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屢屢見諸報端的網際網路借貸資訊中介究竟是做什麼業務的?
2006年英國“Zopa”創辦全球首家網際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平臺,透過網站平臺實現使用者之間的資金借入與借出,並收取相關的中介資訊費用。中國自2007年首家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上線發展至今已有13年,高峰期參與出借人總規模達到441萬人,借貸規模達到2.8萬億。
網際網路借貸是指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借款主要為個人貸款包括無抵押貸款和個人抵押貸款,旨在滿足個人的消費需求或資金需求。
隨著2017年中國銀監會發布《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進一步規範強調網際網路借貸資訊中介職能,設定了“四個單元”的架構模式,保障所涉及的出借人權益。
借款人:具備借款需求的人透過向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提交借款申請同時提交相應材料。
出借人:具備出借需求的人,完成相應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提示後,透過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選擇期望出借的標的,對於借款人所披露的借款資訊包含身份、收入、職業等進行評估,決定自有資金的出借。
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中介平臺對於借款人進行反欺詐評估,充分展示借款人資訊提供給具備出借意願的人士,兩者之間自願發生借貸關係。同時向借款人收取相應居間服務費用。
出借人:具備出借需求的人,完成相應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提示後,透過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選擇期望出借的標的,對於借款人所披露的借款資訊包含身份、收入、職業等進行評估,決定自有資金的出借。
存管銀行:存管銀行作為保障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防火牆,雙方發生借貸關係需在存管銀行開戶,雙方賬戶之間直接發生資金交割。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無法觸及相應資金。
基於上述監管架構,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為借貸關係,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為居間資訊服務方,存管銀行為資金監管通道。故出借人所出借的實際物件為其自行選擇的借款人。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與出借人之間並無任何法律意義債務關係,且不存在對於出借風險承擔責任的義務。
目前各平臺公司為何退出網際網路資訊中介業務?
自2019年1月,中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釋出《關於進一步做實P2P網路借貸合規檢查及後續工作的通知》要求網際網路資訊中介機構壓降業務規模。中國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整體進入壓縮階段。因信貸金融產品常規週期為中短期(12至36期),出借人實際出借週期普遍較長,對於需要短期退出的出借人可以透過“債權轉讓”由願意承接相應債權人士進行購買後退出出借。然而隨著行業進入整體存量退出階段,大量出借人所持有的債權無法及時尋找到承接方。部分急需退出的出借人無法在借款人借款合同全週期未履行完畢或借款逾期的情況下提前退出,出現了對於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的不合理、不理性、不合法的輿論或維權行為。
為響應國家政策號召,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承擔了原本居間資訊服務主體不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大量平臺紛紛推出各類提前退出措施。望能幫助借款人在其出借未到期或已逾期的情況下合理提前退出。其中包含了引入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商城等。透過市場化的化解方式協助出借人退出。
上表中列舉了中國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規模較大平臺,對於幫助出借人進行提前退出所採取措施資料。透過市場化的方式幫助出借人提前退出採取的方式是普遍性的,是化解金融產品矛盾實踐後切實可行的方式方法。
據悉,在這些平臺公司中,鳳凰智信採取的也是相同的方式,若有關出借人不願意透過市場化的方式退出,鳳凰智信也將盡網際網路資訊中介的義務,協助借款人催討借款。若無需協助催討,可在同一借款所涉及的出借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提取債權同時自行承擔相應逾期或不良風險。
目前網媒上出借人要求平臺公司還錢的呼聲很高,那麼要求平臺追究網際網路資訊中介平臺還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網際網路借貸作為推動普惠金融的主要承載模式,部分出借人對於相關金融風險與金融產品認知有限。為保障出借人權益,監管部門多次要求進行風險評估測試、風險提示、出借人教育、資訊披露等方式充分告知出借人風險。鳳凰智信也依據監管要求貫徹執行。如不接受相關風險告知則無法使用鳳凰智信平臺進行出借。
出借人與借款人為借貸關係主體,所對應借貸關係責任義務為其雙方,以鳳凰智信為例,鳳凰智信作為資訊中介主體,不具備承擔雙方借貸關係導致損失的責任。故出借人對於鳳凰智信提出追償出借款項不具備法律效應,不構成訴求依據。
對於目前網上出借人希望維護自己權益的呼聲非常容易理解,投資造成經濟損失,也很值同情,但根據目前政策考量,或對此類事件的處理方案分析,出借人維權的途徑可能還在於與平臺公司理智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