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眾多理財產品走進了千家萬戶。福斯的儲蓄習慣,逐漸被理財習慣所代替。
目前的理財產品,主要有正規金融機構發行的基金、銀行理財、信託產品、保險產品、資管計劃等。當然也有P2P這樣的非正規產品,不過風險很大。
買了基金髮生虧損,就自認倒黴嗎?不少朋友都有在銀行購買基金的經驗。由於金融市場和理財產品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而且合同一般非常複雜,大部分投資者並不是特別了解,基本都是在銀行的理財經理的主動推薦下購買的,通常也不會特別仔細地去看合同。常常是頭腦一熱,稀裡糊塗就買了。
買基金自然是有賺有賠。投資者買了基金髮生虧損,是不是都一律得按照“投資有風險,購買需謹慎”的說法,自認倒黴呢?
答案是否定的。國家法律認為,投資者也是消費者,也要保護其合法權益。
國家是怎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的?金融市場的首要原則,是“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意思是:金融機構作為國家批准設立的專業機構,要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投資者作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理性人,要承擔市場變化和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
但是,賣者盡責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就是說,只有金融機構履行了應盡義務,投資者才要承擔投資風險。如果金融機構存在虛假宣傳、誇大事實、保證穩賺不賠、避重就輕、故意誤導、有意隱瞞等違規行為,導致投資者被蒙了,那對不起,投資者不應該承擔損失。這種情況在中老年人身上更多,可能是糊里糊塗買了不知情的產品,就像新聞報道的,本來是去存款,結果買成了保險產品。
國家對金融機構銷售理財產品規定了非常詳盡的義務。如果你購買基金時,金融機構存在著違規行為,那麼就有可能賠償你的部分甚至全部損失。
實踐中有成功索賠的例子嗎?答案是肯定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要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在投資者索賠時,只要金融機構存在違規行為,就可能獲得賠償,免於承擔不該承受的損失。
2018年,建行北京一家支行被判賠償投資者100%的虧損。理由是,這名投資者是保守型,不應購買高風險的基金產品。如果沒有銀行的主動推薦,投資者就不會買,從而也不會發生虧損。
2018年,平安銀行北京一家支行被判賠償投資者20%的虧損。理由和上面案例一樣,這名投資者是穩健型,銀行不應該向其推薦高風險產品。
2017年,工行南京一家支行被判賠償投資者100%的虧損。理由是,銀行只是張貼了一張風險提示函,不能充分地向投資者告知產品具體有哪些風險。
當然,投資者要秉持維權有度的理性觀念。如果是自己的投資決策出了問題,導致發生了虧損,應當自己承擔。只有在購買時金融機構沒有完全盡責,才能有底氣地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