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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澎湃新聞

近日,福建證監局公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海山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山鋼)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劉長江內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福股份,股票程式碼002102),成交金額高達339.91萬元,浮虧94萬元,最終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在這宗內幕交易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劉長江獲取內幕資訊的渠道之一是微信,其中還包括一條撤回了的訊息,但這些聊天記錄都被作為了證據。

在這份落款為2019年12月30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福建證監局披露,上述內幕資訊為冠福股份計劃收購上海山鋼。

2017年底至2018年春節前後,冠福股份實際控制人林氏家族(成員包括林某椿、林某洪、林某智、林某昌4人)動議轉讓冠福股份控制權。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頭委託石某華尋找重組方,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並通過重組盤活公司資產。石某華找到鋼鋼網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鋒,建議由鋼鋼網承接林氏家族股票,並將上海山鋼併入冠福股份,同時建議周某鋒與上海找鋼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找鋼網)董事長王某溝通,將找鋼網也一起併入冠福股份。周某鋒對上述方案表示同意。

談話期間,劉長江認可了冠福股份收購上海山鋼方案。2018年5月22日之後兩三天(距離2018年6月1日約1周時間,不晚於2018年5月30日),周某鋒將與林氏家族達成口頭合作框架即冠福股份收購上海山鋼事項告知劉長江。

據披露:

2018年5月31日13:01,劉長江通過其本人微信向周某鋒傳送1條訊息,但隨後撤回(微信聊天記錄上留存了該條訊息的撤回記錄)。

劉長江問周某鋒“可對”,周某鋒回覆“別在微信發”,“是”,併發送了1段語音給劉長江,該段語音的內容為“別的人不要多說啊,不要多說這個關於併購的資訊,不要多說,這都是內幕資訊”。劉長江回覆“明白”。

13:15:09,劉長江控制“劉長江”證券賬戶通過銀證轉賬轉入資金200萬元。

13:57:16,“劉長江”證券賬戶通過銀證轉賬轉入資金150萬元。上述2筆轉賬累計轉入資金350萬元。

14:04:43,“劉長江”證券賬戶以每股10.91元虧損賣出唯一持有的“中鐵工業”股票8萬股,該筆委託於14:05:23成交,金額87.17萬元,累計虧損7.5萬元。此時,賬戶內可用資金餘額為442.50萬元。

14:21:28,“劉長江”證券賬戶以每股4.05元委託買入“冠福股份”股票100萬股。

截至當天收盤,累計成交839,284股(期間未有撤單),成交金額339.91萬元。

2018年6月1日,冠福股份釋出《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公告》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或現金購買與發行股份相結合的方式,購買劉長江、李某江持有的上海山鋼100%的股權。公司股票開始停牌。

2018年8月30日,冠福股份釋出《關於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暨股票復牌的公告》,股票復牌。

以冠福股份復牌後首日的收盤價每股3.62元為基準計算,“劉長江”證券賬戶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賬面浮虧36.09萬元。而以冠福股份復牌後首次開啟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盤價每股2.93元為基準計算,“劉長江”證券賬戶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賬面浮虧94萬元。

福建證監局表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公告、交易記錄、相關情況說明、微信記錄等證據證明,買賣冠福股份股票的事實清晰,證據確鑿。

劉長江並非是這起“流產”的收購計劃中唯一的內幕交易者。

福建證監局同日公佈的另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文中的鋼鋼網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鋒還通過微信把訊息告訴了一位他手下的一位“80後”女員工。

據介紹:

當事人任敏媛出生於1989年9月17日,同樣是在2018年5月31日9:53,她與周某鋒通過微信電話通話了25秒。

約半小時後的10:20:15,“任敏媛”向證券賬戶轉入資金10萬元。

6分鐘後,她的銀行賬戶又收到了其母親程某涵轉入的資金390萬元,任敏媛隨後再次進行了銀證轉賬,轉入資金400萬元。

當日10:35:44,“任敏媛”證券賬戶以每股3.99元申買“冠福股份”股票51.36萬股。

10:36:04,“任敏媛”證券賬戶以每股4元申買“冠福股份”股票51.24萬股。

上述申報累計申買102.6萬股,金額409.89萬元。截至當天收盤,累計成交53.95萬股(期間未有撤單),成交金額215.83萬元。

2018年9月3日,任敏媛將上述買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57.88萬元,累計虧損55.52萬元。

理由有四:

一是上述兩次溝通均系周某鋒主動聯絡,其並不存在主觀故意聯絡周某鋒,在不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二是其與周某鋒系領導與員工關係,每天都會有通話,不能因為語音通話推定屬於非法獲悉內幕資訊的行為;

三是此次交易的結果,其遭受巨大經濟損失,不符合內幕交易以獲利為目的的基本特徵;

四是在沒有證據證明周某鋒存在洩漏內幕資訊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屬於推定及自由心證。

但福建證監局經過複核之後認為,任敏媛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周某鋒進行微信聯絡,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交易活動明顯異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該交易活動。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任敏媛“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並“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最終,任敏媛被處以50萬元罰款。

新聞多一點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該決定十四條規定,電子資料包括: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本期編輯 周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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