻還持有擬上市企業的股份。據裁定書:"2011年下半年,中交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之前在主機板申請上市失敗,公司董事長孫某找到韓建旻,問其是否同意持有該公司股份,目的是韓建旻是業內人士,有專業背景,在發審委任過三屆委員,比較了解中介情況,希望其持股以後,以他的經驗和專業背景為公司申請上市提供指導,幫助協調中介機構並與初審部門溝通協調,條件是以其他同學以前的入股價格轉50萬股的公司股份給韓建旻持有,原股價格和現股價值的差價由公司補償給韓建旻。韓建旻同意後,孫某於2012年8月9日,將按當時股值折算的差價145萬元打到韓建旻指定的賬戶上,韓建旻將該145萬元和自己的180萬元轉入快易客公司賬戶,用於購買該公司50萬股的股份。之後,韓建旻確實為中交通力公司推薦保薦機構和對公司的財務報表等提供專業指導。2014年中交通力公司再次在主機板申請上市失敗,2017年才在新三版掛牌上市"。一審法院認定,韓建旻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萬元。韓建旻不服,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認定的十六筆受賄指控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結合韓建旻具有坦白、積極退贓等情節,僅對其在法定最低刑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0萬元,已屬從輕處罰,原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於2019年12月30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另外,發審委已經成為歷史。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提出取消發審委,全面推行註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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