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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譯者一介庶民,系基於公開資料撰寫,僅作為資訊交流之用,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進入21世紀第一個十年以來,隨著來自矽谷和車庫的青年們從舊勢力挑戰者的角色,藉助科技手段和商業規律,以人類商業文明中前所未有的速度成長各行各業的新霸主,監管者和社會大眾的浪漫主義色彩中逐漸滲入擔憂與困擾:是否屠龍的少年已變為數字時代的利維坦?歐盟最早開始採取行動,先現後對網際網路巨頭們實施多項反壟斷調查。

如果說由於這些巨頭悉數來自美國,所以美國政府更願意用貿易保護的標語來批評歐洲的話,2016年美國大選之後,圍繞社交媒體操縱選舉的指責,才讓美國兩黨首次真正重視這個“燈下黑”現象。

2019年,美國國會反壟斷委員會啟動對網際網路巨頭長期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壟斷、抑制競爭、侵害使用者隱私、破壞新聞出版多元化等問題展開調查,併為此召開7輪聽證會,終於在2020年10月初正式釋出長達450頁的調查報告《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數字市場競爭的調查》)

報告開宗明義,指出此次調查由兩黨共同發起,非某一黨派之政治訴求。報告中中詳細闡釋了亞馬遜(NASDAQ:AMZN)、谷歌(NASDAQ:GOOG)、臉書(Facebook,NASDAQ:FB)和蘋果(NASDAQ:AAPL)的壟斷行為(後文簡稱為GAFA)。

報告論點直指各家公司的壟斷機制,多重舉證,論據詳實,相關證據來自委員會專家、律師、學者、GAFA前僱員、GAFA按國會要求所遞交的內部檔案和通訊記錄、GAFA的CEO們於國會聽證會證詞、競爭對手、風險投資人、平臺商家、上下游供應商和消費者等幾乎市場各方聲音。

這份報告的出臺,標誌著國會對於網際網路巨頭反壟斷的鍘刀已經舉起。2020年10月20日,美國司法部正式提起對Google公司的反壟斷起訴。如果通讀此份報告,不僅不會驚訝於執法部門的行動迅速,而且會發現這可能僅僅是個開始,對於四巨頭的訴訟很可能曠日持久。

而我突然想對此份報告重點內容進行翻譯是何緣起?

在閱讀此調查報告後,我深感不論作為投資者,或網際網路從業者、管理者、監管政策制定者,甚至準備寫畢業論文的研究生,都能從報告中大有收穫。本報告調查之詳實,論證之嚴謹,對各家巨頭商業模式理解之通透,令我大開眼界。

國會對於網際網路巨頭市場支配地位的調查分析過程,恰恰也對是它們的商業模式、核心競爭壁壘,網路效應價值的分析過程,以至於委員會也曾多次在文中頗為不悅地承認某巨頭的某業務模式或某次收購為其帶來了強大的“護城河”。

可以說這份調查報告不失為一份從商業競爭層面(非財務或公司管理層面)對於網際網路巨型平臺企業的極佳投資分析,內容質量遠在絕大多數國內券商研究報告(隨時不忘黑券商研報,但是這次真的不帶感情色彩,畢竟哪家券商也沒能力請GAFA的CEO們逐一接受訪談,而且這訪談不是路演,而是司法聽證)。

又或者,如果說金融機構可以大到不能倒,那麼具備強大網路效應的網際網路企業則更像是“大到不能停”,自身規模越大,生態構建越充分,膨脹越迅速。

以上原因構成了我翻譯本報告的初衷。但是如果只是逐字翻譯,機翻一遍後花些功夫檢查修改即可,意義不是很大,不願讀450頁英文報告的人,大概也不會認真讀等量的中文報告。

另一方面,基於我個人的興趣點以及有限的個人時間,我會著重介紹翻譯產業結構、各家公司商業模式及核心競爭力、重要商業節點等,而對於各類舉證和相關方證詞,我會挑選個人認為較為有商業啟發性或有趣味的例子進行介紹,不會全部翻譯。

此外,由於才疏學淺,為避免誤導他人,對於法律條款等方面的介紹或在重要地方以原文呈現,或僅做總結性描述。

最後要說明的是,雖說是翻譯,但更多是處於自發興趣,目的是為了自己更好地理解網際網路巨頭的商業模式演進、洞察網路效應的構建歷程和強弱差異,因此:

1、此次翻譯將毫無疑問是節選和意譯的,並可能存在諸多疏漏;

2、在一些段落後將有我本人的思考體會,此類文字將以(藍色字型)標註。

3、考慮到保證基本的閱讀體驗,故將分批呈現。為保證順序準確,將完整列示各章目錄,方便對應查詢。

01INTRODUCTION(導言)A. Chair’s Foreword(主席前言)

2019年6月,國會司法委員會在反托拉斯法、商法和行政法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的領導下,對線上競爭狀況(the state of competition online)展開了兩黨調查。小組委員會自上而下地進行了市場審查,研究了亞馬遜、蘋果、Facebook和谷歌的統治地位,及其如何透過各自的商業行為來影響我們的經濟和民主制度。

此外,小組委員會對現有的反托拉斯法,競爭政策及當前的執法行為進行了審查,以評估其是否足以解決數字市場(digital market)中的市場支配地位和反競爭行為。

在調查中,我們從這幾家企業及第三方收集了廣泛的證據,總計近130萬份文件。我們舉行了7次聽證會來審查線上市場力量的影響——包括對自由和多樣化的新聞出版、創新和隱私的影響。最後的聽證會是針對調查期間所發現問題提出潛在解決方案,並提出本報告的建議。

在展開調查的一年後,我們收到了被調查公司的執行長Jeff Bezos,Tim Cook,Mark Zuckerberg和Sundar Pichai的證詞。在將近六個小時的時間裡,我們一直在尋求答案,包括關於他們的反競爭行為,利用、鞏固和擴充套件其在數字市場上的支配地位的證據。他們的回答通常避重就輕,並提出新的問題用以質疑相關調查是否符合公眾監督範疇。

儘管這四家公司的業務模式各有不同,但透過對他們的商業行為進行研究,我們發現了幾個普遍存在的問題。

首先,每個平臺現在都充當著一類關鍵分發渠道的看門者角色。透過控制市場準入,這些巨頭可以自行挑選整個經濟中的贏家和輸家。他們不僅擁有巨大權力,而且濫用權力,包括收取高昂費用,對合同條款施加壓力以及從依賴該平臺的個人和企業提取有價值的資料等。

其次,每個平臺都利用其看門人位置來維持各自的市場力量(market power)。透過控制數字時代的基礎設施,它們可以對其他企業進行監視以確定潛在的競爭對手,並最終透過收購、抄襲複製或直接搞垮競爭對手等方式消除競爭威脅。

最後,這些公司濫用其作為中介(intermediary)的角色,以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其市場支配地位。不管是透過自我優先(self-preference),掠奪性定價還是排他性行為,處於支配地位的平臺都在利用自己的力量來變得更具統治力。

簡而言之,曾經風靡一時,用於挑戰現狀的創業者已經成為了如上個時代的石油大亨和鐵路大亨一般的壟斷者。儘管這些公司為社會發展帶來顯著價值,但是FAGA的統治力也讓社會付出了相應的代價。

這些企業通常會在運營市場的同時下場參與競爭,而這種局面也能讓它們在給其他市場參與者制定一套規則的同時,自身卻執行另一套規則,或者以自己的標準來監管除它們之外的其他市場參與者。

這些巨大而持久的市場力量產生的影響代價高昂。小組委員會的一系列聽證會提供了重要證據,它們表明了這些巨頭以削弱企業家精神,降低美國人的線上隱私權,破壞自由和多樣化的媒體活力等方式來實現自身的統治地位。結果是帶來更少的創新,消費者更少的選擇權以及對民主制度的削弱。

將近一個世紀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曾寫道:“我們必須做出選擇。我們可以擁有民主,或者我們的財富可能集中在少數人的手中,但二者不可兼得。(We must make our choice. We may have democracy, or we may have wealth concentrated in the hands of a few, but we cannot have both.)”這些話在今天聽來,反而更具緊迫性。

儘管我們並不期望所有成員都同意本報告中的每項發現和建議,但我們堅信,在調查過程中產生的全部證據表明迫切需要採取立法行動,推行改革。這些公司擁有太多權力,必須限制這種權力並使其接受適當的監督。我們的經濟正在受到威脅。

作為經濟自由的憲章,反托拉斯法是開放和公平市場的支柱。在過去的一個世紀中,面對強大的壟斷者(無論是鐵路大亨,石油大亨還是貝爾電話公司和微軟),國會都採取了行動以確保沒有一家佔支配地位的公司可以掌控我們的經濟或民主。

今天,我們面臨著類似的挑戰。國會(而非法院,機構或私人公司)制定了反托拉斯法,而國會必須引領當今和未來經濟現代化的道路。我們必須更新法律,以確保我們的經濟在數字時代保持活力和開放。

……(一些對反托拉斯法執行方式改進陳述,略。)

小組委員會根據大量事實生成這份報告,其中包括1,287,997份文件和通訊記錄;38位證人的證詞;跨越1,800多頁的聽證記錄;來自各個政治領域的60位反托拉斯專家提交了38篇論文;以及對240多個市場參與者、被調查平臺的前員工以及其他個人的採訪,總計耗時數千小時。

小組委員會還與行業和政府證人舉行了聽證會和圓桌會議,與各領域專家進行了磋商,並對行業參與者和監管機構提供的大量證據進行了認真的——有時是艱苦的——審查工作。(閱讀和翻譯這段文字時,不禁感嘆資料收集之廣泛,想象調查之艱辛,令人肅然起敬。)

……(相關法律條款和宣告,略。)

B. Executive Summary(摘要)1. Subcommittee’s Investigation(小組委員會的調查)

2019年6月3日,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宣佈對數字市場競爭發起兩黨調查。此次調查的目的是(1)記錄數字市場中的競爭問題; (2)檢查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是否從事反競爭行為;(3)評估現有的反托拉斯法,競爭政策和當前的執法水平是否足以解決這些問題。

……(說明性陳述,略。)

2. Findings(調查結果)a. Overview(概述)

開放的網際網路為美國人和美國經濟帶來了巨大的好處。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它創造了大量的經濟機會,資本投資和教育途徑。COVID-19疫情更凸顯了對於工人、家庭和企業而言可負擔的、有競爭力及廣泛可行的網際網路訪問的重要性。

小組委員會調查的線上平臺企業GAFA作為日常交流通訊、資訊傳播以及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基礎設施,在社會和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9月,這些平臺的總市值超過5萬億美元,佔標準普爾100指數總市值的三分之一以上。隨著我們繼續將日常工作、商貿往來和交流溝通轉移到線上,這些企業將越來越深層次地交織在我們的經濟和生活中。

在上一個十年中,數字經濟已經高度集中並且易於形成壟斷。小組委員會調查的幾個市場,例如社交網路,線上搜尋和線上廣告,均僅由一兩個公司主導。GAFA掌握了對關鍵分發渠道的控制權,成為看門人。在未來十年內,這些公司可能會佔到全球經濟總產值的30%。

在與小組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訪談中,許多企業描述了佔市場主導地位的平臺如何利用其看門人角色來設定條件並尋求讓其他競爭者讓步,而這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不可能存在。與小組委員會工作人員交談的市場參與者們表示,他們依賴這些平臺來觸達使用者和市場需求,並需要為此做出讓步。雖然這會對經濟造成重大損害,但是由於缺乏選擇權,這種傷害反而成為了“經商成本”。

這種強大而持久的市場力量是由於多種因素造成的,其中包括這些平臺公司進行的大量收購。在過去十年中,GAFA合計收購了數百家公司。在某些情況下,占主導地位的公司顯然會透過收購新生的或潛在的競爭對手來消除競爭威脅,或維持並擴大自身主導地位。

而在其他情況下,占主導地位的公司先收購較小的公司,隨後關閉它們或完全停止提供相關產品——這種交易被成為 “殺手級收購”(killer acquisition)。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反托拉斯機構並未根據《克萊頓法案》核查相關收購行為是否會大幅減少競爭或傾向於壟斷。例如,在Facebook的近100項收購中,聯邦貿易委員會僅對Facebook於2012年收購Instagram的交易進行了審查。

在調查過程中,委員會發現了Facebook壟斷的證據。Facebook強大的網路效應使市場趨向於壟斷,例如Facebook在其自身產品體系(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和Messenger)內部的競爭比與市場上其他競爭對手之間更加激烈。

2020年9月24日,《消費者報告》釋出了一項題為“感知平臺:消費者對線上平臺企業競爭和公平性的態度”的調查。調查結果包括:

•85%的美國人對平臺儲存的資料量感到關注,81%的受訪者擔心平臺正在收集和儲存這些資料以建立更全面的消費者資料。

•58%的人對於使用線上平臺購物或搜尋時得到的搜尋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並不報以信心。

•79%的人表示,大型科技企業的併購行為不公平地損害了市場競爭和消費者的選擇權。

•60%的使用者支援政府對平臺施加更多監管,希望制定不同平臺間資料互通功能,以使使用者在不丟失重要資料或連線的情況下更輕鬆地從一個平臺切換到另一個平臺。

(讀到這裡是否有同感?如果有——我相信多多少少會有——則很好地證明了經濟規律的普適性。)

b. Facebook

Facebook已經壟斷社交網路市場。該公司CEO Mark Zuckerberg與高管的內部溝通表明,Facebook透過收購對其有競爭威脅的企業以維持和擴大其市場主導地位。

例如,該公司的一位高管將其收購戰略描述為“鞏固” Facebook地位的“土地爭奪” ,而Zuckerberg則表示,Facebook“很可能隨時購買任何有競爭力的初創公司”,並認為Instagram對Facebook構成了威脅。

Facebook的壟斷地位已牢固樹立,不太可能受到現有及新進入者的挑戰。在2012年,其CFO的內部簡報中將公司的網路效應描述為“飛輪”。該文稿還表示,Facebook的網路效應“與日俱增”。

Facebook釋出的最新檔案顯示它已將社交網路市場推向了壟斷地位,其認為當前自家產品序列間的競爭比來自任何其他公司的競爭更為重要。這些檔案包括Facebook高階資料科學家兼經濟學家Thomas Cunningham於2018年10月釋出的備忘錄。Cunningham備忘錄指導了Facebook的增長戰略,特別是關於Instagram的發展。

他解釋到:

“問題是我們如何定位Facebook和Instagram,使其不互相競爭。令人擔憂的是,Instagram將會達到一個臨界點… 當時Instagram和Facebook之間發生了殘酷的內鬥,局面非常緊張。早在Kevin Systrom還在公司的時候,他希望Instagram能夠自然發展。但Zuckerberg明確表示“請勿與我們競爭”…這是內部壟斷。如果您擁有兩個社交媒體應用,則不應允許它們互相支援。”

Facebook還透過一系列反競爭行為來維持壟斷地位。該公司利用其資料優勢建立了卓越的市場情報用以識別新生的競爭威脅,然後再收購、複製或殺死這些公司。一旦成為市場主導者,Facebook會根據是否將其他公司視為競爭威脅來有選擇性地實施其平臺政策,這樣便可以在削弱其他公司的同時有利於自身的產品和服務發展。

而在缺乏競爭的環境中,Facebook平臺的質量逐漸惡化,導致更差的使用者隱私保護行為,且平臺上的錯誤資訊急劇增加。

c. Google(谷歌)

Google在通用線上搜尋(general online search)和搜尋廣告市場上處於壟斷地位。Google的市場支配地位源自於其高進入壁壘,這其中包括點選和查詢資料(click-and-query data)以及Google在全球大多數裝置和瀏覽器上廣泛取得的預設安裝地位。

眾多實體——包括大型上市公司、小型企業和企業家——都依靠Google獲得流量,沒有其他搜尋引擎可以代替Google。

Google透過一系列反競爭策略保持了對通用搜索的壟斷地位。其中包括一項旨在破壞垂直搜尋(vertical search)服務提供商的激進運動,因為Google認為這對其是重大威脅。

檔案顯示,Google利用其搜尋壟斷地位,透過來挪用第三方的內容、施加搜尋懲罰以對第三方垂直搜尋服務提供商的排序進行降級,與此同時提升自家垂直搜尋服務的顯示次序——儘管這些服務的質量遠不如第三方產品。

自從壟斷了通用搜索功能以來,Google不斷在其搜尋結果頁中新增廣告和Google自己的內容,並對付費廣告和自然搜尋結果之間的區別進行模糊處理。這些策略的結果是Google獲得了網際網路上更多流量,而客戶則必須向Google持續增加廣告費用。許多市場參與者將Google當作看門人,即使其搜尋頁面與使用者真實需求相關性較低,使用者也會被Google勒索訪問。

Google保持對通用搜索壟斷地位的第二種方式是借用一系列合同條款來反競爭。在2005年完成對Android作業系統的收購後,Google使用了合同限制和專有條款,將其在搜尋領域的壟斷地位從桌上型電腦擴充套件到了移動端。

檔案顯示,Google要求智慧手機制造商預先安裝Google旗下的應用程式,並賦予其預設使用狀態,從而阻礙了線上搜尋和其他領域的市場競爭。隨著搜尋活動現在從移動端向語音識別遷移,第三方採訪表明Google再次尋求透過類似的做法來保持其對語音搜尋入口的壟斷地位。

自從佔領線上搜尋市場以來,Google的業務線已擴充套件到多種領域。如今,Google在整個數字經濟中已無處不在,成為線上產品和服務的核心基礎設施。Google現在擁有世界上最受歡迎的瀏覽器Chrome,它是通向網際網路世界的重要入口。Chrome曾被Google用於保護和向自身其他條線的產品導流。

Google現在透過Google Maps佔領了80%的導航地圖服務市場。Google正是透過反競爭性收購來實現對這一市場的控制權,並正在利用地圖服務來提高其在搜尋和廣告領域的市場地位。Google如今還擁有另一個核心平臺Google Cloud,並正在為其投入重金進行大量收購行為,力圖將自身打造為物聯網技術的主導者。

Google公司內部通訊記錄還顯示其利用資訊不對稱優勢來密切跟蹤全市場實時資料。鑑於Google當前的規模體量,它可以獲得近乎完美的市場情報。在某些情況下,Google暗中設定應用程式——例如Android Lockbox之類的專案——來更緊密地追蹤其潛在和實際競爭對手。

Google的每項服務都為其提供了大量使用者資料,從而增強其在整個市場中的主導地位,並透過網路廣告獲得更多利潤。Google透過打通旗下各類產品和服務,逐漸成長為盤根錯節的壟斷生態系統。

d. Amazon(亞馬遜)

Amazon在美國線上零售市場中長期佔據市場支配地位。儘管經常有人Amazon已控制美國40%的線上零售市場份額,但這一資料很可能被低估了。我們估計其真實市場份額不低於50%。

依靠其市場支配地位,Amazon在與第三方賣家打交道時的話語權持續增強。

Amazon的壟斷地位體現在,許多中小型企業發現如果不使用Amazon,那它們將無法找到可行的替代方案可以觸達線上消費者。Amazon在全球擁有230萬活躍第三方賣家,近期一項調查估計其中約37%的賣家(約850,000個賣家)依靠亞馬遜作為唯一的收入來源。

Amazon透過收購包括Diapers.com和Zappos在內的直接競爭對手來幫助其實現目前的市場主導地位。此外,Amazon透過收購與其主業相關的其他市場上的企業來擴充其使用者資料庫,進一步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Amazon對諸多業務條線的強大控制力和觸達能力使其能透過遏制自由和公平競爭的方式實現自我優先的目標,損害競爭對手利益。

Amazon在對待第三方賣家時採取了廣泛的反競爭行為。在公開場合,Amazon將第三方賣家描述為“合作伙伴”。但是內部檔案卻顯示,該公司秘密地將其稱為“內部競爭對手”(internal competitors)。Amazon同時擁有自營和第三方平臺的雙重角色,這從根本上存在利益衝突。

這種衝突會誘使Amazon利用其對第三方賣家資料和資訊的訪問,以及其他反競爭行為來擊敗對手。

(聯想到國內電商圈令人深惡痛絕的“二選一”策略。京東、拼多多、格蘭仕也曾先後向反壟斷部門起訴阿里。另一方面,京東與亞馬遜主營業務模式的對比,以前是,未來也仍是極有意思的題目。)

語音助手生態系統是一個新興市場,且非常傾向於鎖定客戶和具有自我優先的特徵。Amazon透過收購競爭性或互補性技術,疊加折扣價出售策略,迅速鋪開其語音助手Alexa生態系統。Amazon在這個市場上的早期領導地位使其能夠收集高度敏感的消費者資料,並將其用於促進旗下電商和Prime Video等條線的業務發展。

最後,亞馬遜網路服務(AWS)為許多與Amazon競爭的企業提供了關鍵的雲基礎設施服務。這也造成了潛在的利益衝突。在這種情況下,雲客戶被迫考慮持續使用競爭對手Amazon提供的服務,而不是為其業務選擇最佳技術。

e. Apple(蘋果)

Apple在移動作業系統市場上長期佔據支配地位。這種支配地位體現在Apple電子裝置均安裝iOS作業系統,Apple可以透過iOS系統控制應用軟體的分發。這導致其在iOS移動應用商店市場擁有壟斷地位,控制了全美超1億部iPhone和iPad使用者的訪問入口。

App Store成立於2008年,隨後徹底改變了移動裝置上的軟體發行方式,減少了應用程式開發人員的進入門檻,併為消費者帶來了更多選擇。儘管如此,Apple還是利用其對iOS和App Store的控制來設定競爭壁壘,歧視和排斥競爭對手,並優先服務於自家產品。

Apple還透過盜用競爭性敏感資訊來操縱利用應用開發者,並透過App Store嚮應用程式開發者收取超越自由競爭市場應有水準的高昂費用。由於存在網路效應、高准入門檻和移動作業系統市場的高轉換成本,Apple得以保持其市場主導地位。

Apple主要是一家硬體公司,其大部分收入來自電子裝置及配件的銷售。但隨著諸如iPhone之類的產品市場的成熟,Apple已經變得越來越依賴於其應用和服務的銷售,以及在App Store中收取佣金和費用。

Apple的壟斷地位導致了對競爭對手和市場競爭本身的傷害,降低了應用程式開發人員的水準和創新能力,提高了價格,並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空間。

f. Effects of Market Power(市場力量的影響)

小組委員會還研究了數字市場中的市場力量對新聞出版,創新,隱私和資料等其他相關事項的影響。

在此過程中,小組委員會收到的證詞和文件表明某些線上平臺的主導地位減少了可信新聞源。在幾份文件中,新聞出版商對具有市場主導地位的網際網路平臺和新聞組織之間“不斷加劇的權力不對稱性”所帶來的影響表示關切。

其他出版商表示,他們“越來越仰賴”這些網際網路平臺,尤其是Google和Facebook。Google和Facebook對新聞的分發和盈利模式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損害了高質量新聞源,COVID-19疫情進一步凸顯了社會的這種擔憂。

線上市場力量的崛起也嚴重削弱了美國經濟中的創新和企業家精神。例如,一些風險投資人向委員會報告說,存在一個對於創新的“殺戮地帶”(kill zone),可以將佔市場主導地位的平臺企業與競爭壓力隔離開來,因為投資者不認為創業企業進入巨頭盤踞的領域能帶來投資價值。其他投資者則表示,他們避免為和巨頭產生直接或間接競爭的創業者提供資金。

此外,由於美國缺乏足夠的隱私保護措施,持續收集和濫用消費者資料已經成為衡量市場支配地位強弱的一項指標。網際網路平臺很少向消費者直接收費——產品看似“免費”,但可透過人們的資料實現變現。

在沒有真正的競爭威脅的情況下,支配地位的公司提供的隱私保護少於它們在充分競爭市場所需提供的,且隱私保護的質量持續下降。這造成的結果是消費者被迫要麼使用隱私保護措施差的服務,要麼完全放棄該服務。

最後,這種市場支配力量可能會破壞政治和經濟自由。小組委員會發現,在需要依賴網際網路平臺企業開展業務的市場參與者中普遍瀰漫著一種恐懼感。許多人表現出不安,因為他們的生計被可以隨意濫用權力的巨頭握在手中。

此外,司法人員也發現,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企業往往屢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這引發了平臺企業是否將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質疑。最後,隨著平臺的市場力量不斷增長,其對政府決策過程的影響與日俱增。透過直接遊說、資助智囊團、資助學者等方式相結合,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企業得以擴大它們的影響範圍,進一步按照他們希望的樣子去塑造治理和監管方式。

3. Recommendations(建議)

……(國會小組委員會闡述對於現行反托拉斯法和執法行過程的陳述,略。)

a. Restoring Competition in the Digital Economy(恢復數字經濟領域良性競爭)要求平臺企業從公司架構中剝離或禁止從事與平臺主業相近的業務條線;非歧視性要求,即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臺的自我優先策略,要求平等對待市場上的產品和服務。資料互通與可移植性,即要求具有支配地位的平臺將其服務與市場上各類網路相相容,並使內容和資訊更容易在各類服務和網路間進行移植。推斷性禁止(Presumptive prohibition)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企業未來的併購行為。為新聞出版商提供安全庇護。禁止濫用優越的議價能力,即禁止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企業從事源自其市場主導地位的合同事項,並要求對依賴於市場支配地位平臺的個人和企業進行適當的程式保護。b. Strengthening the Antitrust Laws(強化壟斷法律)

(自覺才疏,難以對法律術語進行準確翻譯,但這幾條又頗為關切,故原文列示於此。核心是強調加強反托拉斯法對於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保護市場競爭者,尤其是新生競爭者,加強對於數字市場兼併收購行為的立法,擴充套件對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範圍並予以限制或禁止。)

Reasserting the anti-monopoly goals of the antitrust laws and their centrality to ensuring a healthy and vibrant democracy;Strengthening Section 7 of the Clayton Act, including through restoring presumptions and bright-line rules, restoring the incipiency standard and protecting nascent competitors, and strengthening the law on vertical mergers;Strengthening Section 2 of the Sherman Act, including by introducing a prohibition on abuse of dominance and clarifying prohibitions on monopoly leveraging, predatory pricing, denial of essential facilities, refusals to deal, tying, and anticompetitive self-preferencing and product design; andTaking additional measures to strengthen overall enforcement, including through overriding problematic precedents in the case law.c. Reviving Antitrust Enforcement(恢復反壟斷執法)

(強調恢復對反托拉斯執法的力度,明確部分執法範圍,略。)

(Recommendation部分看後,心中一悚。一來,調查委員會的要求條條切中網際網路巨頭市場支配地位的要害。二來,如果執法部門要求巨頭進行業務拆分,或全市場產品及服務的互通,資料可遷移,則可能對整個網際網路行業帶來巨大挑戰,尤其服務和資料互聯互通甚至帶來滅頂之災,短期內消費者最為獲益,長期看則可能令諸多平臺的大量投資變成公益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公平,是否會打擊創新,每個問題都是重大課題。

個人認為,網際網路企業不同於上世紀的石油大亨與鐵路大亨,可以“聚是一團火,散是滿天星”,被拆分後,各自守著自己這條鐵路或幾個油田井水不犯河水,甚至結為托拉斯。網際網路企業大量投資於人力資源、演算法、資料等無形資產,構築起龐大的生態系統,且邊際成本為0。

比如若從業務上分拆亞馬遜的自營與第三方市場業務,則如何劃分業務界限,做到真正隔離,如何共享物流,是否侵害prime會員權益?比如換個維度,拆分AWS與零售業務,是否允許亞馬遜再對AWS進行投資?

如果不允許,那麼其他巨頭是否會因擔心遭逢同樣命運而提早做好控制權隔離安排,並大量突擊投資,從而因AWS的缺血而獲得不公平市場競爭地位?如果再換個角度,要求亞馬遜按不同地域分割成50個分公司,請問在網際網路時代是否可行,是否可控,亞馬遜自建物流的優勢是否將不復存在,因為配送不出本州範圍。

當然,也有些業務是可以被分拆的,此次司法部以Google的Chrome就明顯有捏軟柿子之嫌。如果當真想要分拆Google,明眼人都知道這個七寸在於Android。此次美國司法部對於Google的反壟斷起訴,對於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未來發展的象徵意義重大,值得持續重點關注。)

02THE 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數字市場競爭研究)

(這一章節主要陳述調查過程,GAFA的反饋,其他各方的努力等,與GAFA商業模式和經營相關度低,暫不翻譯,僅保留目錄。)

A. Requests for Information and Submissions1. First-Party Requests for Information2. Process for Obtaining Responses to First- Party Requests3. Third-Party Requests for Informaion4. Antitrust Agencies Requests for InformationB. HearingsC. RoundtablesD. Prior Investigations03BACKGROUND(背景)A. Overview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數字市場競爭概述)1. The Role of Competition Online(線上競爭的作用)

從根本上講,競爭一直是美國經濟活力的關鍵引擎,它帶動了“所有產業的前進,僱用數以百萬計的員工,並創造萬億美元的利潤。”數字經濟尤其如此。與其他行業一樣,數字市場的競爭促進了現有企業和新進入者開發新技術並改善業務流程。

它刺激資本投資,激勵企業提升產品質量。如果沒有競爭,現有企業將缺乏投資研發的動力,這將減慢整個行業的創新速度。顛覆性創新的產品被緩慢漸進的產品所替代,旨在保護現有企業的收入穩定。最終留下的就是所謂的“殺戮地帶”,幾乎完全沒有競爭。

數字經濟中激烈競爭的好處不僅僅在於創新和提高生產率,它還可以刺激公司在隱私和資料保護等其他方面展開競爭。一般來說,不充分的競爭不僅會導致價格上漲和創新能力下降,而且還會降低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鑑於許多數字產品不會直接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用,因此這些公司往往在質量上進行競爭。因此,缺乏競爭會導致隱私和資料保護受損。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缺乏競爭與質量下降相伴而生。

2. Market Structure(市場結構)a. Winner-Take-All Markets(贏家通吃市場)

數字市場的某些特徵,例如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s),轉換成本(switching cost),資料的自我強化優勢(the self-reinforcing advantage of data)以及規模收益遞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等,傾向於造成贏者通吃的經濟結果。

許多科技領域傾向於僅存一兩家大型企業,從而將競爭過程從市場內的競爭(in the market)轉變為爭奪市場(for the market)的競爭。反過來,較高的進入壁壘可能會削弱新公司挑戰現有公司的能力,從而進一步削弱競爭行為並保護現有公司的市場主導地位。

正如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the United Kingdom’s 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所解釋的那樣:

“如果潛在競爭對手面臨進入市場和擴張的巨大障礙,使得市場不具備一定的競爭性,那麼較高的市場份額則可以轉化為強大的市場力量,使平臺有機會提高價格,降低產品及服務質量或利用市場力量破壞市場中的競爭,剝奪競爭對手將創新服務推向市場的機會。”

b. Market Concentration(市場集中度)

數字經濟市場往往集中度較高,贏者通吃。許多關鍵的線上市場,例如社交媒體,線上搜尋和線上廣告市場,均僅由一兩家大企業主導。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集中由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數字平臺進行大量收購的結果。

在過去十年中,規模最大的科技企業進行了數百筆收購。儘管其中許多交易消滅了實際或潛在的競爭對手,但美國的反壟斷執法者卻沒有阻止任何此類交易。

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收購使具有主導地位的企業能夠消除競爭威脅。在其他情況下,支配地位的公司完全關閉或終止了被收購企業的核心產品——此類交易被很恰當地描述為“殺手級收購”。

也有證據表明,隨著近幾十年以來IPO越來越昂貴耗時,風險投資基金越來越鼓勵初創企業透過賣身現有巨頭而實現推出。

c. The Role of Online Platforms as Gatekeepers(網路平臺的把關效應)

Amazon、Apple、Facebook和Google(簡稱為“GAFA”)已經掌握了各自所在分發渠道的控制權,成為看門者。現在美國經濟中一大批企業都仰賴這些看門者來觸達使用者和市場。

在與小組委員會的訪談中,許多企業描述了支配地位的企業如何利用這種看門人的角色來制定規則,並使市場上的第三方企業做出讓步。根據這些公司的說法,這種讓步給它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擔由於缺乏選擇,所以它們只能將此視為“做生意的成本”。

看門人的角色讓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擁有足夠的力量來控制其他企業的命運。一些依靠平臺而生的上市公司在公司公告中指出了這種依賴關係對其業務帶來了內在風險。

例如網約車企業Lyft公告稱,對Google Maps和Google雲服務的依賴是自身業務發展的潛在風險,並指出“我們的某些競爭對手或技術合作夥伴可能會採取可能破壞與我們平臺服務的互聯互通的行動。”照片分享服務提供商Pinterest同樣在財報中指出,Google搜尋演算法規則的更改可能會損害Pinterest。

它提到:“維持和增加我們服務的使用者訪問量的能力掌握在搜尋引擎手中,不在我們的控制範圍內。這類搜尋引擎,比如Google如果修改搜尋演算法和政策,可能對我們業務產生不利影響。”許多公司都向小組委員會重申了對於支配地位的平臺企業的單邊行為決策可能會傷害到其他企業的擔憂。

由於在許多情況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已廣泛拓展業務條線,可以在充當市場中介的同時,直接下場參與競爭。近年來,大量報告記錄了平臺利用這類雙重角色以進行資料開發,自我優先,佔用關鍵技術以及對肆意變更平臺政策等行為。小組委員會的調查發現了大量此類剝削行為的例子,表明這些行為越來越系統化,而非孤立事件。

3. Barriers to Entry(進入壁壘)a. Network Effects(網路效應)

數字市場具有強大的網路效應,使之易於集中和壟斷。網絡效應有兩種型別:直接和間接網路效應。在具有直接網路效應的市場中,使用產品或服務的人越多,該產品或服務對其他使用者的價值就越大。

線上平臺顯示出強大的網路效應,因為它們連線了原本割裂的細分市場。例如,Amazon等電商平臺連線了買賣雙方。於社交網路一樣,Amazon平臺的價值隨著更多使用者——包括賣家和買家——的使用而增加。類似的,Google隨著使用者數增長,廣告商可以觸達更廣泛的消費者基數和更多消費者資料。

同樣,像Facebook這樣的社交網路表現出強大的直接網路效應。隨著越來越多的使用者參與到社交網路中,平臺價值越來越大——沒有人願意加入一個沒有其他使用者的社交網路當中。

與此同時,一旦一家公司佔領了一個網路,替換它就變得極為困難。正如Mark Zuckerberg向時任CFO David Ebersman解釋收購Instagram將為Facebook帶來的好處時說的:

“圍繞著社交產品,以及一定數量的社會機制,存在著網路效應可以發掘。一旦某人在特定的機制上獲勝,其他人就難以在同一件事情上取代它。雖然有可能有人能透過構建比Instagram更好的什麼產品來實現網路遷移(network migration),但是隻要Instagram持續運營,這就會變得越來越困難。”

強大的網路效應是新公司進入市場和取代現有公司的強大障礙。當與其他的進入壁壘相結合時——比如對消費者的限制或者對轉換平臺的限制等——網路效應將能夠同時確保較高的市場集中度和自身持久的市場支配地位。

(調查報告於“進入壁壘”一節,在首位專門論述網路效應,使我立即聯想到NFX基金的研究報告《網路效應手冊》中對於網路效應本質的精闢總結:網路效應為企業帶來的不是進攻性,而是防禦性,網路效應越強,進入壁壘越高。此刻兩相兩相印證。

NFX的研究報告我恰巧也翻譯過,其中按照網路效應強弱,共詳細闡述13類細分型別。其中NFX亦將網路效應分為直接和間接兩大類,但劃分邏輯有所不同。

當前市場上對於“平臺”、“場景”、“流量”、“網路效應”的定義紛亂,似是而非。尤其近年來線上線下融合,以及產業網際網路的勃興,令各行各業都開始探路上述概念。上述概念表面上看互有包含,易於混淆,但實則內涵各異,甚至失之毫厘謬以千里,令投資判斷南轅北轍。自此,如需深入理解網路效應,nfx的文章堪稱經典,不可不讀。

不同網路帶來的進入壁壘強弱差異極大,理解了這些,就能清晰分辨各類網路競爭力之強弱,活躍使用者數量天花板有多高、使用者粘性和使用者價值差異、附加經濟價值的天花板有多高、take rate差異、以及最終公司估值的差異。

總之,平臺不一定擁有網路效應,擁有網路效應一定可以構築平臺,網路效應越強,進入壁壘越高,企業價值越高。)

b. Switching Costs(轉換成本)

轉換成本為潛在的市場進入者的另一個障礙。在許多情況下,大型科技公司可以保持市場支配地位,部分原因是使用者不容易從現有技術中轉移出去。當轉換成本足夠高,以至於使用者留在現有公司而不是轉向他們更喜歡的產品或服務的公司時,市場呈現為“鎖定”狀態(lock-in)。久而久之,鎖定效應往往會減少競爭,阻止市場進入,甚至可能削弱資料隱私保護。

高昂的轉換成本是Google和Facebook等線上搜尋和社交媒體平臺的一個核心特徵,使用者向平臺貢獻資料,但可能無法將這些資料遷移到其他競爭平臺。

例如,使用者很容易將包括照片和個人資訊等資料上傳到Facebook,但可能無法輕鬆下載這些資料並將其移動到另一個社交媒體網站;相反地,使用者必須從頭開始,重新上傳照片,並將個人資訊重新輸入到新平臺上。

c. Data(資料)

資料積累(accumulation of data)可能成為企業進入數字經濟的另一個強大障礙。資料使公司可以像手術刀一樣精確地投放廣告,透過更好地瞭解使用者參與度和偏好來改善服務和產品,並更快地識別和利用新的商機。

就像網路效應一樣,豐富的資料積累是可以自我強化的。具有較高資料訪問能力的公司可以利用這些資料更好地定位使用者或提高產品質量,吸引更多使用者,進而生成更多資料,從而形成正反饋機制。

總之,新使用者和更高的參與度帶來了更多資料,這使公司能夠更好地改善使用者體驗並開發新產品,進而捕獲更多資料。儘管資料本身是非競爭性的——一方的使用不會減少或阻止另一方的使用——但是公司可能會透過技術限制和法律合同排除競爭對手使用其資料的可能性。這些排他性策略可以封鎖市場,使現有公司免受競爭。

除了成為進入壁壘之外,對資料的優先訪問還可以加劇數字市場中的反競爭行為。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既充當第三方市場,又在同一市場內自營賣貨時,這一點尤其突出。透過這種雙重角色,平臺可以從第三方賣家處挖掘有商業價值的資訊,使自己的競品受益。此外,支配地位的平臺可以利用其市場力量從使用者那裡獲取更多資料,損害使用者隱私。

持續的資料收集行為也會造成資訊不對稱,使企業能夠獲得非公開資訊,從而獲得顯著的競爭優勢。這些資訊包括有關使用者行為以及更廣泛使用趨勢的資訊,讓平臺能夠追蹤新出現的競爭威脅。在與小組委員會的訪談中,一家社交媒體公司的高管將這種能力比作“在生產車間配備間諜攝像機”。

Elevation Partners聯合創始人Roger McNamee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作為數字時代基礎設施的作用使它們具備了其他競爭者所缺乏的影響力和市場洞察:

“從本質上講,Google在廣告技術基礎設施、Chrome瀏覽器和Nest等領域的市場主導地位共同為其提供了超越初創企業、廣告商和其他潛在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

關鍵是,這不僅與Google有關。當你新增Gmail、搜尋、地圖以及其他由Google提供的優質應用程式時,它們提供了更高程度的使用者鎖定能力,限制了競爭對手,乃至包括供應商和廣告商在內的市場各方的發展機會。”

顯著的資料優勢也使支配地位的平臺在競爭對手生命週期的更早階段識別出它們並進行收購。主要經濟學家和反壟斷問題專家都對大型科技公司透過連續收購新生競爭者並扼殺市場競爭和創新的行為表示嚴重擔憂。

平臺利用自身的資訊優勢,在那些初創企業高速成為自身威脅之前收購它們。而執法者因為缺乏同樣的資訊或沒有認識到其重要性從而無法將相關收購視為反競爭行為。

在小組委員會成員的簡報中,反壟斷司前助理總檢察長Jonathan Sallet解釋說,以資料驅動的方式收購新生或潛在競爭對手可能會嚴重破壞競爭,並系統性地規避反壟斷審查。

一個原因是新競爭者通常資料豐富但缺乏資金,如果收購價格低於審查的相關門檻,那麼在以價格為中心的審查框架下,相關收購行為不太可能引發反壟斷審查。

例如,如果當年微軟透過收購Netscape而不是打壓的方式來提升其在PC作業系統市場上的壟斷地位,則反壟斷執法者就不太可能採取行動。他指出,這種型別的收購可以使市場向具有支配地位的公司傾斜,其最終效果與壟斷行為相同,但卻避免了在過去會觸發的反壟斷執法。

d. Economies of Scale and Scope(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

規模收益遞增是科技行業的另一個特徵,這使之傾向於集中和壟斷。在規模收益遞增的市場中,平均單位成本隨銷量增加而降低。由於進入這些市場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成本,那些當前已經具備較大規模的企業更受青睞,新公司很難進入市場並挑戰現有大型企業。

同樣的,享有規模經濟效應的公司可以利用產品生態,以更低的成本將業務擴張到鄰近市場。比如一家企業具有足夠的技術實力獲取豐富的使用者資料,那麼將這種優勢應用到一個新市場的成本相對較低。

諸如Google之類的專門提供資訊的企業經常受益於規模收益遞增。這些業務需要較高的前期固定成本,但伴隨業務規模擴張,邊際成本遞減。例如Google為1億使用者更新Google日曆所需要花費的固定成本與僅為一小部分使用者更新沒太多差異。

Facebook是另一家受益於規模收益遞增的企業。儘管建立Facebook平臺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但該平臺規模的指數級擴張所需額外成本很低。受益於規模收益遞增,Facebook能夠從2004年成立之初的100萬用戶,僅用時5年就增長到3.5億使用者。

最新證據表明,透過資料收集實現的規模經濟使得平臺從消費者那裡獲得的好處比消費者從平臺獲得的更多。作為對“免費”服務的交換,使用者提供了寶貴的社交資料——這些資料中不但包含使用者自己的個人資訊,還可以揭示其他人的行為。

例如,某人使用Google Maps的歷史定位記錄也顯示了包括交通方式等其他有價值的敏感資訊。根據Dirk Bergemann,Alessandro Bonatti和Tan Gan教授的說法,這種“資料外部性”(data externality)的誕生意味著,對於Google,Amazon和Facebook這樣的公司,獲取個人資料的成本遠低於資料的價值本身。

換句話說,儘管諸如Google的搜尋或地圖產品以及Facebook之類的服務是“免費的”或對消費者具有不可估量的經濟價值,但透過這些服務收集的社交資料的經濟價值可能遠超過這項服務給消費者帶來的價值。

B. Effects of Platform Market Power(平臺市場力效應)1.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創新與企業家精神)

但最近幾十年來,新商業活動和早期創投基金的募集情況均急劇下降。數字經濟中的新興科技公司數量有所下降,而初創比率(the entrepreneurship rate)——整個行業中初創公司和年輕公司的市場份額——也已大大下降。

美國全行業的初創比率從1982年的60%下降到2011年38%的低點。隨著市場進入速度減緩,科技企業的平均壽命也有所延長。高新技術產業的就業機會也由此大大減少。2000年,高新技術產業的就業機會同比增長20%,而在隨後十年之內,這一比率下降了一半,降至約10%。

與這一趨勢一致的是,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具有市場主導地位的線上平臺企業已經嚴重削弱了美國經濟中的創新和企業家精神。例如,一些風險投資人表示他們避免投資於直接與巨頭競爭的初創企業。

……(引述幾位風險投資人的證詞,內容重複,略。)

兼併收購可能是導致風投減少投資初創企業的另一個原因。在最近的一項研究中,芝加哥大學的幾位主要經濟學家和研究人員Raghuram G. Rajan、Luigi Zingales和Sai Krishna Kamepalli發現,大型企業在數字經濟領域的重大收購導致對同一行業初創企業的投資明顯減少。他們指出,在Facebook或Google進行收購之後,同一領域對初創企業的投資“在收購後的三年內下降了40%以上,交易數量下降了20%以上”。

來自大型平臺的進入威脅嚴重影響到其他公司的創新動力,大型線上平臺導致了創新減少,價格上漲。(引述風險投資人的證詞,略。)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其他行為,比如複製新進入者的競品等,也可以破壞新公司的競爭力,減少使用者轉向新新公司產品的可能性,從而降低這些新公司的估值及盈利能力。

(引述專家證詞,僅於下文記錄比較有乾貨的回答。)

耶魯大學管理學院教授Fiona Scott Morton在證詞中指出,競爭不足使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能夠選擇它們喜歡的領域做創新,而非由新公司們廣泛選擇創新方向。

此外,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從依賴其平臺而生的小公司身上獲得經濟讓步的能力也會抑制創新。PopSockets的CEO兼創始人David Barnett在聽證會上作證說,Amazon要求他的公司“支付近200萬美元的營銷費用,用以從Amazon市場中刪除非法產品。而這筆錢本可以用於將產品研發員工數量增加一倍。

2. 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隱私和資料保護)

持續收集和濫用消費者資料是數字經濟中市場支配力量的體現。傳統意義上的市場支配力量通常被定義為在不降低需求的情況下提高價格的能力。學者和市場參與者指出,線上平臺產品大多雖然看似“免費”,但可透過獲取使用者資料獲利。因此對市場力量的傳統評估方式並不適合應用於數字市場。

所以衡量平臺企業市場支配力量的最佳證據不是收費價格高低,而是平臺在沒有引起市場反應的情況下侵蝕消費者隱私的程度。

平臺在維持強大網路效應的同時侵犯使用者隱私的能力可以等價於壟斷者提高產品價格或降低產品質量的能力。支配地位可以公司在濫用消費者隱私的同時不用擔心失去客戶。在沒有真正的競爭威脅的環境下,平臺透過提取更多資料來鞏固支配地位,但願意提供的隱私保護卻更少。

如果再加上贏者通吃的市場趨勢,消費者被迫要麼使用隱私保護措施差的服務,要麼乾脆放棄這項服務。正如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觀察到的那樣,“ Google和Facebook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進行個性化廣告投放,而客戶在很多情況下無意識或無法控制該行為。這再次表明這些平臺並未面臨足夠強大的競爭制約。”

鑑於平臺在對日常商品和服務的提供上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與完全停止使用服務相比,使用者更傾向於向平臺提供更多資訊。

由於線上收集資料的行為通常較為隱蔽,因此比較不同產品和服務之間客戶隱私保護的成本變得更加困難。消費者在很大程度上並不瞭解企業的資料收集政策,因為這些政策通常寫在密集而冗長的披露說明中。

透過操縱互動設計以提升使用者同意被跟蹤的可能性已成為普遍行為。這些行為通常用於廣告市場和線上跟蹤,以增強公司的市場支配力量,並最大程度地提升了公司從使用者那裡榨取收益的能力。

最近,隨著遠端辦公在COVID-19疫情期間得到普及,Google試圖誘導使用者使用其Google Meet影片會議工具,而非新貴競爭對手Zoom。在疫情爆發初期,隨著Zoom成為市場領導者,Google在Gmail內部推出了可以使用Meet的新外掛。

在Google日曆中也出現類似的訊息來提示使用者在他們的會議上使用Google Meet影片會議應用軟體。而在Chrome瀏覽器上使用Zoom拓展應用的使用者則會在“進行Zoom會議”(Make it a Zoom meeting)的選項上直接看到Google Meet的推廣資訊。

消費者通常是在涉及大規模使用者隱私洩露的醜聞爆發之後——如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才意識到平臺企業進行資料收集的做法。

正如Dina Srinivasan指出的那樣:“如今當媒體曝光侵犯使用者隱私事件後——就像他們圍繞Google公司讓員工和承包商閱讀Gmail使用者電子郵件的做法一樣——消費者通常會轉向提供更好產品或服務的競爭對手。”

資料收集和使用的不透明性加劇了消費者的困惑,並形成了消費者並不關心自己隱私的誤解——也就是所謂的隱私悖論。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些產品和服務對於消費已經變得不可或缺。

雖然在許多市場中競爭不足都會導致產品和服務質量下降,但是數字市場上因壟斷而造成的對資料和隱私保護的問題更為顯著。當缺乏透明性和更多選擇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對使用者隱私的保護會越發薄弱,甚至失去底限

正如Basecamp的聯合創始人兼CTO,David Heinemeier Hansson在小組委員會的證詞中解釋的那樣:

“當企業無需考慮自身行為的負外部性時,就會形成惡性競爭。當前市場上對於線上隱私的利用方式大體相同。Facebook和Google幾乎為每個使用者都建立了綜合檔案,他們可以在此基礎上非常有針對性地投放廣告。

當Facebook知道您懷孕或它認為您已經懷孕的時候,就會以驚人的效率推送嬰兒服裝或嬰兒車的廣告。在未經使用者許可的前提下,這絕對是對隱私的侵犯。

Facebook和Google透過將這些違規資訊賣給廣告商而獲得巨大利潤。雖然有些廣告主覺得購買這些資訊與其道德準則相違背,但它們表示如果不參與其中就無法與他人競爭。”

除了引發惡性競爭外,這種態勢還可能阻止新公司提供具有良好隱私保護的產品,或者減少新公司及競爭對手與之直接競爭的動力。

不過相反的,如果沒有適當的規範,那麼保護消費者隱私的行為也會產生反競爭效果。Tile的首席隱私官兼法律總顧問Kirsten Daru告訴小組委員會:“蘋果公司將隱私概念當作擋箭牌,透過更改隱私的含義來獲得競爭優勢。”

她特別在小組委員會的現場聽證會上作證:“Apple試圖證明自己收集敏感資訊和對競爭對手的不同對待是正當的,因為FindMy應用是iOS作業系統的一部分,同時也因為需要增強消費者隱私。但是這些改變並沒未實際改善或增強第三方應用程式開發人員的隱私。

3. The Free and Diverse Pressa. Journalism in Decline(衰落中的新聞業)

自2006年以來,新聞行業一直處於自由落體狀態,廣告收入大幅下降。印刷和廣播新聞機構都非常依賴廣告收入來維持運營。但隨著市場轉向數字平臺,新聞機構發現自身廣告價值急劇下降。報紙行業廣告收入從2006年的490億美元下降到2017年的165億美元。

自2008年以來,整個行業的年度廣告總收入下降了62%以上。美國國家廣播電視協會告訴小組委員會:“這一年,僅Google公司在美國市場的廣告收入就將比全國的電視臺和廣播電臺的廣告收入總和還多80億美元。”

在過去的二十年中,數百家地方性新聞出版商被收購或破產。在某些情況下,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收購了主要的區域性報紙,大量裁員,並增加了出版商的債務負擔。

(客觀地講,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必然導致傳統出版業的衰落。如果沒有這些hedge fund的收購整合行為,可能更多地方性出版機構已經破產。雖然反壟斷是形式正義的,但是否因技術迭代帶來的對傳統產業降維打擊和市場集中度的驟然升高都可造成壟斷,都是不道德的,都應該被肢解呢?如此一來是否將抑制創新。

國會此次調查報告關於新聞出版壟斷行為的分析中,採訪了諸多專家學者、執法機構、新聞出版機構和廣告主等,但唯獨缺乏消費者一端的聲音。去中心化的出版,各種形式內容的繁榮,是否讓消費者更加獲益,理應在調查報告中予以客觀體現,否則似乎有失公允。新聞出版已經註定回不去從前,傳統出版商的哀鳴並不能喚回時代的車輪。)

近年來,新聞消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轉向了內容聚合模式,透過這種模式,平臺可以整合來自多個新聞來源的內容。提交給小組委員會的檔案和公開宣告中,各類出版商均表示,他們除了參與內容聚合外別無選擇,尤其是那些由支配地位平臺所運營的內容聚合,因為新聞出版商確實透過這種方式獲得大量流量。但這也會阻止流量流向報刊。

正如一些出版商所指出的那樣,新聞聚合器使用吸引眼球的熱點標題將內容打包並呈現給使用者,這使得使用者不必點擊出版商的網站,從而降低了出版商的潛在收入。收入下降讓報紙和廣播電臺逐漸失去了財力支撐。雖然地方性新聞對於地方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著巨大價值,但是收入下降令報紙和廣播難挽留資深記者,更難以為地方性的深度調查報告提供足夠資金。

(繼續舉證,從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多角度論述地方性新聞的重要性,以及人們更傾向於透過社交媒體而不是新聞報刊獲取新聞所帶來的諸多負面作用,比如未經查證的訊息源在網上被迅速傳播和廣泛閱讀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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