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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商標 VS"小米生活"電器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訴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編者按:

本期"知產視野"刊登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小米通訊公司)訴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簡稱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原名中山米家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簡稱中山獨領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本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懲罰性賠償適用問題。一、二審判決均認定在中山奔騰公司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商標之前,涉案"小米"商標已達到馳名狀態。中山奔騰公司等侵權惡意明顯,情節嚴重,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一審判決按照侵權獲利額的二倍計算為5546萬餘元,故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賠償5000萬元的訴請予以全額支援。二審法院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將懲罰倍數標準酌定調整為三倍,同時區分計算自營店和經銷商的銷售額,認定侵權獲利共計2039萬餘元,按照三倍計算為6118萬餘元,故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近年來,國家先後出臺一系列舉措,要求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確立嚴格保護政策導向,建立健全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江蘇法院適時提出最嚴格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理念,對惡意侵權進一步加大司法懲治力度。本案系江蘇法院貫徹最嚴格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理念的典型案例,通過懲罰性賠償體現鮮明的司法導向。在認定侵權獲利數額及適用懲罰性賠償方面,既考慮到侵權人銷售特點,又全面分析了影響懲罰倍數的相關因素,對於精細化裁判標準的運用及高額賠償的計算具有借鑑意義。同時,本案充分考慮了移動網際網路時代品牌影響力尤其是涉案"小米"品牌影響力的傳播速度,經綜合考量商標法規定的各項馳名因素,對"小米"商標的馳名度進行了客觀、全面地認定。

刊登本案例,供研究參考。

【裁判要旨】

1.根據馳名商標個案認定的原則,人民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時,不宜機械適用原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關於具體時間節點等相關內容的規定,應綜合考慮商標法規定的各項馳名因素,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馳名事實作出客觀、全面地認定。

2.對於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以確定的補償性損害賠償數額為基數,在法定倍數範圍內酌定損害賠償額。在確定具體懲罰倍數時,應充分考慮侵權人的惡意程度和情節嚴重程度。

【案件資訊】

一審:南京中院(2018)蘇01民初3207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9)蘇民終131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先後成立於2010年3月、2010年8月。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請註冊"小米"商標。2011年4月,"小米"商標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電話、可視電話等。此後還陸續申請註冊了" ""智米"等一系列商標。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通過"硬體+軟體+網際網路"的商業模式,在較短的時間內將小米手機打造成網際網路品牌手機。自2010年以來,先後獲得一系列行業內的多項全國性榮譽,各大主流報紙、期刊、網路媒體等均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及其小米手機進行持續、廣泛地宣傳報道。在商業宣傳時,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還使用了經典的宣傳語"為發燒而生""做生活中的藝術品"、醒目的橙白配色等方式。多份法院判決書顯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的"小米"" ""XIAOMI"商標多次被侵權、假冒,法院均判決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2011年11月,中山奔騰公司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商標,2012年10月初步審定公告。小米科技公司提出異議,2015年該商標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電炊具、熱水器、電壓力鍋等。2018年"小米生活"註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國家商評委)以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為由,裁定宣告無效,2019年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中山奔騰公司的訴訟請求。此外,中山奔騰公司曾提出97項商標註冊申請,其中,在多個類別商品上註冊多件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 ""智米"近似的商標。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提供的數份公證書顯示,2016年起,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在其製造的電磁爐、電飯煲等被控侵權商品、經營場所、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標識。京東網、淘寶網、蘇寧易購等電商平臺的涉案23家店鋪銷售了被控侵權商品,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以23家店鋪中商品的評論數量作為銷售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出以上店鋪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總金額為76153888.8元。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一審訴稱,"小米"商標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在市場上已經屬於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馳名商標;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等共同實施了侵犯"小米"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在產品的宣傳和推廣中使用與"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廣告語,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將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電子商務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造成誤認,同樣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1. 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其"小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確認中山獨領公司、麥某某註冊和使用"小米生活電器.com" "xiaomi68.com"域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3.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4.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在京東、淘寶、蘇寧易購、1號店等電商平臺網站及中山奔騰公司官方網站上連續1個月刊登宣告,消除影響;5.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麥某某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等辯稱:1.在中山奔騰公司2011年11月23日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前,"小米"商標不具有知名度,不可能達到馳名的程度,不應適用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2.其使用"小米生活"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麥某某的賬戶雖然被中山奔騰公司用來收取貨款,但不能因此與中山奔騰公司構成共同侵權。3.中山獨領公司將"米家"登記為企業名稱早於小米科技公司受讓"米家"商標的時間,其沒有攀附惡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4.其廣告宣傳、包裝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的完全不一樣,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且從未作虛假宣傳。5.中山奔騰公司有權將"小米生活"註冊為域名並使用,"小米"的中文拼音不是註冊商標,其當然有權利註冊為域名並使用。6.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要求其連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駁回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為】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

涉案"小米"商標及其小米手機獲得公眾關注的方式有不同於其他商標和商品的特別之處。小米手機在釋出、上市前,允許手機發燒友參與手機系統的開發、提出意見建議,吸引了數量較大的相關公眾對其手機保持關注;在其手機發布當天,其手機的搜尋量和關注度明顯大幅增長,高於其他品牌手機,表明市場及消費者均對其手機持續保持關注,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在銷售中採取了集中預訂銷售的方式,在短時間內將40萬臺手機投入市場並進入消費者手中。小米手機作為一個全新品牌的手機,在當年8月才向市場釋出,9月才開始接受預訂,故不宜以常規性的全年銷售數量及市場份額佔比衡量其在公眾中的知曉程度。"小米"商標註冊後、小米手機投入市場後,在短時間內所形成的知名度、關注度較高,影響力較大。"小米"商標在獲准註冊後持續使用至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對該商標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宣傳持續時間長、方式多樣、費用金額巨大、範圍遍及全國,該商標被搶注、被侵權的情形多發、較為嚴重,國家商標局、國家商評委多次作出不予註冊、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決定,法院亦作出認定構成侵權的判決。因此,"小米"商標在中山奔騰公司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商標時已構成馳名商標。

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麥某某為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幫助,應當與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數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要求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並考慮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以及侵權時間、範圍等因素,對本案惡意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一審法院認為,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的侵權行為具有極為明顯的惡意,情節極為惡劣,所造成的後果亦十分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按照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侵權獲利數額的二倍計算,數額為55466143.2元,故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律師費、公證費、財產保全保險費及文獻檢索費等費用共414198元,有發票為證,且與其訴訟行為及提交的證據相對應,未超過相應標準,亦予以支援。

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等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一、在中山奔騰公司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商標之前,"小米"註冊商標已達到馳名狀態

在認定涉案"小米"商標是否馳名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1.2011年是中國移動網際網路迅速發展的一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通過"硬體+軟體+網際網路"的商業模式,在較短的時間將小米手機打造成網際網路品牌手機。在認定涉案"小米"商標馳名的時間節點、社會公眾知曉程度時,需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並結合移動網際網路行業的特點,對涉案"小米"商標是否馳名進行客觀、全面地認定,不應機械地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關於持續3年或5年時間等相關內容的規定。2.中山奔騰公司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商標的時間為2011年11月23日,在認定該時間點"小米"商標知名度狀態時,不應孤立、片面地認定,應綜合分析前後相近一段時間內"小米"商標使用證據,對發生在該時間點之後,能夠補強證明該時間點商標知名度狀態的使用事實,酌情予以考慮。3.企業名稱和商標共同承載著企業的商譽。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的企業字號與涉案註冊商標"小米"文字重合,兩者具有高度關聯性,在認定"小米"商標知名度時,亦應適當考慮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企業名稱或企業字號的使用情況和知名度。根據商標法關於馳名商標遵循個案認定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本案事實和相關因素,可以認定涉案"小米"商標在2011年11月23日"小米生活"商標申請註冊時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一審判決認定"小米"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並無不當。

中山奔騰公司在不同類別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小米生活"商標系摹仿小米科技公司已經註冊的涉案"小米"馳名商標。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在經營場所、網站、微信公眾號、被控侵權商品等處,突出使用"小米生活",不正當地利用"小米"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誤導公眾,損害了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域名查詢資訊顯示,涉案"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 "域名系中山奔騰公司註冊,中山獨領公司將該域名用於其電子商務網站經營。上述兩個域名中的"小米生活電器""xiaomi"系對"小米"馳名商標的摹仿或音譯,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亦構成商標侵權。

三、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從商標、宣傳用語、顏色搭配、粉絲暱稱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製造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及其商品之間的模糊連線,誤導消費者,不正當地掠奪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費群體,提升自己的競爭優勢,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以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業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關於民事責任的承擔

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共同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麥某某為兩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幫助,應與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本案賠償額的確定。一審中,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以侵權獲利額作為賠償依據,並適用懲罰性賠償,主張賠償5000萬元。對此二審法院認為:

首先,網店商品的評論數可以作為認定商品交易量的參考依據。按照涉案京東網、淘寶網等電商平臺的一般評價規則,使用者完成一次訂單交易後在一定的期限內可以對商品作出一次評價,即評價數與交易次數具有高度對應關係。同時,與一審法院調取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網上直營店的實際銷售額資料相比,雖然兩者存在2個多月時間差,但即便扣除兩個月的平均銷售額,按照評論數計算銷售額亦低於同期實際的銷售量及銷售額,故以評論數作為銷售量的參考依據具有合理性。

其次,涉案23家店鋪的銷售額可以納入本案侵權獲利額的計算範圍,但是,不能直接以經銷商的全部銷售額作為本案侵權獲利額,應將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自營店與經銷商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從部分經銷商從中山奔騰公司進貨的銷售發票記載的商品單價看,與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直營店價格相比,大致在6-7折範圍,結合其在官網中關於"網店未做活動情況下,按網路零售價(價格以公司下設的淘寶網店為準)的6.5折供貨"的內容,酌情按照經銷商銷售額的6折計算本案侵權獲利額。基於上述分析,法院確定涉案23家網店的銷售額總計為61158213.3元。

最後,本案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三上訴人主觀上具有侵權惡意、侵權情節惡劣、侵權後果嚴重等因素,適用懲罰性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二審法院認為,在確定具體的懲罰倍數時還需考慮以下事實和相關因素:1.2018年8月8日涉案"小米生活"註冊商標被國家商評委宣告無效,2019年9月9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中山奔騰公司的訴訟請求。2019年6月12日一審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而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一、二審提供的證據顯示,直到二審期間,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仍在持續宣傳、銷售被控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2.根據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在一審提交的數份公證書記載,其在涉案大部分線上店鋪中僅公證購買一款商品,以該款商品評論數計算銷售額,並未將店鋪中所有侵權商品銷售額計算在內。而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通過多家電商平臺、眾多店鋪在線上銷售,網頁展示的侵權商品多種多樣,數量多,侵權規模大,這一情節亦應作為確定懲罰數額的考量因素。3.涉案"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但被控侵權商品"小米生活"Mi001電磁爐螺釘和連線,MW-806手持式掛燙機分別於2018年、2019年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且從涉案店鋪商品評價可知,部分使用者亦反映被控侵權商品存在一定的品質問題。因此,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小米生活"商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消費者對於"小米"馳名商標的信任,導致該商標所承載的良好聲譽受到損害,故對於涉案侵權行為應加大司法懲處力度。

基於上述分析,結合二審另查明的事實,為充分發揮民事損害賠償在制裁侵權和救濟權利中的作用,有效遏制侵權行為再發生,確保權利人獲得足夠的損害賠償,二審法院確定以侵權獲利額為賠償基數,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損害賠償額,對一審判決確定二倍的懲罰倍數標準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前述計算方式,銷售額為61158213.3元,以33.35%的利潤率計算,侵權獲利額為20396264.1元,按照3倍計算為61188792.4元,故一審判決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賠償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援,並無不當。關於合理開支,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了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共計414198元,有相應票據、公證書等相關證據予以印證,且數額合理,故一審判決一併予以支援,亦無不當。

一審判決: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麥某某停止侵權,賠償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414198元,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在京東網、淘寶網等電商平臺網站及中山奔騰公司官方網站刊登宣告以消除影響。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合議庭:張 斌、謝慧嵐、雒 強

二審合議庭:曹美娟、袁 滔、施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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