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完自己的,還得賠償別人的!有參與場外配資的人陷入了這樣的悲慘境況。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則民事判決書,配資參與人林某拿出8000萬元保證金,與出資人陳某簽訂委託合同,出資人提供的資金高達1.44億元,並用這合計2.24億元根據配資參與人林某的指令買賣股票,最終不幸踩雷2只暴跌股票,平倉後只剩1.36億元,與陳某的初始委託資金1.44億元相差約800萬元。
雙方各執一詞,只為追回自己的損失,最終法院會讓誰來買單?
配資是“餡餅”還是“陷阱”?
被告林某用了8000萬元保證金,便撬動了出資人1.44億元資金,並動用了出資人的13個證券賬戶。看似好事一樁,哪想到後來風險重重。
原告陳某與被告林某於2018年6月4日簽訂《委託投資合同》,陳某提供多個證券賬戶,並且以證券賬戶中的自有資金1.44億元與被告林某開展合作,林某提供8000萬元作為保證金,雙方約定原告陳某根據被告林某的指令進行操作,證券交易的盈虧由被告林某享有和承擔,原告僅按期向被告林某收取固定收益,到期收回委託資金。
委託投資合同剛剛簽訂,原告陳某便按照被告林某的指令買入股票,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6日三日內將賬戶內2.24億元資金全部用完,買入捷順科技和瑞貝卡兩支股票。
風險總是意外降臨,當股價出現斷崖式下跌時,踩雷的人往往逃不掉。
2018年6月6日後,捷順科技和瑞貝卡兩隻股票出現橫盤調整狀態,跌幅並不太大。但2018年6月12日,兩隻股票同時開始大跌,當日吃了一個跌停,後又吃了3個一字跌停。
2018年6月12日,2只股票出現第一個跌停時,委託投資的總資產(委託投資持有的證券市值+委託投資持有的現金)便達到平倉線,原告要求被告林某追加保證金,但被告一直未予追加。
2018年7月初,原告陳某陸續賣出持有的股票,進行平倉操作。由於連續出現一字跌停,且兩隻股票期間均有停牌,至2018年7月4日,原告陳某才將持倉股票全部賣出,剩餘資金共計1.36億元,與原告初始的委託資金1.44億元相差了約800萬元。
8800萬元跌沒了,損失誰來承擔?
被告反訴,雙方各執一詞
這起“合作”最終走上了法庭。
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請求主要包括:判令被告林某償還原告損失的本金約800萬元;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支付《委託投資協議》履行期間的利息215.85萬元;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支付資金佔用利息;上述三項請求合計金額為1337.85萬元。
但本案的被告對委託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並向原告提起了反訴。
被告認為,本案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的事實以及法律依據,原告根本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配資及股票買賣等任何合同義務。只是原告夥同案外人取得一些與本案合同無任何關係的虛假證券交易流水,再通過合同欺詐的方式企圖利用司法審判違法佔有被告的保證金。
被告提出的反訴請求包括:一、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委託投資合同》無效;二、判令原告向被告返還保證金8000萬元以及利息256萬元;三、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資金佔用利息782.94萬元。
那麼,合同究竟有沒有效?法院究竟會支援哪一方?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委託投資合同》,該合同的性質是場外配資合同,應當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原、被告簽訂的《委託投資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但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據原告計算,在本案股票配資中,原告損失配資本金805.93萬元,被告損失保證金8000萬元。
對於被告在反訴中提出的“合作期間,原告從未向被告提供過真實有效的股票交易記錄,其向被告提供的交易報表均為其單方製作的虛假結算單”,法院進行了重點核查。
法院核查後表示,原告提供的記載有被告股票買入指令的聊天記錄和原告申請法院調取的股票交易流水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原告按照被告指令買入股票,為被告股票交易實際配資。因此,被告的抗辯,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最終判決:一、確認原告陳某與被告林某簽訂的WT20180530號《委託投資合同》無效;二、被告林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陳某返還本金805.93萬元;三、原告陳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被告林某返還利息256萬元。
該判例可見:雖然場外配資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投資者也不能因此賴賬了事,最終受損者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