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北京等地的銀行多次有訊息傳出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可能被限制之後,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未來一度因政策不確定性受到關注,2020年伊始,監管層對此業務透露出了十分明確、清晰的積極訊號。
日前多家銀行機構已收到《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雖然早在2018年就曾有過一次相關的徵求意見稿,但不同於此前,這一次關於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正式檔案有望在2020年農曆新年前後下發。
業內人士認為,新版的《辦法》徵求意見稿指導意義極為重要,從適用範圍及定義、風險管理要求、規範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等等詳細的方向劃出了清晰、明確的範圍,有利於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合規性發展。
相比以往的嚴苛,這份即將出爐的《辦法》實際上為亟待轉型的商業銀行、以及需要跟銀行合作的消費金融機構、網際網路金融公司、第三方服務機構等都帶來了全新的曙光和業務空間。
《辦法》對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做了定義——
指商業銀行運用網際網路和行動通訊等資訊通訊技術,基於風險資料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辦法》針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風險資料和風險模型管理、資訊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監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詳細要求。
一、首先,《辦法》對貸款限額進行了規定,即單戶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不超過30萬元,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目前來看,多家商業銀行的網際網路貸款產品(比如招商銀行“e招貸“)均有18期、24期甚至36期的選擇,以後都需要作出調整。
確定單戶流動資金授信額度上限,並對期限超過1年的流動資金網際網路貸款,銀行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的要求。
也就是說一次授信、迴圈使用的方式,已經不可取了!
具有明確消費場景或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萬元的個人貸款,單筆支付金額超過3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均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二、針對地方法人銀行網際網路貸款跨區域問題,《辦法》重點強調服務當地,但也沒有限定死。
監管要求要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監管層也會識別和持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地方銀監部門可結合當地經濟金融環境和金融機構業務開展及管理情況進行視窗指導。
三、商業銀行對各類合作機構,應該建立明確的機構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
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模式涉及與外部機構合作的,應當在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規劃中明確在貸款調查、授信評估、貸後管理等環節的具體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推介、風險資料、風險模型、資金支援等方面的合作。
這裡的合作機構,主要指的是在營銷獲客、聯合貸款、風險分擔、資訊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大資料公司、資訊科技公司、貸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關合作機構等非金融機構。
四、關於聯合貸款的重點,強調了商業銀行與聯合貸款機構的合作方式、收費方式、資質問題等。
具體操作中,《辦法》指出:“除聯合貸款的合作出資方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機構執行,應當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並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
實際上,對於這一條規定,商業銀行需要面臨的挑戰來自於對當前收費模式的改變:大部分商業銀行的合作方仍然會向用戶收取費用,只是費用名目可能不同。
實際上,《辦法》的要求很明確,合作機構不向使用者收費,轉而通過商業銀行獲得收益,也更利於管控貸款綜合成本——與近期銀保監會、央行等監管部門對貸款成本壓降、防止隱藏風險的種種要求不謀而合。
在資訊披露的部分,《辦法》提到商業銀行還要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類產品的貸款主體、實際貸款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諮詢投訴渠道等資訊。
五、關於貸款營銷——
有意思的事,這次《辦法》中還專門提到了關於貸款營銷的規定。
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和方式獲取目標客戶資料,開展貸款營銷,並充分評估目標客戶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強調將合適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人。
不管是銀行自身,還是通過合作機構向目標客戶推介網際網路貸款產品,都應當充分披露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和諮詢投訴渠道等基本資訊,保證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預設勾選、捆綁銷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思表示的權利。
這裡再次強調了明示利率的問題。
資深銀行業人士C.Kevin認為,本《辦法》可以看出監管站在了保護產業的角度,合理合情合法的闡述了這個業務的本質與發展方向,對防控系統性風險指明了道理。
其次對當前所有的業務形態進行了概括性總結,是一部相對完善的管理辦法,可見監管的良苦用心。
最後,對於區域性銀行來講,並未一刀切的去否定,而是把這個決定權交給了當地的監管和開辦業務的銀行。所以整體利好並有助於推動網際網路貸款的變革與發展。
2020年,這份《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正式落地,或許會成為金融行業的第一個好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