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 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同時符合“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等三個條件的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綜試區核心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並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採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並接受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主要有三大變化:一是增加便利檢舉人的舉措;二是強化約束稅務人的規定,三是適應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需要。
政策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稅收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修改為“稅務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同時完善立法目的、修改稅務規範性檔案制定權規定、完善稅務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要求、增加規範性檔案集體審議規定、規範稅務機關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管理、增加關於加強公職律師使用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收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繳入中央國庫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根據國務院批覆的相關規劃,統籌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和三峽後續工作等。具體資金分配根據基金年度實際徵收情況,以及國務院批覆的南水北調工程和三峽後續工作相關規劃的資金落實情況等統籌安排。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支援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9年修訂)》《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9年修訂)》。
政策依據:《財政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9〕38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車輛配置資訊管理系統依據企業填寫的車輛資訊,按照《車輛配置序列號編碼規則》(以下簡稱“新編碼規則”)自動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舊編碼規則編制但尚未使用的車輛配置序列號,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業按照新編碼規則重新編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舊編碼規則編制且已經使用的車輛配置序列號,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並可以繼續使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加強車輛配置序列號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19年第25號)
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後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其中,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填寫免稅收入時,暫不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廈門市非普通標準住宅和非住宅類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預徵率統一調整為2%。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預徵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廈門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非經濟適用房類專案,計稅毛利率為15%;
(二)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改房專案,計稅毛利率為3%。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無紙化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資料,只需提供經數字簽名證書籤名後的正式申報電子資料。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於擴大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