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今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比特幣已經納入“美國銀行(BofA)的官方資產回報名單”,年初至今回報65.4%。排在第二的“大宗商品12%”。只有金融產品才能納入這個名單,例如“大宗商品”是期貨交易。可見,美國對比特幣等代幣是按金融資產監管的。這一點與我國顯著不同,在我國比特幣只是虛擬的商品,不是金融資產,也不能當做金融資產交易。
除了馬斯克能以一己之力嚴重影響比特幣等代幣幣價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關於比特幣是否證券的回覆也會嚴重影響幣價:只要該會有人站出來說比特幣是證券,幣價就會應聲下跌;該會迴應比特幣不是證券,幣價就會上漲。這是因為,美國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在全球最為嚴格。受到如此嚴格的監管,就會嚴重削弱比特幣匿名性等逃避監天性。價格漲跌與它本身的是否要受如此嚴格監管息息相關。
早在2015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就曾明確表示比特幣是大宗商品,比特幣衍生品交易受到CFTC監管(期貨監管)。所以美國銀行才會將其歸入金融資產。
據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前天,“末日博士”、美知名經濟學家魯比尼(Nouriel Roubini)在2月10日稱“馬斯克在特斯拉投資比特幣之前釋出的有關比特幣的推文是一種市場操縱行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應該對此進行調查”是什麼意思了。不管比特幣是證券還是期貨,如果馬斯克先埋伏進去,喊漲後又在特定時間賣出(當前還沒有賣)的話,就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最典型的“搶帽子”行為(當前還沒有構成)。即便在我國,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明確了搶帽子的行為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犯罪行為。(“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實際上,雖然美國證券委員會對比特幣是否證券還是舉棋不定,但在2107年明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方式眾籌代幣,眾籌的代幣就是證券。這一步,是代幣被認定為證券實質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