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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規模10萬元免增值稅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最低5%稅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放寬了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4.小規模六稅兩附加減按50%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額的50%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精簡了

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是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五)》)。

二是廢止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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