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瞭解下問題的背景,我們先來來看看現金等價物的概念。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從購買日起 3 個月內到期。例如可在證券市場上流通的 3 個月內到期的短期債券等。
正是這個從購買日起 3 個月內到期,使得有一些業內朋友認為,保證金存款雖然使用受限,但從資產負債日至解押日距離不足三個月的,所以也應該認為是現金等物價。
今天情懷就給大家來談談這個問題。
現金等價物,情懷認為應該這樣理解:其雖然不是現金,但其可以隨時轉化為已知金額的現金,所以在現金流量表中,視同現金處理。
所以,對於現金等價物定義的理解,重點不在從購買日起 3 個月內到期,而是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
其中流動性強是指具備隨時變現的能力,而不是在3個月內變現;
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是指變現的金額具備較強的確定性。
那為什麼現金等價物要提到期限短這個要求呢?
這是因為,準則認為要符合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這個結果,通常只有投資期限較短的債權投資。
投資期限較長的債權投資在變現過程中,面臨的不確定性因素更多,價值變動風險更大,即使可以透過轉讓、提前贖回等手段即時變現,也不太可能轉換為已知金額的現金。
所以現金等價物和現金實際上是一樣的,均是要求其具備隨時用於支付的能力,只不過現金等價物多一步先轉為現金的過程。
相信看到這裡,各位看官能明白了吧,對於保證金存款,其解押日即使離資產負債表日別說三個月、就是隻有3天,因為其在資產負債表日不能用於即時的支付,所以不能作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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