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運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2.8365944億股恆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按歷年恆豐銀行年度報告中的每股淨資產計算,共計摺合人民幣7.54億餘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運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高天國等公司和個人在購買恆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037.4534萬元,其中,姜喜運夥同被告人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國給予的人民幣2300萬元。
【葉斌律師提示】
貪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物所有權,指向的物件是“公共財物”,也就是說,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是構成貪汙罪的客觀要件,只有在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情況下,才能定貪汙罪,如果所佔有的不是“公共財物”,無論是不是非法,都不構成貪汙罪。本案中的價值人民幣7.54億餘元“恆豐銀行股份”屬於公共財物,被告人通過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表明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貪汙罪。
受賄罪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本案中,被告人以職務行為為對價,索取或者收受行賄人的財物,為他人在購買恆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了利益,主觀上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有受賄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
本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貪汙7億餘元、受賄6千多萬,如果沒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則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緩)。
【相關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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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等同於十二隻鳥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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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這麼多吧,有人做局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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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60萬批評教育一下就好,那些上市公司大股東欺詐上市都是這樣罰的
判多少年不是看法律,要看審判長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