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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一些觀點,認為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轉款一定是高風險的,有問題的,一時間搞得大家十分恐慌。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要講清楚這件事情,其實有兩個完全不同的角度,一個是金融監管的角度,另一個是財稅風險角度。我嘗試從這兩個角度來分析這件事情。

先來說說金融監管的角度,目前國內對於資金賬戶的金融監管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資、洗錢、違反外匯管理的跨境資金,當然對於國內的稅的風險也會有關注,但核心關注點還是前面。按照人民銀行的相關政策,金融機構對於企業與個人資金賬戶的監管是從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兩個切入點來實施的。

一、大額交易的關鍵監管要點

哪些大額交易是會被金融機構監控的,以及監管的不同標準要求,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二、可疑交易的關鍵監管要點

哪些資金往來可能被視為可疑?人民銀行列舉了18種可疑交易情況,我將其中最為常見的列出,供大家參考: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2、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3、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4、長期閒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5、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6、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7、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8、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10、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11、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13、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14、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15、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16、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18、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結論:

1、從金融監管的角度,從來沒有說公戶私戶之間轉款就一定有風險,有沒有風險首先要看是否屬於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範疇;

2、即使公戶與私戶之間的轉款屬於金融機構監管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也不一定就是違法,關鍵在於這筆資金流動背後的交易究竟是什麼?

3、真實交易是最終判定風險的關鍵,在金融機構詢問時如果不能夠說清楚交易的性質和提供交易的相關證據,才會真正觸發監管紅線,甚至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談到真實交易,必然涉及到另外一個角度,就是財稅風險,這就需要對於真實交易進行分類分析,我會在下一部分重點來講。

上部分文章應分析過金融監管的角度,這一篇我們從財稅角度分析一下公戶私戶之間的轉款問題。

一、公戶與私戶之間轉款的業務實質分類二、不同業務背景下的轉款風險

1、公司向員工發放工資

這是最常見的公戶轉私戶的情況,但站在財稅角度,必須證明業務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因此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據鏈:勞動用工合同、社保繳納手續、個稅申報與扣繳證明、員工打卡記錄等。實務中還要特別注意不要出現現金髮放工資情況,儘量通過銀行賬戶轉賬發放工資。

以前很多行業和企業假借工資名義將資金轉給個人賬戶,並偽造勞動合同作為證據,但自2018年以來,社保與個稅是很難造假的,稅務系統與公安系統的資訊互通更使得工資薪金方式轉走資金變得不可能。

2、向非員工自然人支付勞務報酬或經營所得

如果第三方自然人為公司提供了某種服務,常見的如房屋租賃、諮詢服務、中介服務、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等,也會出現企業向自然人賬戶轉款情況,由於自然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通常應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實務中的巨大問題不在於增值稅,而在於個稅的繳納風險,如果判定個人收入為勞務報酬,則應當由企業代扣代繳20%——40%個稅,如果判定個人收入為經營所得,則無需代扣代繳個稅,通常各地稅務機關會針對經營所得有一個核定政策,如1%或1.5%等,企業只需要取得發票和完稅憑證即可。

至於哪些屬於勞務報酬收入,哪些屬於經營所得收入,實務中頗多爭議,具體的分析這裡不再贅述,大家可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個稅的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究竟如何區分?》

3、向自然人借款或者償還借款

公司借款給自然人需要提供借款協議,並且關注是否約定利息,如果約定利息還需要後續就利息收入交稅,如果未約定利息,按照目前的稅法規定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在最新的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中將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條款刪除,未來這個政策可能出現變動)

自然人借款給公司,到期公司償還借款也會打款給自然人,這裡的麻煩還是出在利息上,如果約定利息,自然人需要就利息代開發票提供給公司入賬,同時公司需要代扣代繳20%利息所得的個稅。實務中基本無法實現,很多企業被迫將支付的利息資金流再次計入往來,造成未來往來款項的死賬。

4、供應商委託自然人收款

按照正常邏輯,供應商銷售貨物,應將款項支付給供應商賬戶,供應商委託自然人收款的情況需要特別警惕風險,如果不能證明這種委託關係在業務上的合理性和真實性,稅務機關可能會懷疑該筆業務是虛假的,並懷疑取得的發票是虛開發票,隱患極大,這也就是我們說的所謂“三流合一”。當然特殊情況下出現供應商委託自然人收款,如果能夠證明真實性與合理性,也無需擔心風險,比如建設單位越過建築公司直接向民工發放工資,雖然資金流不對應,但業務上具有特殊性,依然不存在風險。

5、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或者減資退股

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應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這個無甚好說。實務中的麻煩常常發生在各種各樣隱藏的分紅中,如公司出資為股東買房買車,公司向股東借款長期不還,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分紅,從而帶來個稅風險。

減資退股是另一種可能性,我們這裡說的減資退股是減少實收資本,從而公司需要向自然人支付股份對應比例的資金數額,如果退回股東的資金數額超過該股東取得股權的原始投入,依然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6、自然人向公司採購產品或者服務

這實質上就是公司的銷售收入,當然實務中這部分資金流是否馬上產生收入確認風險是需要仔細辨別的,比如如果是預收,通常不需要馬上確認收入交稅,而是作為預收賬款暫時入賬即可。企圖隱瞞收入,延緩交稅或者逃避交稅是企業常常出現的風險,也是這部分資金流稅務機關監管的重點風險。

7、自然人向公司借款或者償還借款

這個部分其實是第3種情況的相反操作,不再贅述。

8、客戶委託自然人向公司付款

客戶公司從公司採購服務,本應從客戶公司賬戶向本公司賬戶轉款,實務中有時候會出現客戶公司委託自然人向公司付款的情況,除了需要補充“委託付款”手續之外,業務的真實性與合理性依然是企業財務關注的重點。否則依然會被稅務機關關注風險,懷疑業務的真實與發票的虛假。

9、自然人股東投資款

自然人向公司賬戶轉入投資款當然是沒有問題,但需要提供相關投資協議,如果自然人是工商登記的股東當然非常清楚,如果不是工商登記的股東,自然人向公司轉入投資款就需要謹慎,沒有工商登記的法律認可股東身份,轉入公司的資金是否是投資?這裡的判斷非常複雜,稅務機關也會非常謹慎,避免出現將投資、借款等不同業務混為一談的情況。

結論

1、從財稅角度,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流不外乎九種情況;

2、每種情況代表一種不同的業務型別,找準業務型別,準備好證據鏈,避免每種業務的不同風險,是企業在資金流背後更應該關注的關鍵節點。

講師介紹:

李舟,全國著名的實戰派財稅專家。中道諮詢機構總經理,財稅領域應用體系的研究者與踐行者,經濟學碩士,中歐國際工商學院EMBA。

深耕財稅諮詢培訓領域十餘年,對企業的財務管理、納稅籌劃有豐富的經驗,致力於財務與業務的深度融合。著有《企業納稅戰略管理》、《房地產企業納稅戰略管理》等專著。

目前擔任多家公司財務、稅務顧問和戰略顧問,為近百家公司提供過財稅諮詢、診斷服務和相關籌劃。擅長從財稅角度設計企業收購兼併、架構調整、財務戰略與商業模式分析。

多年來在全國各地開展財稅培訓,培訓企業高管、財務二萬餘人,同時累計為上百家集團公司提供財稅方面內訓。

內容簡介:

企業財稅系統運作,源於業務,最終又迴歸於業務,財稅系統同業務系統的銜接配合僅僅有財務人員的努力是不夠的,企業領導者和決策者是否擁有正確的財稅觀,是最終決定財稅風險的瓶頸。我所理解的財稅觀至少包括以下觀點:

第一,頂層設計是所有財稅系統的源頭;所謂頂層設計,就是在企業架構和商業模式設計層面引入財稅因素,考慮到財稅對於股東設定的影響,集團架構的影響,企業間資產關係的影響,產業鏈關聯企業影響等,從源頭控制財稅風險,預設籌劃的伏筆。

第二,企業的底線決定財稅風險在哪裡;經營風險無法完全規避,但將風險底線劃在哪裡至關重要。企業領導者的價值觀和底線最終決定了財稅風險的底線。

第三,重大決策一定要關注財稅的因素;在所有重大決策和合同簽署上,領導者一定要重視財稅因素,評判決策和合同的結果是否會帶來財稅風險,是否能夠起到優化作用,這需要發揮財務人員的預先稽核,更要發揮領導者自身的財稅意識。

第四,決策者同財務人員溝通至關重要。決策者需要什麼樣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需要什麼樣的領導者?這兩個問題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最終導致的就是企業財務部門的不穩定和財稅風險的高發,如何做好相互的溝通,是需要雙方共同努力的。

適合人群:

企業老闆、股東、總經理、高管、財務總監以及所有想財稅規範、完善財稅系統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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