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最全的解釋,什麼叫債權轉讓?什麼叫抵押車?
在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因一些原因急需資金週轉,無奈將愛車抵押,但是過後又沒有及時贖車,貸款機構為了回籠資金,選擇將車輛以債權轉讓的形式轉給他人。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轉讓是合法受法律保護的,質押債權轉讓,意為債權同債權質押物及債權項下相關權屬的合法讓與。
1.抵押車基本沒有貶值可談
2.公安警察來幫你們解讀抵押車
新交法明確規定:對於機動車的抵押狀態和查封狀態,並沒有剝奪機動車的上路權!抵押和查封是禁止機動車過戶交易,屬於債權保全!抵押和查封狀態下的機動車使用沒有問題,在沒有剝奪路權的前提下,如果不允許車輛年審和保險,將形成重大的安全隱患!所以抵押車,不過戶、可年審、可保險、交警不扣車!(無證駕駛、酒駕除外)我所知道的,有些交警自己都用抵押車,因為他們懂得裡面的法律法規!

3.抵押車受法律保護
不要總是擔心車會被偷不敢買!從4S店買的車你也不敢保證一輩子不丟,其實很簡單的一個道理你買抵押車相當於你開的別人的車,正規買賣協議!誰會查你的車?又有誰會問你這車是不是你的戶?不是自己的車但是可以正常審車,正常買保險,正常上路!
買回去以後之後做一下後續的問題,把原車鑰匙做遮蔽,然後自己再裝一個GPS隨時知道車的位置就可以了。
4.很多人問“原車主”要拿回抵押車怎麼辦!
央視12頻道“社會與法”欄目,為你解釋抵押車物權,保證消費者的權利!車主將名下的汽車抵押到甲,甲對此車就有使用權跟保管權,甲再將此車立字據合同轉押給乙(乙就是買抵押車的人),乙同樣享有此車的使用和保管權,車主在無法還款的情況取回車輛屬於盜竊行為!需要負刑事責任!
5.銀行來要車怎麼辦?
理論上原車不還車貸銀行會起訴原車主,事實上銀行起訴原車主,原車主拿不出來車,法院要找車落實下來要三年之久,即使找到了,我們手裡有抵押合同,想要收車,得原車主還錢,這算經濟糾紛,按照法律在沒有結案之前車在誰手裡就是誰的,車還是你的。如果你身邊有法律專業的朋友,你可以諮詢一下會更有權威性,車主私自偷回車輛屬於違法行為。
6.我們來談一下保險問題?
很多人糾結出事故怎麼辦,少違章文明駕駛並且不酒駕,做到這點就足夠了,真出事故了,那就保險咯,過戶車怎麼處理抵押車就怎麼處理,抵押車購買保險和普通車是一樣的,責任劃分也是一樣,保險公司會根據責任算的一清二楚。
7.購買抵押車劃不划算?
我們來分析一下,去4S店購買全新BMW5 Series最便宜的那款稅後落地也要48萬,加按揭利息甚至不止這個價格!而同樣一款抵押車僅需26萬左右,這是價格的對比!我們來分析虧損值,開一年後,同樣的一款車最少虧15%以上,到中古車市場評估才賣37萬以內,無形當中你虧了10萬,我們算算同款抵押車,評估後賣掉還值個22萬左右,也就是開一年也才虧4萬,折損值比正規車少一半以上,同樣的車同樣的使用同樣的裝逼,你賺了這6萬沒有?誰的車也不會開一輩子,開一年半載的你想換車了,上半年開5系,下半年開賓士E系,或者換個奧迪A6開開,買過戶車你能捨得這樣換車開嗎?每過戶一次虧損更多,然後糾結這種資料,一大堆的理由砍你的價格,開到老掉牙了才無奈的去中古車甩賣。
答:抵押車分兩種:
第一種抵押車是抵押公司或典當行的絕當車。也就是借款人在規定時間內,不來贖車。典當行為了回籠資金,只能將車輛債權(附帶車輛)轉讓到車行,車行將其車輛附帶債權出售給需要購買抵押車的顧客,由於車主有可能繼續贖車,所以,車輛不可以過戶。由於原車主違約在,所以實際有可能繼續贖車,所以,車輛不可以過戶。
由於原車主違約在先,所以實際擁有車輛的客戶,可以上保險,可以正常年審,車主如果贖車,會按照轉押給你的價格,加上利息來贖車。
第二種抵押車是車輛狀態顯示“查封車”,原車主在購買時會把“登記證書”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車輛狀態顯示“已抵押”,車主隨後因資金問題需要貸款,會把車輛再次質押給典當行,當車主,不能按期償還典當行的資金時,典當行就將車輛附帶債權轉讓給車行,或者客戶,然後抵押“登記證書”的金融機構(銀行或者信用社等)向法院起訴查封這輛車,隨後車輛登記狀態會顯示“已查封”。新交通法裡查封車的定義是禁止該車輛交易過戶,因此出現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抵押車。
何為“查封車”,雖然聽起來不太舒服,不過查封車可以正常上路,購買保險,按時進行車輛年檢,因為我們有原車主的質押借款協議,這就是我們的財產。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機動車作為動產,所有權變動以交付為標準。機動車形式證上的登記人不具有物權效力,只是行政部門對車輛的管理手段。司法實踐中,機動車不僅作為買賣的,而且已經具備融資的功能,導致出現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