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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2017年底至2018年春節前後,冠福股份實際控制人林氏家族(成員包括林某椿、林某洪、林某智、林某昌4人)動議轉讓冠福股份控制權。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頭委託石某華尋找重組方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並通過重組盤活公司資產。

石某華找到鋼鋼網董事長周某鋒,建議由鋼鋼網承接林氏家族股票,並將上海山鋼併入冠福股份。

周某鋒和劉長江商議冠福股份收購上海山鋼(劉長江持有上海山鋼90%股權,李某江代周某鋒持有上海山鋼10%股權)股權事宜,劉長江表示同意,劉長江授權周某鋒代表上海山鋼與冠福股份洽談。

2018年5月22日下午,石某華、周某鋒和林氏家族代表林某洪等在深圳會面,口頭達成了戰略合作框架,基本確定於2018年5月底停牌。

2018年5月22日之後兩三天(距離2018年6月1日約1周時間,不晚於2018年5月30日),周某鋒告知劉長江冠福股份願意收購上海山鋼。

問題來了。

劉長江問周某鋒“可對”,周某鋒回覆“別在微信發”“是”,併發送了1段語音給劉長江,該段語音的內容為“別的人不要多說啊,不要多說這個關於併購的資訊,不要多說,這都是內幕資訊”。

劉長江回覆“明白”。

13:15:09,劉長江控制“劉長江”證券賬戶通過銀證轉賬轉入資金200萬元。13:57:16,“劉長江”證券賬戶通過銀證轉賬轉入資金150萬元。上述2筆轉賬累計轉入資金350萬元。

14:21:28,“劉長江”證券賬戶以每股4.05元委託買入“冠福股份”股票100萬股。截至當天收盤,累計成交近84萬股(期間未有撤單),成交金額近340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公告、交易記錄、相關情況說明、微信記錄等證據證明。最終福建證監局決定責令劉長江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以冠福股份復牌後首次開啟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盤價每股2.93元為基準計算,“劉長江”證券賬戶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賬面浮虧近100萬元。

同樣是以上的案例,也有另外一個89年出生的女孩同樣知曉此內幕,在停牌前大量買入冠福股份。

10:20:15,“任敏媛”招商銀行賬戶(尾號5328)向證券賬戶轉入資金10萬元。

10:26:26,“任敏媛”招商銀行賬戶(尾號5328)收到其母親程某涵轉入的資金390萬元。

10:28:57,“任敏媛”招商銀行賬戶(尾號5328)向證券賬戶轉入資金400萬元,此時證券賬戶內可用資金為4100005.65元。

10:35:44,“任敏媛”證券賬戶以每股3.99元申買“冠福股份”股票513600股。截至當天收盤,累計成交近54萬股(期間未有撤單),成交金額215多萬元。2018年9月3日,任敏媛將上述買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57多萬元,累計虧損55萬元左右。

福建證監局認為,任敏媛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周某鋒進行微信聯絡,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交易活動明顯異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該交易活動。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任敏媛“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並“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任敏媛構成內幕交易。

一是任敏媛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周某鋒聯絡接觸時點與內幕資訊形成時點高度吻合。周某鋒通過微信告知任敏媛“今天和冠福框架協議已籤掉”,且周某鋒和任敏媛在調查階段均承認“今天和冠福框架協議已籤掉”指的是冠福股份收購上海山鋼事項;

二是任敏媛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周某鋒聯絡接觸時點與其本人交易“冠福股份”股票時點高度吻合且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周某鋒通過微信電話與任敏媛通話25秒之後,任敏媛就馬上轉錢到賬戶買入股票。

三是任敏媛對其交易異常性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任敏媛在聽證會上稱其2018年5月稅後月收入大概2萬至3萬元,2018年5月31日借款買入“冠福股份”股票的原因“是一個偶然,當天想到了就買了”,顯然其對借款390萬元大量集中買入“冠福股份”股票的解釋缺乏充分的合理性。

最後,福建證監局對任敏媛處以50萬元罰款。

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根據該決定,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和電子檔案:

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有分析認為,此次決定的頒佈,標誌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證券法加大內幕交易懲處力度最高十倍罰款

據報道,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內幕訊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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