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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早就已經不是什麼新鮮東西了,但我卻在三更半夜接到老家親戚的電話,回答了一通關於P2P網貸的事情。忽然發現,普通百姓可能對於P2P網貸了解的並不多,盲目的被侵害權益的依然不在少數。

P2P平臺不是貸款方

P2P平臺並不是像銀行或小貸公司一般,直接發放自己持有的貸款給借款人。實際上,是有使用者藉助P2P平臺進行理財投資,這些投入的款項被P2P平臺用來發放給需要借款的人,這便是最普遍的網貸模式。

簡單一點就是,借款關係的當事人是投資理財者和借款者,並非是P2P平臺,平臺僅僅是提供了一個交易的平臺而已,屬於中介方。真正意義上的借貸雙方可能是完全不認識、完全不了解的陌生人。

比如,A投入1萬元,平臺將該1萬元發放給了B,那麼實際上借貸雙方是A和B,平臺只是相當於中介方。

實際運營中可能存在很多個B,也就構成了向不特定多數人發放貸款的情形,而這是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想要投資P2P的請務必清楚這一點!!

P2P平臺的利潤模式

既然借貸雙方跟平臺無關,那麼平臺是如何實現利潤的?

其實很簡單,投資理財需要向平臺支付一定的服務費,申請貸款也需要向平臺支付服務費,這是P2P平臺獲取利潤的原始手段。

另外,平臺承諾給投資者的收益有天然的風險不能兌現,這筆無法兌現的投資歸屬於平臺(部分平臺會惡意製造不能兌現的風險,以侵佔投資者的合法投資)。

為什麼是P2P平臺在催要貸款?

在投資者和P2P平臺之間往往有類似的約定:平臺作為擔保方為投資者的投入進行擔保,或平臺支付對價受讓擔保方未實現的債權。如此,P2P平臺或者以擔保人的身份,或者以債權受讓方的身份進行追償。

某些情況下,平臺既是擔保方又是受讓方。所以,P2P平臺的催要所得款項是直接歸屬於平臺自身的,要的越多平臺就獲利越多,所以平臺往往會主動催收。

實際上P2P平臺的該種運作模式在法律上是有異議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網貸平臺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所以P2P平臺的擔保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而受讓債權這一做法,由於法律並未明確禁止故得以大行其道。實際上,法院對該做法是持否定態度的。北京市朝陽法院就曾經給銀監會提出司法建議,明確提出P2P平臺及其關聯方不得以代為清償債務的方式從出借人處受讓債權。

到底要還多少的本金和利息?

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借款人需要歸還的借款本息不需要超出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的本息總額。

所以,那些鼓吹、宣揚以年利率36%為紅線的人絕對是騙子,騙取借款人多餘部分12%的利息的。

本金部分,如果平臺在發放貸款的時候扣除了一部分金額,那麼不論該部分金額的性質是所謂服務費還是利息,實際拿到手的才是本金。平臺提前扣除利息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合同上約定的借款金額不算數,實際拿到手的才算是本金!利息部分,也只能是以拿到手的部分來進行計算,且年利率不能超過24%,超過部分不需要歸還!

按照本金*期數*24%/12的方法可以計算出利息,如果已經歸還的本息超過了上述方法計算的本息總額, 不需要歸還的。

平臺倒閉了怎麼歸還貸款?

在國家的大力整頓下,有相當一批P2P平臺因為涉及非法經營而被取締,相應的APP也下架,借款人的還款渠道被堵死了,如白領貸、校園貸等。部分借款人出現了無法歸還貸款的現象。

如果經過自己核算,平臺出借的款項沒有超出24%的標準,那麼借款人還負有歸還貸款的法定義務。按照法律規定,因債權人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辦理提存,相應的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對於沒有超出24%標準的借款人來說,可以去當地的公證部門辦理提存,或向當地公安機關求助。

不還貸款會影響個人信用?

在中國,個人信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的徵信,一是法院系統的失信名單。

關於個人徵信,這需要P2P平臺主動接入央行的個人徵信系統,在P2P平臺發現借款人不按期還款時上報給央行,再由央行稽核後載入個人徵信系統。

實際上,平臺主動尋求接入徵信系統等於是將自己暴露給央行監管,平臺自己也心有餘悸,畢竟不光彩的事情做得太多。目前市面上留下的P2P平臺與個人徵信系統接入的並不多。所以一般不需要擔心個人的徵信被影響,當然,該還的錢還是要還,做人得有誠信。

關於法院的失信,這需要入審理後的強制執行階段,法院來進行操作。

實踐中,P2P平臺敢於去法院起訴的不多,畢竟,違法收取利息、違法暴力催款如此普遍,到法院起訴就不可能獲取超出法律規定的非法利潤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最新發布的善意文明執行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了“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該種態度將來必定會影響P2P案件的整個審理與執行。

遇到暴力催收怎麼辦?

套路貸、暴力貸、強制裸貸等等是國家目前整頓的重點之一,目的就在於肅清黑惡勢力、淨化市場環境。

P2P平臺如果採用暴力或者非暴力的辱罵、騷擾、恐嚇等形式進行催要貸款,或者逼迫寫下欠款證明、收取高額利息、惡意製造違約等情形的,均屬於違法!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此種情況,應立即與公安機關報警聯絡,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凡屬於黑惡勢力的,必將遭受法律懲處!

金融創新是好事,但是違反法律規定就不可以了。希望P2P行業可以認認真真、誠信合法經營,貪圖暴利、違法勾當是註定走不長遠的。也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多了解下P2P的法律知識,不要白白成了被宰的楊白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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