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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目前外匯市場可以分為三大板塊:第一大板塊是銀行間外匯市場。
①銀行間外匯市場
②零售外匯市場
以下我們用一張圖來描述一下中國現階段外匯市場的分佈狀況:
以上,我們大致分析了目前國內外匯市場基本結構。但是筆者也注意到中國正在朝外匯期貨上發展。如前段時間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已上報證監會的外匯期貨(交叉匯率期貨),估計有望實現上市。
下面我們主要針對國內的外匯保證金業務展開 ,當下流行的網際網路炒外匯,也就是我們上文提到的第三大板塊外匯保證金市場。
所謂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是指以獲取外匯交易盈利為目的,實際投資一定數量資金作為交易保證金,便可按一定的槓桿倍數將保證金金額放大,從而使實際進行的外匯交易合同金額超出投資者實際投資的交易保證金金額。
外匯保證金交易法規政策彙總
外匯保證金交易政策變革歷程:
時間回到現在,我們可以確定地得出結論:外匯槓桿交易在中國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不管國內正規經紀商(受註冊地金融局監管)在國內展業還是其他套牌從事外匯業務的國內黑平臺,只要開展國內網際網路外匯槓桿業務,均屬於非法經營或者詐騙。2018年註定是整頓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一年,外匯交易也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一樣永遠不會消失,只會以另一種形式升級,我們不排斥金融創新,但是也要同時考量創新的同時伴隨著法律風險和金融風險。那麼現階段國內網路炒匯的運營現狀和模式又是如何?
目前國內外匯保證金市場中存在兩類交易平臺:一類是直接參與國際外匯市場交易的真平臺,第二類屬於套牌或者仿冒境外正規經紀商,以直接參與國際市場對衝,高額回報為誘餌,實際從事詐騙、傳銷、非法集資的偽平臺。從上文中國對外匯保證金監管政策可得治:網路上各類外匯平臺根本無法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均屬於非法展業。當然,第二類偽造、套牌、仿冒境外正規經紀商,本身屬於虛擬外匯交易,涉嫌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在此不再贅述。而第一類外匯交易平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境外金融機構如在中國境內展業須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並在境內設立服務實體,辦妥工商、網信、稅務等手續。而根據現行的政策,這些國外外匯經紀商根本無法取得國內展業牌照,只能在境內發展代理商的形式展業。
國內現存的第一類外匯交易的交易模式以及入金形式也不盡相同。交易形式目前主要包括STP模式、DD/MM做市商模式、ECN電子自動撮合成交模式、MTF多邊交易裝置模式。其實也可以劃分為三類:直通式處理模式、做市商模式、電子通訊網路模式。當然,根據實質訂單去向也可歸分為二類:即對衝交易模式和吃單模式。為了更加直觀展示,我們以下圖作簡要概括:
上圖直觀地展示了外匯交易模式,無外乎兩種:對衝和對賭。由於對衝模式盈利空間小,大部分經紀商都採用對賭模式。當然從一些外匯經紀商的入金模式也可發現資金並未流到境外,而是多方輾轉後流到境內個人或者公司賬戶。受中國外匯管制政策影響,這些入金都是以人民幣入金,而外呼交易賬戶則在短時間內自動呈現為美元資產,這是顯然有違常理的。
既然在中國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屬於違法金融活動,那麼各方,包括外匯經紀商、代理商、交易輔助者(不限於支付機構、廣告運營商、網站製作者、軟體開發商)、交易者應承擔什麼責任?各方法律關係如何定性呢?
1、外匯交易經紀商、代表處與投資者關係:雙方系合同關係,至於系何種合同關係,我們參照國內法院對於內盤交易所與投資者關係進行定位:一般認定為買賣合同關係、委託理財合同關係等。
2、國內代理商與投資者關係:雙方之間如簽訂具體合同,則以具體合同定性,如未簽訂則可認定為居間合同關係、委託理財合同關係、經濟合同關係等。
根據中國外匯相關法律政策、司法解釋可以得知: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一律不得擅自經營外匯交易活動,故擅自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雙方屬於違法行為。那麼交易參與各方在現有法律政策框架內,各自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具體根據業務模式可能有所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