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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發布涉訴訟公告,表示其控股孫公司在“4+7”品種孟魯司特納的推廣費等事項上,與上海安必生製藥產生合同糾紛,涉案金額 54,840,846.98元。

以下內容摘自自海正藥業在上交所釋出公告:

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瀚暉製藥有限公司之全資子公司浙江瑞海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就與上海安必生製藥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合同糾紛一案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原告收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

訴訟事實與理由

2018年1月15日,被告與原告簽訂《獨家經銷協議》,授權原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獨家經銷孟魯司特納咀嚼片4mg、孟魯司特納咀嚼片5mg、孟魯司特納普通片10mg(以下統稱“孟魯司特納藥品”)。

2018年11月16日,被告與原告簽署《經銷採購協議》,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孟魯司特納藥品,並保證藥品及時、充足和連續供應。為履行該協議,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2020年之前的生產保證金。

《獨家經銷協議》與《經銷採購協議》自被告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開始起算,協議有效期為五年,且可在到期後順延五年。2018年6月,孟魯司特納藥品獲得國家藥監局產品批准文號。

2018年11月,《4+7城市藥品集中採購檔案》出臺,北京、天津等十一個城市(以下簡稱“4+7城市”)及可能的其他區域列入藥品帶量集中採購試點區域,孟魯司特納普通片 10mg(下稱“中標產品”)被列為上述採購中標產品。

2019年2月18日,為保證孟魯司特納藥品經銷工作的順利進行,被告與原告就上述《獨家經銷協議》及《經銷採購協議》簽署《經銷採購協議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簽署大大減少了原告基於原協議可得到的收入,但考慮到雙方的友好合作,原告作出了讓步。

上述協議簽署後,被告不僅無法向原告正常供貨,並且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市場推廣費、4+7城市超量部分的市場推廣費、新增區域的市場推廣費。

原告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多次與被告溝通,但被告始終未有履約意願和舉措,且自2019年10月起拒不向原告提供中標產品的書面流向資料,導致原告無法依據資料準確計算被告應付的全部費用。原告認為,簽訂上述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

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各項市場推廣費,以確保原告市場推廣及經銷業務的正常進行以及原告正當利益的實現。但被告目前拒不付款的行為已違反合同約定,屬於嚴重違約行為。

經過多次交涉,被告不僅沒有糾正違約行為的態度,反而於2020年1月10日向原告發來《關於終止經銷協議的通知》,告知終止經銷協議。

被告提出的終止理由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及合同依據,該《關於終止經銷協議的通知》不應發生協議終止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原告支付各項費用。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按照 《經銷協議之補充協議》第二條第2款的約定向原告支付應付未付的市場推廣費2,500,000元;

2、請求判令被告按照 《經銷協議之補充協議》第二條第3款的約定向原告支付應付未付的4+7城市超出帶量採購標的量部分的市場推廣費24,500,000元(暫計至2019年12月26日) ;

3、請求判令被告按照 《經銷協議之補充協議》第二條第7款的約定向原告支付應付未付的新增帶量集中採購區域內產品的市場推廣費10,642,905元(暫計至2019年12月26日) ;

4、請求判令被告按照 《獨家經銷協議》第6.4款的約定向原告支付未正常供貨的賠償金17,197,941.98元(暫計至2019年12月26日);

5、請求判令確認《關於終止經銷協議的通知》無效,被告繼續履行《獨家經銷協議》、《經銷採購協議》及《經銷協議之補充協議》;

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以上總計:54,840,846.98元(暫計)

以前沒有4+7需要推廣。現在4+7中標了,降價了,也不需要推廣了。生產商沒有那麼多利潤進行所謂推廣,代理商還想根據合同要這個錢。

有沒有補充協議啊,竟然簽了補充協議就該付錢啊,這有什麼好講的,不就是看都執行了,覺得沒用武之地了,就一巴掌甩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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