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們針對網貸平臺的幾起爆雷事件,談到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背後的幾個法律問題。對此有很多讀者對於近年來“大火”的P2P網貸平臺,也提出了一些問題。
P2P行業,說起來問題矛盾真的很多,這也是近年來有關部門(銀監會、網信辦、司法部等)非常關注並且非常頭疼的一個問題。
今天,對於P2P我們主要來談以下3點:
一、說了那麼久的P2P,到底是什麼?現狀?為什麼我要先談這個問題?——對於P2P大家想必都不陌生,但是P2P究竟是什麼?很多人還是雲裡霧裡說不清。
P2P到底是什麼?現狀如何?P2P網路借貸,全稱“網際網路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
——一種藉助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平臺)。
廣義上講,P2P的類別派系有很多,目前,P2P行業中民營系平臺數量最多,起步最早。(下文中“P2P”均代指此義)
P2P模式:借款人——平臺——借款投資者——平臺——放貸
簡單說,P2P可以說是民間借貸的網際網路化的發展產物。(在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路實現。)
再來看現狀:
P2P目前的現狀,可以用八個字形容:魚龍混雜、良莠不齊!
——表現在:數量多、爆雷多、轉型中、取締多。
我給大家整理了一條P2P發展的時間線:
在中國,最早的P2P網貸平臺成立於2006年。此後不到十年的時間,發展迅猛。2012年中國網貸平臺進入了爆發期,不完全統計已達到2000餘家,比較活躍的也有幾百家。截至2015年9月底,中國P2P網貸行業歷史累計成交量已達9787億元。資金供需失衡等現象開始逐步顯現。問題平臺達到了1031家,佔P2P全部平臺數量(3448家)的30%。2016年2月,全國 P2P平臺總量為3944家,問題平臺累計1425家。2017年,全國 P2P平臺總量達到6000多家的峰值。而截至2018年,P2P頻現爆雷潮(2018年是P2P轉折之年,後面會說原因)截至2018年11月,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僅剩1181家,因各種問題退出市場的平臺累計達5245家。僅上海地區P2P違約規模已超2000億。2019年(資料目前暫時沒有),但是僅7月份:15天內60家P2P平臺陸續“爆雷”,待償還金額達400多億。可以很直觀的感受到,總體來說就是:(短時間內非常迅速的)大量崛起,然後大量跌落。
至於跌落的原因(後面會談到,並且目前並沒有暫止的趨勢)有很多,涉及:監管門檻的提高、自身競爭的加劇、以及司法干預等等。
這裡格外需要提一點:
當前,觸犯刑法成為P2P網貸平臺退出市場的主要路徑,公安機關對P2P平臺立案追贓成為投資人挽損的重要方式。
這句話的背後含義,其實就是在說,大量的P2P平臺會涉及刑事犯罪問題,並且被取締的平臺中,很大一部分是“依法打擊取締”。可見,司法機關對於此類平臺的打擊力度,是不斷加大的。
下面我們就來談第二個問題:關於其中可能觸碰的刑事犯罪。
二、P2P最容易觸碰的5大刑事罪名據不完全統計:
截止2018年11月,全國公安機關已立案查處262家網貸平臺,抓獲犯罪嫌疑人672名,涉及未兌付金額1712億元,未兌付投資人316萬餘名。
其中,構成犯罪的情況大體上,我們分析有這樣兩種:
從一開始設立就存在犯罪故意在運營過程中逐步涉嫌犯罪這兩種情況,會對應刑法中的不同金融(經濟)犯罪罪名,主要有以下5種: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吸”可以說是所有罪名中,最容易觸犯的。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這裡簡單給大家做一下解釋,顧名思義這是一種吸收資金的行為,那麼構成犯罪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實施(吸收)的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同時吸收的物件是社會公眾,而非特定主體本身具有非法性(違法違規的情形)P2P平臺之所以高發此罪,其實不難看出,基本要件上很容易“一一對應”。比如:
P2P的執行主體,單位或個人,這個符合P2P的吸收物件,普遍公眾非特定個人,這個也符合爭議在“非法性”(這個一不小心就符合了)來看非法集資中幾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1)承諾高息保本吸引投資人
(2)虛增公司註冊資本
(3)將投資人資金歸攏形成資金池(放在平臺自有的中間賬戶中任意控制)
(4)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吸收資金
(5)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
(6)……
(所以此罪是真的真的高發,近年來的相關P2P爆雷案例很多,改篇我再給大家整理分析)
2.集資詐騙犯罪
集資詐騙犯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二者在客觀表現上非常相似。
二者均是沒有資質卻從事了攬儲業務,也就是上面“非吸”罪名中提到的幾項違法行為,集資詐騙罪同樣可能涉及。
最大的區別在於,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帶有非常強烈的詐騙、欺騙性質。(不管是為自己佔有,也可能會他人佔有)
在認定上,要根據具體情況(比如資金的去向流向)具體分析(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比如為了吸收資金形成資金髮布虛假借款標的,吸收資金後用於自融、歸還公司或個人債務、個人奢侈消費、捲款跑路等與借款標的無關的事項,都屬於集資詐騙犯罪。
其次,這兩個罪名在量刑上的差異也比較大。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最高刑期為十年;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刑期可以到無期。實踐中,通常結合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談紀要》中列舉的金融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為目的七種情形。
3.非法經營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不過需要注意,該罪有個別稱是“口袋罪”。
什麼意思?
——因為本罪有一個“兜底條款”,該條第四款規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也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定罪要件)。
這就是一個相對富有彈性的條款了,在司法實踐中,將會給到司法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餘地。
也就說,舉個例子,如果P2P網貸平臺:將債權打包後,再轉化為證券、期貨的形式銷售給出借人,一旦達到立案標準,就會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實踐中,也有很多案例:
因P2P網貸平臺向借款人提供擔保增信服務,違反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共同頒佈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對於這項罪名,P2P網貸平臺因為資金流動大,數額又很大,很難做到對每筆投資款項逐一核實調查,也就意味著,網貸平臺對於投資人的資金來源,很難做到有效監管。
個別不法犯罪分子就極有可能利用P2P網貸平臺,進行洗錢。
在這其中,如果經查明平臺知情(明知洗錢實情),仍為其提供了幫助,那麼就會構成洗錢罪。
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P2P網貸平臺,如果為了吸引投資者,就私自將債權轉化為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券進行銷售,那麼這種做法,就可能構成此項罪名。
P2P平臺一旦突破自身資訊中介的地位,形成資金池,就可能演變成具有發放貸款、吸收公眾資金、銷售投資理財產品的民間金融機構。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除了以上5種經濟犯罪,其餘比如:侵犯公民資訊犯罪、侵犯人身權類犯罪、合同詐騙罪等等,也是(P2P平臺可能涉及的)頻發罪名。
三、未來?或將迎來監管強風暴!最後談談P2P未來的發展。兩個趨勢:
監管會繼續加強立法會相應跟進首先,監管上,我前面提到了2018年是P2P轉折之年,在那一年,P2P可以說是某種程度上,結束了粗獷式自由發展的日子。
相關部門各種整治整改通知,紛紛而下,這也是2018年P2P接連爆雷的很大一個原因:在強監管下,整改過程中市場動搖,投資人資金回撤造成大量平臺資金鍊斷裂。
2016年8月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釋出的《網路借貸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這份暫行辦法,被稱為中國金融史上“最嚴”的監管檔案)
2016年至2018年間銀監會等部發布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
2017年底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釋出的“2018年P2P網貸平臺整治整改通知”
2019年1月,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釋出了《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
此後,就是多省市地區發出的(關於網貸機構全部)“取締通知”:湖南、山東、重慶……
可以說日後在P2P平臺的監管上,毋庸置疑將會越來越嚴。
其次,立法上。這裡可以談的問題實在很多,比如:
業務領域:金融、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和企業法律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