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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富傳承的工具箱中,商業保險是一個重要部分,但是大多數國人都忽略了商業保險在財富傳承中的作用。至今人們對保險的印象仍停留在“保險姓保”的階段,不知道保險除了具有風險保障、經濟補償、防災防損等基本功能之外,還具有財富傳承的功能。

其實,在財富傳承領域,保險的優勢非常明顯,尤其對於中產階層而言,在考慮財富傳承安排時,保險是非常適合的工具,並能夠發揮出較大的力量。

我們看到,現階段,儘管中國中產階層擁有體面的收入和生活,卻仍然在焦慮中愈行愈遠。“中產焦慮”經常被討論,“不進則退”更是中產階層對自身財富狀態的無奈表示。如何確保創造財富的同時守住財富,確保自己不會因病返貧、因災返貧,防止“中產”變“中慘”是他們最為關心的話題。

而商業保險這一財富傳承方式,可以幫助廣大的中產階層順利地將財富傳承給下一代。

保險傳承,擁有顯著優勢

財富傳承的範疇很廣,對於保險這一財富傳承方式而言,其主要是針對現金和其他可變現的資產。財富傳承人(投保人)通過與保險人(保險公司)簽署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身故、患病、傷殘或到一定年齡、期限後,由保險人承擔向受益人(被傳承人)給付保險金,便可以實現財富的傳承作用。

保險傳承在資產隔離、合理避稅、避免糾紛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 指定受益人,避免繼承糾紛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只要傳承人(被保險人)指定了受益人(被傳承人),那麼被保險人死亡後的人身保險金就應給付受益人。只有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後的人身保險金才能作為遺產處理。在大多數情況下,人們在投保時都已指定受益人,從而規避了一些不必要的繼承麻煩。

● 合法避稅和債務隔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同時,被保險人死亡後,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不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用來償還其生前的債務,實現了隔離債務的目的。

● 隔離子女婚姻風險,保障子女的婚前財產

國人普遍有舐犢情節,為人父母者,都願意為其子女傾其所有。而到了子女適婚年齡,大多數父母為了子女婚後幸福,都願意為子女購置房產或贈送子女一定的禮金。但是,相愛容易,相守難。一旦子女離婚,父母為其購置的房產或贈送的禮金,就要參與到離婚的財產分配中,最後是“賠了夫人又折銀”。而在子女婚前購買保險產品,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能夠有效隔離子女的婚姻風險。

● 傳承私密性較好,避免家庭矛盾

相比其他傳承工具,保險較為注重家庭隱私。以遺囑繼承方式為例,其執行環節必須公開,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進行繼承權公證,並且每位遺囑繼承人都需對遺產分配方案表示認可。這難免會因遺產分配不符合繼承人預期而導致家庭矛盾,甚至訴諸公堂。而保險合同的簽訂僅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進行,與合同無關的繼承人無從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確保了財富傳承的私密性,避免了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基於保險在財富傳承領域的優勢,通過合理購買保險巧妙地傳承財富,不失為一種明智之舉。

投保保障型產品,為被傳承人構建基本生活保障

傳承人首先要考慮的是,在其死後,被傳承人能夠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傳承人通過自己購買或為被傳承人購買定期壽險、意外傷害保險,並指定被傳承人為受益人,以確保自己死後,被傳承人有相應的生活保障。一般而言,這類保障產品保費的起步價不高,但保額較高,可以豐儉由君。

定期壽險,是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則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若保險期限屆滿,被保險人健在,則保險合同自然終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並且不退回保險費。定期壽險的財富傳承原理是,投保人作為父母,可以為自己購買,受益人選擇子女,父母死後,保險金能給付子女;投保人作為子女,也可以為父母購買,受益人選擇自己,父母死後,保險金能給付自己;投保人也可作為丈夫、妻子為配偶購買,受益人選擇對方,其中一方死後,保險金能給付對方。

定期壽險具有“低保費、高保障”的優點,保險金的給付免徵所得稅和遺產稅。大多數定期壽險起步價才幾十元,但保額一般都在百萬元以上,有的產品最高保額能達到500萬元。一般而言,定期壽險適合收入不高但保障需求較高的人或家庭,比如事業剛剛起步的年輕人家庭等。

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疾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其保障專案有兩項,即死亡給付和殘疾給付。意外傷害保險的財富傳承原理是,投保人可以作為父母、子女或夫妻為自己投保,並指定受益人為其子女、父母或配偶,一旦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疾,其保險金可以傳承給受益人。與定期壽險一樣,意外傷害保險具有“低保費、高保障”的優點。有的意外險單份保費低至幾元,保額卻高達上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這種型別的保險適合於老年人群、高風險職業人群、出行頻率較高的人群。

投保健康險產品,確保被傳承人病有所醫

華大基因董事長汪健在接受鳳凰衛視採訪時曾說:“60%的人,將60%的積蓄都用在了生命的最後28天。”

人總有生老病死的時候,傳承人不但要考慮其死後,被傳承人能老(幼)有所養,還要考慮被傳承人能病有所醫。在這方面,健康險能夠發揮很大作用。健康險主要包括重疾險、普通疾病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其中能發揮財富傳承作用的主要是重疾險。

重疾險是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如白血病、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達到約定的疾病狀態或實施了約定的手術時,給付保險金的健康險產品。雖然重疾險的根本目的是為病情嚴重、花費巨大的疾病治療提供經濟支援和收入補償,但由於重疾險賠償金存在一次性給付的情況,不像商業醫療險需要實報實銷,而有些被保險人在重疾險賠償金給付後不久就死了,剩下沒花完的賠償金可作為遺產傳給繼承人。這是重疾險的第一個傳承原理。

重疾險另外一個傳承原理是指,傳承人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子女、配偶購買重疾險,以便自己死後,其子女、配偶能病有所醫。重疾險費用較高,一般18歲以上的成年人,若投保保額50萬元保終身的產品,即使分30年期繳,每年至少也要繳納3000多元的保費,而且年齡越大,保費越高。投保人要是到了四十歲,投保保額50萬元保終身的產品,最多隻能分20年期繳,每年繳納的保費高達一萬多元。這就容易造成窮人買不起、富人不需要的尷尬境地。因此,重疾險比較適合中產階層,防止他們因病返貧。

投保理財型保險,對衝子女婚姻風險

理財型保險主要有分紅險、萬能險、投資連結險,以及養老年金、教育年金等年金產品。投資理財型保險產品在財富傳承中的原理是,傳承人在子女婚前為其子女躉交相關產品,即使子女離婚,其給付金也不參與離婚財產的分配。

舉個例子,張女士為即將出嫁的女兒投保一份年金險,作為投保人,該年金產品的保費由張女士支付,年金的領取權益歸其女兒所有。如果女兒婚姻破裂,該保單是女兒的個人財產,不會遭受分割。如果婚姻期間女兒不幸身故,該保單的理賠金直接給到其指定受益人,也就是張女士。如此一來,既可滿足張女士對於女兒婚姻的美好祝福,又可在各種婚姻變數下保全資產。

投保終身壽險,遠離稅費隱憂

終身壽險是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終身的人壽保險。終身壽險的特點是保額、保費雙高,能夠實現合理避稅和債務隔離,集保險和儲蓄投資於一身。其財富傳承原理是,被保險人(傳承人)為自己購買鉅額終身壽險,受益人可選擇自己的子女、父母、夫妻,一旦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只需拿著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保單等相關證明,就可以到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

舉個例子,假設某企業主年齡40歲,投保一家大型壽險公司終身壽險產品,保額1000萬元,躉交,指定受益人為其唯一的女兒,其保費需交390多萬元。一旦該企業主離世,其女兒可以完整地獲得這一財富。但是如果這1000萬元是以遺產的方式繼承,即使不考慮該企業主生前的債務,其女兒僅繼承權公證費(總資產額的2%)就需交20萬元,而且還不包括律師費、公證遺囑本身的公證費用。因此,投保終身壽險的財富傳承方式十分方便快捷,不用考慮將來遺產稅、遺產公證費、傳承人生前債務等負擔。

選擇“保險+信託”,防止子女揮霍

雖然保險在財富傳承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但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保險能將下一代列入受益人,卻不能確保財富隔代相傳;再比如,保險不能防止被傳承人肆意揮霍賠償金。而通過選擇“保險+信託”的方式,能夠較大程度彌補保險和信託的各自不足。

選擇“保險+信託”組合的傳承方式雖不能確保財富傳到被傳承人手裡能夠發揚光大,但很大程度上能夠避免被傳承人將傳承的財富大肆揮霍,很快敗光家產的極端情況。其原理就是以保單收益權為信託財產,傳承人先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後與保險公司合作的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傳承人死後,給付被傳承人的保險金直接成為信託財產,由信託機構進行管理和運作,並將信託財產及收益按合同約定,分配給被傳承人。兩者結合能夠發揮保險和信託的優勢,不但能夠防止子女揮霍,降低信託門檻,避免債稅,隔離保護財產,還能夠發揮金融槓桿作用,確保財富能夠多代跨越傳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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