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5號公告”下發前處理方式:
第一:如果取得的是中央財政策補貼收入不論如何,都不徵收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第二:如果取得的是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徵不徵收增值稅就不一定了(之前,也有不少人簡單粗暴的推斷中央補貼都不徵收增值稅,地方補貼都徵收增值稅。)。這種情況下需要結合企業收到補貼收入的實際情況來加以判斷是否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為。
二、“45號公告”下發後處理方式:
自2020年開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執行。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企業按照取得財政補貼收入的性質分別進行判斷是否徵收增值稅。
第一、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不論是中央還是地方補貼,均要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第二、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不論是中央還是地方補貼,均不需要徵收增值稅。
三、執行“45號公告”的注意事項: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4、2013年第3號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該檔案執行期限為2013年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四、舉例說明:
《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的公告》: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於提前下達2019年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的通知》財建【2018】1348號檔案,公司於2019年1月17日收到合肥市財政局轉撥支付的國家2016—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31,988萬元。
該項補助資金將直接衝減公司已銷售新能源客車形成的應收款項。該項補助資金的到賬,將改善公司的現金流量,對經營業績產生積極的影響。
解析:安凱汽車2019年1月收到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31,988萬元屬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所規定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徵收增值稅。
特別提示:
如果安凱汽車2020年再收到上述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就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