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那麼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應計入所得中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是合夥企業虧損的情況,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法人合夥人的盈利,即意味著您基金公司可以在會計上確認投資損失,但是稅法上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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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
二、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五、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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