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政補貼涉及的增值稅處理國家最近出了新規,不過取得財政補貼都要繳納增值稅這種說法存在理解誤區。接下來我們就通過案例來帶大家理清誤區,一起來看看:
H生物製藥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於2010年5月份的高新技術企業,註冊資本5億元。主要經營從事人用生物製藥的研究、開發與生產銷售業務。假設2020年1月,該公司取得如下3筆財政補貼收入,具體情形如下:
情形一
某疫情爆發後,因市場上僅有H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研發成功對應的新型藥品,該藥品正常銷售單價600元/盒,為滿足市場需要,政府對該公司實行按指導價格銷售,規定該企業以400元/盒的價格對外出售,對於政府限價造成企業發生的銷售損失,政府以200元/盒的標準乘以該公司對外銷售數量通過國家財政予以補貼,當月該公司對外銷售的該型號藥品2萬盒,收到財政補貼400萬元。
情形二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H生物製藥有限公司購置專用研發裝置可申請財政補貼,為此,H公司於2019年10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150萬元的補助申請,作為其對購置研發專用裝置的補貼,2020年1月實際收到政府補貼款150萬元,所購置的研發專用裝置共計發生採購支出600萬元。
情形三
H生物製藥有限公司因研發乙專案需要,於2019年10月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該筆貸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為10%,期限2年,利息按季支付,到期一次還本。由於該筆貸款資金將被用於國家扶持產業,符合財政貼息條件。財政部門以6%的年利率按季向H公司撥付貼息資金。2020年1月,H公司收到針對2019年第四季度財政貼息補貼15萬元。
那麼,針對上述3種情形,H生物製藥有限公司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在情形一中,H公司收到的財政補貼400萬元是政府以200元/盒的標準乘以該公司對外銷售數量2萬盒計算而來,該項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數量直接掛鉤,因此,該公司取得的400萬元財政補貼應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在情形二與情形三中,H公司收到的購置專用裝置財政補貼與財政貼息補貼均與其銷售收入或者數量無關,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因此不徵收增值稅。
特別提醒
在2020年1月1日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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