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主營愛瑪電動車的愛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瑪科技”)更新了IPO申報稿。實際上,早在一年前,愛瑪科技就遞交了招股說明書,在2018年證監會近60項的反饋意見之下以失敗告終。
根據證監會的反饋意見,愛瑪科技曾遭到多次違規處罰及潛在違法行為。其中包括,發行人涉生產製造業務的7家企業中,四川愛瑪車業、廣東愛瑪兩家企業暫未持有汙染物排放許可。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分別被處以40263元、50000元和60000元。
2017年發行人因未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及時進行變更,未為噴塗車間部分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防護口罩而被安監部門分別處以1萬元和3萬元的罰款。
此外,還涉及發行人子公司租用的部分房產坐落於集體土地上。四川愛瑪車業租賃成都路捷的房產未取得房產證;廣東愛瑪與東莞市耀東塑膠有限公司簽署的租賃合同無截止期限;發行人部分實際使用的約7,711.20㎡永久性地上建築尚未取得權證,存在未批先建情形等問題。另外,部分土地存在逾期開工的情形。
公開資料顯示,愛瑪科技於1999年成立,經營範圍包括單車、電動單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汽車除外)等。目前在全國多個城市分佈有製造基地,包括天津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廣東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等。
最近愛瑪科技公佈的這份招股書中,中國品質新聞網注意到,在闡述品質控制情況時該說明書提到,公司制定了健全的品質控制體系和品質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品質控制標準,品質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報告期內公司沒有違反有關技術、品質標準而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但實際上,這種說法是以偏概全。中國品質新聞網梳理髮現,近幾年,愛瑪電動車因產品品質不合格屢登品質“黑榜”,其中,從2019年市場監管部門公佈的電動單車行業的品質監督抽查結果來看,截至到目前該品牌已有3次不良記錄(不完全統計),而這些情況在此次公佈的這份招股書中卻未有體現。2018年年底,證監會在給愛瑪科技的反饋意見中,第11項曾明確:請發行人補充披露報告期內是否存在產品品質問題。
2019年9月,原長春市工商局釋出的《長春市市場監管局關於2019年流通領域電動單車產品品質監督抽查情況的通報(2019-08)》顯示,標稱天津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愛瑪(型號:TDT1040Z-1)電動單車把立管和鞍管專案不合格;愛瑪(型號:TDT1012Z)電動單車產品合格證不合格。
2019年4月,北京市市場監管局釋出的電動單車抽檢結果顯示,標稱天津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愛瑪(型號:TDR1005Z)電動單車最高車速、整車品質(重量)、反射器和鳴號裝置存在問題;愛瑪(型號:TDT368Z)電動單車最高車速、反射器和鳴號裝置存在問題。
2019年2月,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釋出的關於2018年度流通領域電動單車(含電池和充電器)商品品質抽查結果顯示,天津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愛瑪(型號:TDR187Z 新K8-FLZ)電動單車,最高車速、制動效能、整車品質不合格;愛瑪【型號:TDT368Z 捷力A-4L1(智跑-L)】電動單車最高車速、制動性不合格。
2018年3月,原北京市工商局釋出的流通領域電動單車品質抽查結果顯示,標稱江蘇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愛瑪(型號:TDR311Z)電動單車最高車速專案、整車品質(重量)專案、腳踏行駛能力專案、欠壓、過流保護功能專案、百公里電耗專案、反射器和鳴號裝置專案不合格;愛瑪(型號:TDR320Z)電動單車最高車速專案、整車品質(重量)專案、腳踏行駛能力專案、反射器和鳴號裝置專案不合格。
2016年5月,原上海市質監局釋出的電動單車產品品質抽查結果顯示,標稱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愛瑪”牌電動單車最高車速、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整車品質(重量)、把立管靜負荷、欠壓、過流保護功能、充電器安全標誌等專案不合格。
2016年3月,原鄭州市工商局公佈的2015年第四季度電動單車抽查結果顯示,標稱天津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愛瑪(型號:TDT433Z)電動單車整車品質(重量)不合格。
此外,愛瑪科技此次公佈的這份招股書中關於公司違法違規情況內容顯示,愛瑪科技、天津愛瑪、江蘇愛瑪、廣東愛瑪曾受到環保部門、安監部門、消防部門、海關部門、稅務部門等多項處罰,處罰金額累計達一百餘萬元。今次公佈的招股書還顯示,目前,愛瑪科技還存在尚未了結的訴訟案,包括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愛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朱小紅與愛瑪科技侵權責任糾紛案等。
另外,中國品質新聞網發現,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消費者多次投訴愛瑪電動車存有品質問題、售後服務差,以及消費者無處維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